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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服务企业可以改变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共设施、场所的原始用途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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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服务企业可以改变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共设施、场所的原始用途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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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篮球场属于小区共用设施,属于业主共有,物业服务企业无权将篮球场改为停车位。业主委员会作为业主自治组织,可以代表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就此事进行协商,无法协商一致的,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物业服务企业对篮球场予以恢复原状。

篮球场作为小区居民的健身设施,并非可有可无。物业服务企业不能以小区停车紧张为由,就随意改变公共设施的用途。

业主选择购买该小区的房屋时,物业管理区域的环境及整体配套设施是考虑的重要因素之一。小区的篮球场作为小区的配套健身场所,对全体业主进行健身体育活动有着重要的作用,因此不能随意变更。

《民法典》》规定,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该法规定,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物业管理条例》第 49条规定,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不得改变用途。

业主依法确需改变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应当在依法办理有关手续后告知物业服务企业;物业服务企业确需改变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应当提请业主大会讨论决定同意后,由业主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因此,物业服务企业要想改变物业管理区域的共用设施,必须经权利人(业主)的同意,且要办理相应的变更手续。根据《民法典》的规定,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 7 条规定, 处分共有部分,以及业主大会依法决定或者管理规约依法确定应由业主共同决定的事项,应当认定为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九)项规定的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七十一条 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第二百七十四条 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是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是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

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

第二百七十八条 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

(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

(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

(四)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

(五)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

(六)筹集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

(七)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八)改变共有部分的用途或者利用共有部分从事经营活动;

(九)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

业主共同决定事项,应当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决定前款第六项至第八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

决定前款其他事项,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物业管理条例》

第四十九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不得改变用途。

业主依法确需改变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应当在依法办理有关手续后告知物业服务企业;物业服务企业确需改变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应当提请业主大会讨论决定同意后,由业主依法办理有关手续。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七条 处分共有部分,以及业主大会依法决定或者管理规约依法确定应由业主共同决定的事项,应当认定为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九)项规定的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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