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保定刑事辩护律师 保定律师 死刑辩护律师
一、案件的基本情况和审理经过、终审结果。
2004年某日晚,被告人冯某某为给宋某某出气,欲到某处斗殴时被巡警追散,便怀疑刘某某报警,遂产生报复之念,当晚将刘某某约出,伙同其他若干人开车将刘某某拉到某河畔,后对刘某某刀砍、绳勒,刘某某死亡后被挖坑掩埋。
案发后,公安部物证检验报告证实,送检的尸体肌肉与刘某某之母的血样经DNA检验,不排除该肌肉所属个体与刘某某之母符合母系遗传关系。
冯某某于清苑县看守所在押期间,揭发王某某轮奸妇女和任某某盗窃犯罪行为,王某某和任某某分别被清苑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和一年六个月。
保定市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冯某某等人犯故意杀人罪提起公诉,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7月11日作出(2006)保刑初字第2030号刑事判决书,以案件事实清楚,被告人虽属立功但不足以从轻处罚为由,判决被告人冯某某死刑立即执行,被告人冯某某不服,向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被告人冯某某亲属在被告人已被判处死刑的不利情况下,自本案二审起委托田桩律师担任辩护人至本案审理终结止,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书面审理后以原判事实不清为由撤销原判发回重审,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后于2009年3月19日作出(2007)保刑初字第2012号刑事判决书,仍以案件事实清楚虽属立功但不足以从轻处罚为由,判决被告人冯某某死刑立即执行,被告人冯某某仍不服,再次向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公开开庭审理后作出终审判决,依法改判被告人冯某某死刑缓期二年执行,被告人服判,此案审理终结。
二、辩护人的基本辩护观点。
1、被告人冯某某在押期间揭发王某某涉嫌轮奸妇女和任某某涉嫌盗窃犯罪两项立功表现,对冯某某的立功表现应在量刑中从轻处罚予以体现。
2、案件中的“无名尸”的身份不能确定,从确保办理死刑案件质量出发,定罪量刑应予慎重。
案发后,公安机关取尸体的肌肉一份和刘某某之母张某的血样一份送公安部进行物证检验,公安部(2005)公物证鉴字4114号物证检验报告的检验结论为:“不排除该肌肉所属个体与张某符合母系遗传关系”。
公安部同时附送的《线粒体DNA检验的法医学意义》一份证实,这种检验结论意味着多种可能性,检材与对照样本来源于同一个体、母系亲属或无关个体,即该尸体有可能是张某的儿子刘某某,也有可能是其他人。
三、案件改判的原因和辩护人办案体会。
1、我国的死刑政策逐步与国际接轨,现代法制文明的进步是本案由死刑改判为死缓的根本原因。
我国自古有“杀人偿命”的传统观念,但这种观念已经与现代法制的文明不相符,从法律上废除死刑是与国际接轨的必然。
本案发生于2004年,在2005年与2006年进行了本案一审和首次二审,2006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召开了第五次全国刑事审判工作会议,会议明确了我国当前死刑适用政策是“保留死刑,严格控制和慎重适用死刑”。
为了落实上述死刑政策,我国颁布了一系列关于确保死刑案件质量的司法解释,还施行了死刑案件二审开庭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收回死刑核准权等具体制度,也施行了针对保护被害人权益的司法救助的具体措施。
我国《刑法》的死缓制度是我国的死刑政策得以落实的具体体现。
2、辩护人所提出的“无名尸身份不能确定,不能排除合理怀疑”,通过对证据的质疑,动摇了法官的内心确信,促成法官做出了“留有余地”的量刑。
3、被告人冯某某积极揭发他人犯罪,为国家打击犯罪保护人民作出了一定的贡献,另外被告人亲属积极与被害人亲属针对经济赔偿事宜达成协议,缓和了双方矛盾,为司法机关适用上述死刑政策提供了法理、情理上的依据。
4、我国现行死刑政策的落实并不是一促而就,但现代法制文明的进步以及死刑政策同国际接轨是发展的必然。
田桩律师特别声明:由田桩律师署名发布的刑辩案例,均为田桩律师亲办、原创,并均有原始案卷材料存档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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