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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罗某,龙某等人刑事拘留改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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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罗某,龙某等人刑事拘留改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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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观点分析

原公诉机关贵州省惠水县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陈某某,男,1958年4月22日出生于贵州省惠水县,布依族,高中文化,原惠水县好花红镇某某村村支书,住惠水县,因本案于2019年9月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13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龙里县看守所。

辩护人刘某1,贵州惠某某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刘某2,贵州惠某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龙某某,男,1971年12月25日出生于贵州省惠水县,布依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惠水县。因本案于2019年11月11日被刑事拘留;

同年12月1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惠水县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杨昌国,贵州恢宏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人韦某某,男,1958年10月3日出生于贵州省惠水县,布依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惠水县。因本案于2019年11月13日被刑事拘留;

同年12月1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惠水县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陈某某,男,1956年2月24日出生于贵州省惠水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惠水县,因本案于2019年11月13日被刑事拘留;

同年12月1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惠水县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吴某某,男,1966年10月28日出生于贵州省惠水县,苗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惠水县。因本案于2019年12月30日被刑事拘留,2020年2月6日、5月26日、6月1日分别被取保候审。

原审被告人罗某某,男,1963年6月12日出生于贵州省惠水县,布依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惠水县。因本案于2020年1月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6日、5月26日、6月1日分别被取保候审。

贵州省惠水县人民法院审理惠水县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原审被告人陈某某、龙某某、韦某某、陈某2、吴邦平、罗某某犯诈骗罪一案,于2020年11月5日作出(2020)黔2731刑初62号刑事判决。

陈某某、龙某某不服,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贵州省惠水县人民法院(2020)黔2731刑初62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贵州省惠水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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