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规定:“金钱债权执行中,买受人对登记在被执行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名下的商品房提出异议,符合下列情形且其权利能够排除执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签订合法有效的书面买卖合同;
(二)所购商品房系用于居住且买受人名下无其他用于居住的房屋;(三)已支付的价款超过合同约定总价款的百分之五十。”
尽管买受人作为商品房消费者名下已有一套房屋,但购买的另一套房屋在面积上仍然属于满足基本居住需要时,可以理解为符合前述司法解释规定的精神,可以认定买受人作为购房消费者针对案涉房屋提出的执行异议符合前述司法解释规定的情形,买受人对案涉房屋享有的民事权益均可以对抗案涉执行(包括对抗抵押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最高法民申7772号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再审审查的重点为:一、二审判决认定钟敏对案涉房屋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是否有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规定:“金钱债权执行中,买受人对登记在被执行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名下的商品房提出异议,符合下列情形且其权利能够排除执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签订合法有效的书面买卖合同;
(二)所购商品房系用于居住且买受人名下无其他用于居住的房屋;(三)已支付的价款超过合同约定总价款的百分之五十。”
基于本案已经查明的事实,2003年2月,钟敏与鸿源先科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钟敏购买鸿源先科公司开发的鸿源生态新城B幢二单元303号房;
2003年2月21日,钟敏交付房款49768元,后以上述房屋作为抵押担保向银行按揭贷款110000元付清了剩余房款;
2006年11月1日,钟敏作为买受人又与出卖人鸿源先科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钟敏购买鸿源生态新城C幢1202号商品房,房屋面积92.32平方米,总价约定为350816元,双方对房屋的基本状况、价款及付款方式和时间、交房条件等作了具体约定;
2010年3月6日,钟敏与鸿源先科公司、北海润隆居房地产有限公司签订《鸿源生态新城B栋置换房屋协议书》,约定钟敏同意将鸿源生态新城B栋二单元303号房与C栋1202室商品房进行置换;
2017年7月22日,北海鸿源生态新城物业管理处出具《证明》,载明“鸿源生态新城业主C栋1202号房业主钟敏于2011年6月份已装修完毕并已入住。
入住后一直正常缴纳物业费”;案涉房屋首次被查封期间届满后未续封,该次查封效力灭失,2011年11月3日案涉房屋再次被查封;
截至2017年7月12日,经北海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钟敏名下有一套房屋,面积为68.2平方米。尽管钟敏作为商品房消费者名下已有一套房屋,但购买的房屋在面积上仍然属于满足基本居住需要,可以理解为符合前述司法解释规定的精神。
由此,结合钟敏提交的中国建设银行贷款转存凭证、中国建设银行个人贷款支付凭证、中国建设银行现金交款单、鸿源先科公司收据等证据材料,基本可以认定钟敏作为购房消费者针对案涉房屋提出的执行异议符合前述司法解释规定的情形。
不论工行云南路支行对案涉房屋是否享有抵押权,钟敏对案涉房屋享有的民事权益均可以对抗案涉执行,一、二审判决未支持工行云南路支行继续执行案涉房屋的诉求,并无明显不当,工行云南路支行的该项申请再审事由不能成立。
至于工行云南路支行申请再审主张案涉部分证据材料系伪造,但并未提供充分证据予以佐证,该项申请再审事由亦不能成立。工行云南路支行如果发现新的证据能够证明本案存在虚假诉讼,或者有新的证据证实钟敏与鸿源先科公司存在恶意串通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可另行主张。
综上所述,工行云南路支行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海市云南路支行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贾清林
审 判 员 于 明
审 判 员 朱 科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乔希木
书 记 员 张 蔚
来源:法律公园
裁判要旨经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案外人名下的登记有建筑面积为126平方米的商品房。尽管其作为商品房消费者,名下登记有一套房屋,但该房屋因项目调整需进行拆除,不能因此认定案外人名下有其他用于居住的房屋,其购买案涉房屋仍然属于满足基本居住需要的,可以理解为符合《执行异议和复议规定》第29条规定的精神。由此,基本可以认定案外人作为购房消费者针对案涉房屋提出的执行异议符合前述司法解释规定的情形。参考案例:(
1、执行异议之诉案件中,法院在适用《执行异议和复议规定》第二十九条进行审查时,房屋买受人应提供证据证明其本人及配偶、未成年子女名下均无其他用于居住的房屋,才满足“买受人名下无其他用于居住的房屋”的条件。2、房屋买受人就多处房产均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其只能就该房屋中的一套房屋依据《执行异议和复议规定》第二十九条规定主张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3、房屋买受人仅提交开发商出具的收款收据以证明其已
继承权是被继承人死亡后发生的,你儿子是你的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那么你儿子对你的财产有继承权的。如需法律帮助,可以联系A律师。
法律分析:契税一般是交房之后,办理房产证时缴纳的。 1、首次购房90平方以下的房产按照1%缴纳; 2、首次购房90平方以上(含90平)144平方以下的房产按照1.5%缴纳; 3、以下情况按照3%缴纳: (1)144(含144平)平方以上(2)不是首次购房(3)车库(4)非普通住宅。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 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为契税的纳税人,应
欠债后只有一套房产,一般不可以拍卖。但如果对被执行人有扶养义务的人名下有其他能够维持生活必需的房产;判决生效后,被执行人为逃债而转移名下其他房产;或者申请执行人按照当地廉租房待遇为债务人及其家属提供住房的或给付合理的租金的,则该房产可以拍卖。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 金钱债权执行中,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被执行人以执行标的系本人及所扶养家属
二套房贷认定标准是:贷款买过一套房商业贷款未结清再次贷款买房认定为二套房;个人名下有两套房的商业贷款记录,一套已还清另一套未还清再次贷款的认定为二套房;夫妻双方,一方婚前使用商业贷款,另一方婚前使用公积金贷款,婚后想以夫妻名义共同贷款,贷款未还清的认定为二套房。 法律依据: 《关于规范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中第二套住房认定标准的通知》第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贷款人应对借款人执行第二套(及以上)差别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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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房屋性质,如果是小产权房不需要交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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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贷款要求是可以贷款的,贷款利率是根据女方房产来确定的,如果名下有房产按二套房,无房产则按一天放计算。以郑州住房公积金为例为例,根据郑州住房公积金中心《住房公积金贷款须知》第四项第一条关于贷款比例的规定:1、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家庭首套住房,所购房产为期房的,贷款金额不得高于所购房产总价的80所购住房为二手房的,贷款金额不得高于所购房产总价的60。2、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家庭第二套住房的,贷
名下有两套房产,已经明显高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因此不能申请低保。申请低保的条件:《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第九条国家对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符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家庭,给予最低生活保障。
村集体对本村符合条件的村民审批一套宅基地,但可以再从别人手里买现成的房子,这就没法说了。
转自微信公号:民事审判【裁判要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条规定,因案涉房屋并未办理所有权过户登记,当事人虽已全额缴纳购房款,但其仅享有依据《商品房买卖合同》要求开发公司履行相关合同义务的请求权,尚不享有该房屋所有权,故一审法院未予支持当事人确认对案涉房产享有所有权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妥。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0)最高法民终58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孔凡靓,女
房子婚前买的情况下,离婚另一方一般没有份,但有特殊情况的除外。婚前财产属于个人财产,是依法受法律保护的;但是如果一方有证据证明自己对该房产有出资,是用于夫妻婚后共同居住所用的有份。法律依据:房子婚前买的情况下,离婚另一方一般没有份,但有特殊情况的除外。婚前财产属于个人财产,是依法受法律保护的;但是如果一方有证据证明自己对该房产有出资,是用于夫妻婚后共同居住所用的有份。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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