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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服务企业因对小区内的公用设施疏于管理而给业主造成使用不便或损害的,该如何处理?

问题描述

物业服务企业因对小区内的公用设施疏于管理而给业主造成使用不便或损害的,该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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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 2条的规定,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城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

也就是说,物业服务企业提供服务的事项及内容,主要是依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一般来说,主要包含以下几项:(1)房屋建筑主体的管理及住宅装修的日常监督;

(2)房屋设备、设施的管理;(3)环境卫生的管理;(4)绿化养护管理;(5)配合公安和消防部门做好住宅区内公共秩序维护和安全防范工作;

(6)车辆道路管理与服务;(7)公共休闲、娱乐场所及设施的维护管理;(8)其他约定的服务。《物业管理条例》第 35 条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相应的服务。

物业服务企业未能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导致业主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该条明确规定了物业服务企业在进行物业服务过程中,存在违约情形给业主造成损害时,应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被修改)第3条第1款规定,物业服务企业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或者法律、法规规定以及相关行业规范确定的维修、养护、管理和维护义务,业主请求物业服务企业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法律依据:《物业管理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被修改)

第三条 物业服务企业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或者法律、法规规定以及相关行业规范确定的维修、养护、管理和维护义务,业主请求物业服务企业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物业服务企业公开作出的服务承诺及制定的服务细则,应当认定为物业服务合同的组成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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