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受贿
案号 (2019)浙0782刑初1998号
义乌市人民检察院以义检刑诉[2019]188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卢犯受贿罪,于2019年10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义乌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彭中、傅忆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卢及其辩护人任舒华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卢于2007年4月任某1经济开发区党工委副书记、管委会主任;2008年3月任东阳市政府党组成员、白云街道党工委书记,东阳经济开发区白云商贸区管委会主任;
2008年12月任某1市委办主任;2011年7月任某1市城北工业新区党委书记、管委会主任;2011年8月任某1经济开发区党工委副书记、管委会常务副主任,东阳市城北工业新区党委书记、管委会主任;
2013年1月任某1经济开发区党工委书记、管委会主任(副县长级),东阳市城北工业新区党委书记、管委会主任;2014年2月任某1经济开发区党工委书记、管委会主任;
2014年12月任某1市委办主任,东阳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主任;2016年5月任某1市委办主任,东阳经济开发区党工委书记、管委会主任;
2017年4月被免去东阳市委办主任、东阳经济开发区党工委书记和管委会主任职务;2017年8月至案发前任某1市决策咨询委员会常务副主任。
2008年至2018年,被告人卢利用其所担任职务的便利,为有关企业在房地产项目的进场施工、土地征收置换、用地纠纷解决等事项上谋取利益,直接或通过其子卢某3,以收取烟票、购物卡、高尔夫会员卡,低价购房、无息借款、获取销售提成、债务免除等方式,非法收受李某1、卢某1、楼忠福、顾某等人的钱财,共计价值人民币1030.163万元。
具体事实如下:
(一)收受浙江中腾置业有限公司(原东阳市时代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腾置业)法定代表人李某1贿赂104.67万元
2008年春节至2016年7月,李某1为感谢被告人卢在中腾置业时代雅居房产项目顺利进场施工中提供的帮助并求得今后关照,以送软中华香烟票(以下简称烟票)、杭州大厦购物卡(以下简称购物卡)、无息出借钱款等方式送给被告人卢财物合计价值104.67万元,被告人卢均予以收受。
1、2008年春节至2010年春节期间,李某1在被告人卢家中分5次送给其600条烟票、15万元购物卡和10万元银行卡。
其中2008年春节100条烟票,中秋100条烟票、5万元购物卡;2009年春节200条烟票、10万元银行卡,中秋100条烟票、5万元购物卡;
2010年春节100条烟票、5万元购物卡。2009年和2010年春节,被告人卢将其中300条烟票、10万元购物卡、10万元银行卡主动退回李某1。
综上,被告人卢收受李某1所送财物共计300条烟票、5万元购物卡,价值21.5万元。
2、2010年4月至2016年7月,被告人卢先后3次为本人或胞兄卢某2、儿子卢某3向李某1无息借款共700万元,未支付利息合计83.17万元。
(1)2010年4月21日,被告人卢因胞兄卢某2投资需要,出面向李某1借款100万元。之后,卢某2因投资失败一直未归还借款,亦未支付利息,被告人卢对此明知。
直至2016年7月28日,经李某1提示后,被告人卢代为归还100万元本金,了结双方借贷关系,但未支付利息。按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该笔借款未支付利息计36.71万元。
(2)2008年起,被告人卢与吴某1合伙投资郑州一房产项目土建工程。2010年5月17日,被告人卢在吴某1要求增加工程投入资金的情况下,向李某1借款100万元汇入吴某1指定帐户。
直至2016年6月7日,经李某1提示后,被告人卢指令吴某1归还了100万元,但未支付利息。按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该笔借款未支付利息计35.53万元。
(3)2015年4月30日,被告人卢因卢某3投资房产项目需要,出面向李某1借款500万元。卢某3分别在2015年8月14日、9月6日、9月10日归还200万元、200万元、130万元,共计530万元本息。
同年9月10日李某1将30万元利息退还给卢某3。事后,卢某3将李某1未收利息之事告知被告人卢,被告人卢未予反对,亦未将利息退还或上交。
按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该笔借款未支付利息计10.93万元。
(二)收受浙江大喜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卢某1贿赂29.8万元
2011年初开始,浙江大喜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在东阳市城北工业新区管委会辖区投资开发都市生态园项目。2011年10月,卢某1为求被告人卢对该项目的帮助,送给其子卢某3一张价值29.8万元的东阳横店禹山会所高尔夫会员卡,并向卢某3提出请托。
后卢某3将此事告知被告人卢,被告人卢知道后未予反对,亦末将会员卡退还或上交。
(三)收受广厦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厦集团)控股股东楼忠福贿赂674.9万元
2010年下半年,被告人卢明知东阳市广宁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宁置业)开发的望江花某别墅房产仅面向广厦集团资深高管以内部价销售,仍向广宁置业实际控制人楼忠福提出购房要求。
楼忠福为感谢被告人卢对广厦集团下属公司开发紫荆庄园、望江花某等房产项目中,在土地征收置换、用地纠纷解决等事项上提供的帮助并求得今后关照,同意其按内部价购房。
2011年7月、2012年7月,被告人卢在选定望江花某256-1号、256-2号两套别墅后,通过卢某3分两次向广宁置业支付了800万元、400万元两笔购房款。
2014年下半年,望江花某别墅建成交房,广宁置业最终确定望江花某256-1号、256-2号的价格分别为868万元、871万元,总计1739万元(不含被告人卢自行找人施工并支付的230万元外墙干挂费用)。
期间,被告人卢在2012年4月、2014年7月,分别以1496万元、2028万元的价格将两套别墅转售他人,获利1500余万元。
经金华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2011年7月,望江花某256-1号价格为1212.8万元,256-2号价格为1201.1万元,总计2413.9万元(不含外墙干挂费用),与被告人卢的购房价差额总计674.9万元。
(四)收受东阳市和兴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和兴置业)实际控制人顾某贿赂140.793万元
2007年底,顾某受被告人卢之托将刚从学校毕业的卢某3安排在其任总经理的东阳市江南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南置业)工作。
2008年下半年至2009年上半年,顾某从江南置业离职后,先后实际控制东阳市和兴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和兴置业)和东阳市广鑫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鑫置业),分别开发望江府邸、艺海花城房产项目。
卢某3亦随之到上述公司工作。
2009月8月,顾某为感谢被告人卢在江南置业开发紫荆庄园、和兴置业开发望江府邸等房产项目上的帮忙并求得今后关照,在望江府邸仅有的15幢别墅均已被订购并无实质销售任务的情况下,仍允诺由卢某3负责望江府邸、艺海花城两个房产项目的销售,并按销售总额一定比例给予其销售提成。
2009年10月至2014年1月,顾某分五次每次200万元支付给卢某3上述两个房产项目销售提成共计1000万元。
经查,望江府邸总销售金额为1.322亿元,艺海花城总销售金额为8.065亿元,卢某3在两个项目中最终实际取得的销售提成比例为1.065%,从并无实质销售任务的望江府邸房产项目中所获提成金额为140.793万元。
卢明知上述情况,未将上述款项退还或上交。
(五)收受浙江金某1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某1公司)实际控制人顾某贿赂80万元
2011年上半年,卢某3以他人名义从金某1公司承揽了艺海花城房产项目的土建工程。合同履行过程中,按金某1公司相关规定和双方协商结果,金某1公司决定从土建工程承包方的总工程款中扣除工程进度延期罚款、未足额开具发票及提前支取质保金扣款等共计80余万元。
卢某3本人对此予以认可并在工程结算表中签字确认。
2016年8月,卢某3通过被告人卢向顾某个人借款160万元,之后一直未归还。2018年2月,在金某1公司支付土建工程尾款前,被告人卢与卢某3一起找到顾某要求免除前述罚扣款,顾某为感谢被告人卢之前对其企业经营提供的帮助,同意以免除卢某3还未归还的部分个人借款的方式免除上述罚扣款。
同年2月14日,卢某3收到金某1公司支付的320余万元土建工程尾款后,归还给顾某80万元借款,剩余80万元借款未归还。
被告人卢被留置后,如实供述其受贿事实,其中主动交代了监察机关尚未掌握的以无息借款方式收受李某183.17万元和收受卢某1价值29.8万元的高尔夫会员卡的事实,并揭发他人的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
在被告人卢被留置期间,其家属主动向金华市监察委员会退出赃款1030.163万元。
被告人卢自愿认罪认罚,同意公诉机关提出的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至八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万元至五十万元的量刑建议,且在认罪认罚具结书上签字具结。
上述事实,被告人卢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卢某3、李某1、李某2、李某3、卢某2、徐某、吴某1、潘某1、郭某、杜某1、卢某1、陈某1、章某、何某1、金某2、楼忠福、顾某、包继承、任某2、杜某2、潘某2、王某、陈某2、张某1、何某2明、虞某1、华某、麻某、马某1、郭干干、楼永福、蒋某、赵狄、卢某4、邱某、善跃雷、吴某2、卢江南、卢某5、贾某、申某、张某2、马某2、韦某、吴某3、虞某2、张某3、张某4、楼庆丰、蔡某、陈某3、陈某4、张某5、张某6等人的证言,金华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中共东阳市委干部任免文件,东阳市人民政府干部任免文件,中共东阳市委办公室文件,中共金华市委组织部函,干部任免审批表,干部履历表,学历证明,关于调整领导班子或办事务会议成员分工的通知,东政办通报,会议纪要,请示、批复文件,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呈批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公告,土地估价报告,成交确认书,关于确认土地评估价结果的批复,挂牌竟买报价单,中标通知书,国有土地出让超建处罚呈批表,土地使用转让合同,土地出让金票据,契税缴款书,东阳市国土资源局档案查询资料,东阳市规划局档案查询资料,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征地补偿登记表,金华银行关于利息计算的说明,银行流水明细、凭证,收款收据,入账通知,进账单,银行回单,公司登记基本情况,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身份证复印件,公司章程,公司任职文件,银行贷款材料,会所入会申请材料,白云商贸园区通知、审批文件,企业投资项目备案通知书,建设工程施工材料,商品房买卖合同,费用汇总表,配套项目汇总表,销售情况表,销售人员清单,工资发放清单,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书,内部责任承包合同,财务工作联系单,工程结算表,领付款凭证,法院执行裁定书,扣押通知书,扣押财物清单,支付系统专用凭证,证明,金华市价格认证中心情况说明,金华市监察委员会情况说明,打防控信息,被告人卢的供述,认罪认罚具结书,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卢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钱财,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
公诉机关指控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卢揭发他人犯罪,经查证属实,属立功,依法可以减轻处罚。被告人卢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卢退出全部赃款,可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任舒华提出被告人卢具有立功情节,如实供述罪行,认罪认罚,积极退赃,系初犯,请求减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
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八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卢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5月15日起至2027年5月14日止。
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二、扣押在案的违法所得人民币1030.163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胡公益
审判员 刘 霞
审判员 张 琪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王秋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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