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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有多套房屋,其在业主大会上如何行使表决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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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有多套房屋,其在业主大会上如何行使表决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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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 11 条、第 12 条的规定,计算业主投票表决物业管理区域共同管理事项时,不仅对业主人数作了规定,还对业主占有的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作了要求,解决了部分业主在一个小区购置多套房屋,面积较多而产权人数较少的情况。

《民法典》规定了业主自治多数决定的比例,但对计算该比例依据的要有部分面积、建筑物总面积,以及业主人数、总人数却未作明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 8条规定,业主的专有部分面积可以按照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面积计算;

尚未进行物权登记的,暂按测绘机构的实测面积计算;尚未进行实测的,暂按房屋买卖合同记载的面积计算。该解释第 9 条规定,业主人数可以按照专有部分的数量计算,一个专有部分按一人计算。

但建设单位尚未出售和虽已出售但尚未交付的部分,以及同一买受人拥有一个以上专有部分的,按一人计算。

首先,业主在业主大会上对共同管理事项的管理的表决权,不仅要计算人数,还要计算业主拥有的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的比例。

其次,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制定和修改的管理规约才符合法律的规定,才对业主具有约束力。

最后,业主委员会作出“虽然有多套房屋,但均在一个物业管理小区内,只能按照一个投票人数计算”的决定符合相关规定。但根据法律规定,业主投票结果采取的是“面积加人数”相结合的方式。

业主人数原则上应当按照专有部分的数量计算,但在一人(包括建设单位)拥有数个专有部分的情况中,如果同时复计人数将使该人具有双重优势。

因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特别规定,建设单位尚未出售和虽已出售但尚未交付的部分,以及同一买受人拥有一个以上专有部分的,按一人计算。

该规定并不会对这类权利人行使管理权造成影响,因为其专有部分面积在建筑物总面积中的比例未被改变。

 

法律依据:《物业管理条例》

第十一条 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

(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

(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

(四)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

(五)筹集和使用专项维修资金;

(六)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七)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二条 业主大会会议可以采用集体讨论的形式,也可以采用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但是,应当有物业管理区域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参加。

业主可以委托代理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

业主大会决定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五)项和第(六)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2/3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2/3以上的业主同意;

决定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的其他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对业主具有约束力。

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业主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八条 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八条第二款和第二百八十三条规定的专有部分面积可以按照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面积计算;尚未进行物权登记的,暂按测绘机构的实测面积计算;

尚未进行实测的,暂按房屋买卖合同记载的面积计算。

第九条 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业主人数可以按照专有部分的数量计算,一个专有部分按一人计算。但建设单位尚未出售和虽已出售但尚未交付的部分,以及同一买受人拥有一个以上专有部分的,按一人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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