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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郑州:确认强拆违法,政府行政赔偿626万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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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郑州:确认强拆违法,政府行政赔偿626万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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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郑州:确认强拆违法,政府行政赔偿626万损失!

基本案情:

原告在郑州市二环路沙口路交叉口往西路南200米处建有一处房屋。2019年6月11日,该涉案房屋被拆除。2019年12月16日,原告对强制拆除涉案房屋的行为提起行政诉讼。

2020年1月21日,法院作出行政判决书,确认被告XX区政府强制拆除涉案房屋的行政行为违法。区政府上诉后,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行政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20年11月13日,原告提起本案行政赔偿诉讼,请求被告对原告给予行政赔偿共计6266800元。

法院裁判观点:

《国家赔偿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有本法规定的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情形,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

第三十六条规定,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权造成损害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理:(八)对财产权造成其他损害的,按照直接损失给予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二条规定,原告在行政赔偿诉讼中对自己的主张承担举证责任。

被告有权提供不予赔偿或者减少赔偿数额方面的证据。根据上述法律规定,被告区政府拆除原告所主张的涉案房屋的行为,被人民法院生效行政判决确认违法,故原告有要求被告对其进行国家赔偿的权利。

关于原告涉案房屋被拆除所造成的各项损失。原告在其诉讼请求以及其提交的拆迁赔偿清单中虽然描述了具体赔偿项目、赔偿金额,但其所提交的证据并不能有效证明其主张的。

而被告出示的相关证据亦不能实现其证明目的。综合本案情况,为切实解决行政争议,宜由被告遵循全面赔偿原告因违法强制拆除行为所遭受的直接损失的原则,对原告所主张的因强拆造成的6266800元赔偿事项作出行政赔偿决定。

裁判结果:

责令被告区政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原告的涉案赔偿事项作出行政赔偿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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