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法》等法律明确禁止承包人转包违法分包和出借资质。
转包的认定
转包是指施工单位承包工程后不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施工的行为。
转包的性质属于合同权利义务概括转移。根据《合同法》第79条规定,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的合同,权利义务不得概括转移。
法律规定禁止承包人将承包的全部工程以直接分包的形式全部转包,故转包无论是否经过发包人同意,均属于无效行为。
根据《建筑工程施工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试行)》,实施了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转包:
1、施工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施工的;
2、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施工的;
3、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未在施工现场设立项目管理机构或未派驻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管理负责人、安全管理负责人等主要管理人员不履行管理义务,未对该工程的施工活动进行组织管理的;
4、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不履行管理义务,只向实际施工单位收取费用,主要建筑材料购配件以及工程设备的采购由其他单位或个人实施;
5、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通过采取合作、联营、个人承包等形式或名义,直接或变相的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施工的。
违法分包认定
《建筑法》第29条规定:“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承包单位,但是除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分包外,必须经建设单位的认可,施工总承包的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总什么单位自行完成。”
下列行为可以认定为违法分包行为,
一、施工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个人的。
二、施工单位已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或安全生产许可的单位不教。
三、施工合同中没有约定,又未经建设单位认可,施工单位将其承包的部分工程交由其他单位施工的。
四、施工总承包单位将房屋建筑工程的主体结构的施工分包给其他单位。
五、专业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专业工程中非劳务作业部分再分包的。
六、劳务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劳务再分包的,以及劳务分包单位,如继续劳务报酬作业费用外还记取主要建筑材料款,周转材料款和大中型施工机械设备费用的。
挂靠的认定。
挂靠是指单位或个人以其他有资质的施工单位的名义参与投标、订立合同、办理有关施工手续,从事施工的活动,该单位或个人即为挂靠人,被借用资质的单位是被挂靠人。
双方之间没有产权联系、没有劳动关系。被挂靠人主要以收取管理费的形式获取利益,通常也没有施工管理行为。
下列行为一般认定为挂靠:没有资质单位或个人借用其他施工单位的资质承揽工程的;有资质的施工单位相互借用资质承揽工程的,包括等级低的借用等级高的;
劳务分包的发包单位,不是该工程的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单位或专业分包单位。施工单位在施工现场派驻的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管理负责人、安全管理负责人中一人以上与施工单位没有订立劳动合同或没有建立劳动工资和社会养老保险关系的。
实际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与建设单位之间没有工程款收付关系,或者工程款支付凭证上载明的单位与施工合同中载明的承包单位不一致,又不能进行合理解释并提供材料证明。
合同约定由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负责采购或者租赁主要建筑材料、构配件及工程设备或租赁的施工机械设备,由其他单位或个人采购租赁或者施工单位不能提供有关采购租赁合同及发票等证明,又不能进行合理解释并提供材料证明的。
转包与挂靠的区分。
转包一般是合同权利义务的概括转移,挂靠性质上属于借名经营,两者并不完全相同。但实践中挂靠往往以转包的形式出现,同时转包和挂靠的实际施工人都存在缺陷资质,与总承包的没有劳动关系或产权联系,转包人与被挂靠的人也一般以收取管理费的形式获取利益,因此两者难以区分。
实务中区分转包与挂靠,主要从实际施工人有没有参与招标和合同订立来进行判断,转包是承包人承接工程后将工程的权利义务概括转移给实际施工人,转包中的实际施工人一般并未参与招投标和订立总承包合同,其承接工程的意愿一般是在总承包合同签订之后。
而挂靠是承包人出借资质给实际施工人,一般在投标和合同订立阶段就已经参与。重点审查投标保证金的缴纳主体的资金来源,实际施工人是否以承包人的委托代理人身份签订合同,实际施工人有没有与发包人就合同事宜进行磋商,以此来确定是否为挂靠。
内部承包的认定以及与挂靠的区分。
内部承包是一种合法的生产组织形式,建设工程内部承包是指企业作为承包人承接工程后,将施工任务分包给其分支机构、职工进行建设的行为。建设领域内不少挂靠行为,也是以签订内部承包协议的形式进行,如何进行区分重点把握两点。
一、是否存在产权联系以及劳动关系。合法的内部承包人,一般是建筑企业的下属分支机构或在册的项目经理等职业职工,两者存在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与此同时,内部承包机构与建筑企业应由产权联系及内部承包机构性质上属于建筑企业的分支机构,主要资产应属于建筑企业。内部承包的个人应与建筑企业具有劳动关系。而挂靠的实际施工人与建筑企业之间并无产权联系或劳动关系。
二、建筑企业有无对施工过程及质量进行必要的管理和支持。内部承包中并非简单的进行转包,而收取管理费,一般应对建设工程承担一定的管理义务。内部承包人组织施工所需的人、财、物等方面,由建筑企业协调解决。实践中还存在与建筑企业无劳动关系的个人,为了长期挂靠建筑公司从事工程项目建设,以内部承包形式承包经营建筑公司分公司,同时为了规避法律风险,往往任命其为分公司负责人,并且与其签订劳动合同。此时,是否应认定为合法的内部承包存在不同意见?倾向于认为内部承包本质上是企业将生产资料交由职工承包经营,提供生产资料是内部承包的要件之一,如果建筑企业并无生产资料提供,仅是将空壳分公司交由他人承包或者为实际挂靠行为,而专门设立没有任何生产资料的分公司,本质即为出借资质,则应认定为挂靠,而不论该个人是否为公司员工。
——广东省航盛建设集团工程法律知识专题讲座魏济民 广东华瑞兴律师事务所 主任 广州市律师协会建筑与招投标委员会 主任 广
一、合法发包1、建设单位对建筑工程依法招标发包;2、建设单位对不适于招标发包的建筑工程可以直接发包。违法发包 1、建设单位将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个人;2、建设单位将工程肢解后进行发包的。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违法发包:(1)建设单位将工程发包给个人的;(2)建设单位将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或安全生产许可的施工单位的;(3)未履行法定发包程序,包括应当依法进行招标未招标,应当申请
转包、违法分包、挂靠施工合同工程价款如何结算在司法实践中,实际施工人与转包人、违法分包人就工程价款的结算纠纷也是常有的事,其争议的焦点主要是集中在工程款结算的依据上。在借用资质、转包、违法分包的情况下,施工企业并未参与工程建设项目的施工,甚至也未参与项目的管理,仅凭出借资质、转包等获取相应的费用。建筑施工企业在承揽工程后并未实际施工,即把工程项目的施工任务转包给实际施工人进行施工,并与实际施工人签
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或挂靠等情形下劳动关系及工伤责任 基本原则:1、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或挂靠等情形下,实际施工人雇佣的工人与实际施工人之前手不宜认定为劳动关系;2、工作中,工人发生人身伤害时,实际施工人之前手须对工伤责任或一般人身损害赔偿责任承担连带责任。各地相关法律法规:《2015年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62.对于发包人将建设工程发包给承包人,承包人又转包或者分包给实际施工人,实际
(一)下列行为属转包行为:1、承包单位承包建设工程后,不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给他人的;2、承包单位承包建设工程后,不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包转给其他单位的;3、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转包建设工程行为。承包单位对其承包的建和工程未派出项目管理班子或其技术管理人员数量明显低于正常水平的,以转包行为论处。(二)下列行为属违法
【关键词】挂靠 转包 违法分包 实际施工人 工程欠款【文章作者】潘佳予 李旭博读前提示:《合同法》《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在表述承包人概念时没有出现过“实际施工人”这一表述,“实际施工人”这一表述是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以下简称“建工司法解释一”)中创设的概念,意在表达无效合同中实际投入人工、材料、设备等进行实际施工的单位
如有法律问题,可致电律师。2019年,住建部发布新版《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对违法分包、转包、挂靠的认定有比较大的调整。具体如下:1、违法分包:是指建设单位将工程发包给个人或不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肢解发包、违反法定程序发包及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发包的行为。建设单位将工程发包给个人的;建设单位将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的;依法应当招标未招标或未按照法定招标程序发包
建设施工合同挂靠、转包、违法分包的区分及法律后果一定注意挂靠与转包及非法转包的关系。三者的法律关系、后果是完全不一样的,但是他的表现形式是一样的不好区别,例如投标时,我利用关系与业方联系好借用某央企的名义投标,中标后由某央企与业方方签总包合同,而后某央企与我签定转包合同,表现形式上看,一个是总包合同。一个是转包合同,但这究竟是一种转包行为呢还是一种挂靠行为呢?不可马上下结论,要结合在前期招投标过程
在建筑领域,不少承包单位为追逐利益,将建筑工程转包、违法分包给第三人。同时为规避被认定为转包、违法分包的问题,有些人合同签订的比较隐晦,采用《合作协议》、《投资协议》等比较隐晦的字眼。有些人通过肢解工程达到将工程全部分包出去的目的。以为这样就可以瞒天过海,但事实真的如此吗? 一、违法分包、转包行为的认定1、违法分包的认定 违法分包,是指承包单位承包工程后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把单位工程或分部分项
前言:在层层转包或违法分包情形下,总包人、转包人、违法分包人对实际施工人承担何种责任,法律以及司法解释均没有明确规定,导致司法实践中观点和判决不一。笔者通过对判例进行搜索,总结起来有如下三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应在欠付范围内承担付款责任。持这种观点的理由是在层层转包或违法分包的情形中,总包人、转包人、违法分包人相当于发包人的地位,可以按照司法解释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在欠付工程款的范围内承担责任。
生活中每天都会有大量农民工在建筑工地上受伤,而由于我国建筑行业的现状,一个工程往往存在层层转包、违法分包(发包人——转包人——违法分包人——农民工),农民工往往由违法分包人也即小包头直接雇佣,受伤后往往直接向小包头主张损失赔偿,这种诉讼方式虽然很简单,但也存在很大弊端,比如①很可能存在小包头名下无财产,判决后执行不到位的情况。②在认定过错时农民工往往也自担部分责任。③相较工伤而言,伤残等级鉴定往往
一、非法转包、违法分包行为的法律界定1、实践中非法转包行为主要包括以下几种:(1)承包单位承包建设工程后,不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让给他人的;(2)承包单位承包建设工程后,不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给其他单位的;(3)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转包建设工程行为。承包单位对其承包的建设工程未派出项目管理班子或其技术管理人员数
为了规范建筑工程施工承发包活动,保证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有效遏制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及挂靠等违法行为,维护建筑市场秩序和建设工程主要参与方的合法权益,现将今年工作开展情况汇报如下: 一、建立机制,加强管理。一是落实建设单位的监管责任,建设单位作为建设工程第一责任人,应当监督和制止施工单位的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及挂靠行为。在发放施工许可证前,按照工程体量,分规格对企业负责人、项目经理、总监、建
转包、违法分包、借用资质的施工合同属于无效合同,其中约定的管理费、挂靠费等该如何处理呢?司法裁判尺度的不统一,导致同案不同判的现象时有发生。一、管理费、挂靠费法律性质是违法所得,不属于工程款。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4条规定:承包人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借用资质的行为无效,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收缴当事人已经取得的非法所得。因此,
违法转包和违法分包的主要区别及相关问题2022---杜凯律师【分析】违法转包是指承包人在承包工程后,又将其承包的工程建设任务转让给第三人,转让人退出现场承包关系,受让人成为承包合同的另一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违法分包,是指在分包过程中的违法行为,包括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的;建设工程总承包合同中未有约定,又未经建设单位认可,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部分建设工程交由其他单位完成的
非法转包与违法分包的其区别主要体现为:(1)主体不同。转包发生在总承包人和转承包人之间;分包则发生在总承包人与分包人之间;(2)对象不同。转包的对象是施工合同的全部工程;而分包仅指主体工程外的分部分项工程,是承发包合同中一部分;(3)合同效力不同。转包属于法律法规所明确禁止的无效行为;违法分包为法律所禁,而建设工程总承包合同中明确有约定了可以分包或者经建设单位认可的分包属合法行为;(4)对应的义务
W某常年从事个体钢材销售生意,从今年初开始陆续多次收购J某职务侵占的钢材300吨,价值150万元。案发后,J某和W某均被采取强制措施,J某被指控犯职务侵占罪,W某被指控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笔者接受委托担任W某的辩护人。根据相关司法解释以及笔者所在省份《山西省常见犯罪量刑指导意见》的规定,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数额达到十万元的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确定量刑起点,犯罪数额每增加五万元,增加
非法所得、违法所得、犯罪收益、涉案金额这几个词在非法律人看来几乎都一样,但是在实际的案件中有较大的差距,下面我们以开设赌场罪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对这几个词进行区分。一般犯罪中都有两个明确不同的金额分别为违法所得和涉案金额。 以开设赌场罪举例子《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关于网上开设赌场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等传输赌
案情简述:2014年,承包人A公司与发包人B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下称:施工合同),约定B公司将某改造工程第四标段工程发包给A公司,施工合同签订后,A公司将四标段603号楼、604号楼、605号楼、606号楼四栋楼的全部工程转包何某,由何某负责对外结算。后何某又将该工程转包给刘某、贾某施工。实际施工工程中,刘某将603号、604号楼的塑钢窗安装工程又转包给白某,贾某将605号楼、606号楼
承包单位有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的,对因转包工程或者违法分包的工程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造成的损失,与接受转包或者分包的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招标法》: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的,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项目合同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对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