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甘蔚萍 李道珍王超刚
案号:(2019)皖0503刑初371号
案件类型:刑事 判决
审判日期:2019-12-23
案由:强制猥亵、侮辱罪
审理经过
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检察院以花检刑诉〔2019〕78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孙某犯强制猥亵罪,于2019年12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孙某及其辩护人姚宇翔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请求情况
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9年7月底的一天晚上,被告人孙某采取捏屁股的方式,在本市花山区秀山湖壹号西门处及花山路剑桥公馆南门附近分别猥亵两名年轻女性。
2、2019年8月中旬的一天晚上,被告人孙某采取搂抱摸胸的方式,在本市花山区解放路朱家岗23栋楼下猥亵一名年轻女性。
3、2019年8月底的一天晚上,被告人孙某采取摔倒、撕拽内裤、抠摸阴部的方式,在本市花山区剑桥公馆小区内强制猥亵一名年轻女性。
被告人孙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公诉机关针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向法庭提供了相关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孙某的行为已构成强制猥亵罪,且系具有坦白情节。
提请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予以判处。
答辩情况
被告人孙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不持异议,并当庭自愿认罪。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被告人孙某具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1、2019年7月底的一天晚上,被告人孙某采取捏屁股的方式,在马鞍山市花山区秀山湖壹号西门处及花山路剑桥公馆南门附近分别猥亵两名年轻女性。
2、2019年8月中旬的一天晚上,被告人孙某采取搂抱摸胸的方式,在马鞍山市花山区解放路朱家岗23栋楼下猥亵一名年轻女性。
3、2019年8月底的一天晚上,被告人孙某采取摔倒、撕拽内裤、抠摸阴部的方式,在马鞍山市花山区剑桥公馆小区内强制猥亵一名年轻女性。
被告人孙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的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户籍信息、到案经过、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被害人肖某的陈述、被告人孙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多次以暴力和其他方法,强制猥亵她人身体,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强制猥亵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
被告人孙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是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孙某犯强制猥亵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从2019年9月9日起至2022年9月8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甘蔚萍
人民陪审员 王超刚
人民陪审员 李道珍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王 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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