1、执行异议之诉案件中,法院在适用《执行异议和复议规定》第二十九条进行审查时,房屋买受人应提供证据证明其本人及配偶、未成年子女名下均无其他用于居住的房屋,才满足“买受人名下无其他用于居住的房屋”的条件。
2、房屋买受人就多处房产均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其只能就该房屋中的一套房屋依据《执行异议和复议规定》第二十九条规定主张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
3、房屋买受人仅提交开发商出具的收款收据以证明其已支付购房款,但该收据仅表明房屋出售方对收到购房款的事实予以认可,并不能对抗申请执行人等房屋买卖合同之外的第三人。
如果房屋买受人以支付现金的方式支付购房款,还应当提交证据证明其资金来源等事实,人民法院可结合现金交付金额、交付行为、当事人的经济能力、当地或者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以及证人证言等事实和因素,综合认定其是否支付购房款以及支付购房款数额的事实。
裁判摘要:该临时用地期满之后,本案再审被申请人并未办理续用手续,万田乡政府也未对其进行罚款以及责令其恢复土地种植条件并依法收回临时用地权等措施。而是采取一种默视的方式允许其继续使用该块土地直至涉案房屋被认定为违法建筑前。此后,2007年5月,兴旺达农牧场被认定为衢州市农业龙头企业。2007年12月,再审被申请人的法定代表人姜云良被浙江省科学技术协会评为第七批省级农村科技示范户。2008年,经衢州市
【经典案例】最高院:债权转让自通知到达债务人时始发生法律效力,债务人经其他途径对债权转让事宜知晓不能替代债权转让通知【裁判要旨】《合同法》第八十条第一款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据此,债权转让自通知到达债务人时,该转让对债务人始发生效力。通知是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而意思表示由效果意思、表示意思与表示行为构成。债务人对债权的知晓不能替代债权转让的
一、裁判要旨本案物证的取得不规范、医学物证检验鉴定书的证明力不强、证人证言不能证明行为人有使用暴力手段强制被害人进单间浴室的行为。原裁判据以定案的证据没有形成完整的有机联系且相互印证的证据锁链,没有达到证据确实、充分的法定证明标准,不能排除合理怀疑得出行为人实施强奸行为的唯一结论。二、案例索引(2017)皖刑再2号三、基本案情2000年10月12日下午,王某在河南省鄢陵县九妹美容美发店理发、洗面后
债务人在银行借钱不还的,银行可以先与债务人协商,如果协商不成的,银行可以向法院起诉追债,要求对方偿还借款。
01案件背景2019年3月,同安东路的建筑项目正在紧张的建设中,身为城市建设者的杨先生,勤勤恳恳地做着桩基工作。但意外总是猝不及防就发生了,杨先生的桩基机器因为石块卡到了机器尾部发生故障,杨先生被桩基机甩飞了起来,甩出了一个腰椎骨折,工伤九级伤残。因为和单位无法协商,杨先生仅获得五万赔偿,原先应有的17余万元赔偿无法得到,杨先生郁郁寡欢。 02选择律师这时候,杨先生的一位老乡因为之前通过委托本律
案情简介: 2010年12月6日,金某进入上海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处工作,双方签订了期限从2010年12月6日至2011年12月5日止的《劳动合同》,被告月基本工资为7,000元。公司员工手册规定年终第十三薪,每年额外发放一个月基本工资,服务未满一年者,以基本工资服务月数1/12的标准发放。上述劳动合同期满后,双方未续签书面劳动合同。2012年2月23日,公司向金某发出《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
裁判要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规定:“金钱债权执行中,买受人对登记在被执行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名下的商品房提出异议,符合下列情形且其权利能够排除执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签订合法有效的书面买卖合同;(二)所购商品房系用于居住且买受人名下无其他用于居住的房屋;(三)已支付的价款超过合同约定总价款的百分之五十。”尽管买受人作为
转自微信公号:民事审判【裁判要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条规定,因案涉房屋并未办理所有权过户登记,当事人虽已全额缴纳购房款,但其仅享有依据《商品房买卖合同》要求开发公司履行相关合同义务的请求权,尚不享有该房屋所有权,故一审法院未予支持当事人确认对案涉房产享有所有权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妥。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0)最高法民终58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孔凡靓,女
编者按:【裁判观点】一般房屋买受人要排除抵押权人对房屋享有的抵押权优先受偿权,必须符合《执行异议和复议规定》第27条的规定。该条确立了享有担保物权的申请执行人的优先受偿地位,同时基于对一些特定权益优先保护的必要,通过“但书”予以排除。根据《建工价款优先受偿权批复》第1条、第2条的规定,交付全部或者大部分款项的商品房消费者的权利优先于抵押权人优先受偿权。此即属于“但书”条款所言的例外规定。该规定是基
【裁判要旨】在一审质证时,当事人认可对方提供的借条的真实性,只是陈述自己出具借条后未收到借款。在本案发回重审后的二审程序中,当事人又申请对该借条上的其签名笔迹及指印的真实性进行鉴定,且拟证明事实与其此前陈述相矛盾,故二审法院综合案件实际情况,不予准许其鉴定申请,并无不当。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最高法民申6766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李云洪,男,19
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
在征地拆迁中,有的征收方为了尽快实现征收的目的,或是为了低成本征收,通常就会把一些无证房屋或是手续不齐全的房屋认定为违法建筑,把一些土坯房等鉴定成“危房”,有的甚至是在与被征收人就补偿事宜协议不成的情况下,将没有安全隐患的房屋也直接给认定成“危房”。 那么,被征收人的房屋是不是“违法建筑”或者说是不是“危房”是相关部门可以口头上认定的吗?在征地拆迁中,是可以不对存在安全隐患的危险房屋,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 金钱债权执行中,买受人对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提出异议,符合下列情形且其权利能够排除执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签订合法有效的书面买卖合同; (二)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合法占有该不动产; (三)已支付全部价款,或者已按照合同约定支付部分价款且将剩余价款按照人民法院的要求交付执行; (四)非
原创: 任容庆 审判研究 导读:执行异议之诉中,当案外人以不动产一般买受人的身份向法院诉请排除抵押权人针对案涉房产的强制执行时,就产生了一般买受人物权期待权与抵押权人权益的冲突。此时,关于法律适用的选择、抵押权是否因抵押人同意转让而消灭,以及如何认定买受人对于不办理过户登记是否存在主观过错,在当前司法裁判中均存在争议。 ▽引言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是指案外人基于对执行标的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
律师观点分析1、2019年锦州市徐某某因污染环境罪被立案侦查,之后审查起诉至锦州市某区人民法院。2、冯大永律师接到案件后认真研读案卷材料,深入刨析案件关键点,得出的结论:“现有证据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并按照无罪辩护的思路准备下一步的庭审。3、庭审中冯大永律师针对本案的关键证据进行了重点突破,最终无罪辩护成功。得到了当事人家属的一致认可。案件辩护词:XXX辩护词(无罪)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公诉人
裁判要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中关于“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合法占有该不动产”的规定应以实际控制为标准,购房人是否实际入住则不是房屋占有的必要条件仅要求买受人“合法占有”,并未以必须实际入住或使用为占有的唯一必须要件。案例索引:《沈阳市于洪区北陵街道包道村村民委员会、李斌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案》【(2019)最高法民申2261号】争议焦点:《异
【典型案例】投诉补缴社保,高院:不归人社局管,驳回!基本案情 2011年8月至2019年10月期间,王某系某公司的合同工,2015年6月至2019年10月期间,某公司为王某参加了社会保险并依法缴费。2019年10月31日,王某与某公司签订了解除终止劳动关系协议书,按照该协议,某公司支付15300元作为经济补偿金、待通知金以及其他一切补偿,王某放弃针对某公司的全部权利,王某在该协议上签字捺
目 录1.大英县永佳纸业有限公司诉四川省大英县人民政府不履行行政协议案2.蒋某某诉重庆高新区管理委员会、重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征地服务中心行政协议纠纷案3.成都亿嘉利科技有限公司、乐山沙湾亿嘉利科技有限公司诉四川省乐山市沙湾区人民政府解除投资协议并赔偿经济损失案4.英德中油燃气有限公司诉英德市人民政府、英德市英红工业园管理委员会、英德华润燃气有限公司特许经营协议纠纷案5.王某某诉江苏省仪征枣林
律师观点分析1、2019年3月,高某某来到律师事务所咨询。高某某陈述:“从国外回来后,无故被限制高消费,不知是什么原因。”,经过到相关法院调档了解情况,高某某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被锦州市某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起诉,该案现已进入了执行阶段。2、冯大永律师经过初步了解案情,发现当事人高某某对情况了解并不多。高某某陈述“他并未进行借贷,是被冤枉的,根本不存在此事。”,将案件全部卷宗调取后,进行综合分析。3、本
最新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十五条 【监护人履行职责的原则与要求】监护人应当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履行监护职责。监护人除为维护被监护人利益外,不得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在作出与被监护人利益有关的决定时,应当根据被监护人的年龄和智力状况,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成年人的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应当最大程度地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保障并协助被监护人实施与其智力、精神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