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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某某等人拐卖妇女罪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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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某某等人拐卖妇女罪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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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事实】

2013年农历二月份的一天,同案人张某(已判刑)从一个叫阿青的人介绍收买了被害人黄某,并将黄某带到其家中与其子为妻,由于其儿子不愿意,张某便给被告人李某某打电话说其家有个女的想找个婆家,让被告人李某某去看一看,被告人李某某看后问被告人李某要不要,被告人李某说其有对象了。

被告人李某就说被告人郭某某的小叔子许某还没有结婚。被告人李某与被告人郭某某联系后,被告人郭某某认为可以,其婆婆拿出10000元,被告人郭某某借被告人李某30000元。

当日上午被告人郭某某、王某、李某、李某某等人开车来到张某家中,见到了被害人黄某。经被告人李某某与张某协商,以33000元的价格从张某手中收买了被害人黄某,为被告人郭某某的婆家弟弟许某做媳妇。

被告人李某某在给张某款时,从中扣除3000元,据为己有。被告人郭某某将剩余的7000元给了被告人李某。数日后,因许某嫌弃被害人黄某神志不清而不同意。

被告人郭某某找到被告人王某、李某和殷某、刘某甲(均另案处理)等人,经殷某、刘某甲等人介绍以40000元的价格将被害人黄某转卖给李某乙为妻。

被告人郭某某、王某、李某收到40000元后,被告人郭某某将其借被告人李某的23000元交给被告人李某。被告人郭某某、王某各得赃款人民币1000元,被告人李某得赃款1500元。

另查明,被告人郭某某、李某某、王某、李某分别于2015年5月8日、5月16日、5月24、5月28日到内黄县公安局投案。

被告人郭某某、李某某、王某、李某将其所得赃款均退到内黄县公安局。

【争议焦点】

1、被告人是否构成拐卖妇女罪;

2、被告是否构成自首或其他法定量刑情节。

【法院判决】

一、被告人郭某某犯拐卖妇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已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8月7日起至2019年2月6日止。

二、被告人李某某犯拐卖妇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已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8月7日起至2018年8月6日止。

三、被告人王某犯拐卖妇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已缴纳);

四、被告人李某犯拐卖妇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已缴纳);

(以上二被告人的缓刑考验期限,均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五、被告人郭某某、李某某、李某、王某所退赃款人民币由收缴机关依法处理。

【律师评析】

被告人郭某某、李某某、李某、王某以出卖为目的,贩卖妇女,其行为均已构成拐卖妇女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所举证据确实、充分,法院予以确认。

被告人郭某某、李某某在案发后能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并能积极退赃,无前科,可减轻处罚。

被告人王某、李某在共同犯罪过程中相对作用较小,且在案发后能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并能积极退赃,无前科,可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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