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郑州:确认强拆违法,政府行政赔偿626万损失!
基本案情:
原告在郑州市二环路沙口路交叉口往西路南200米处建有一处房屋。2019年6月11日,该涉案房屋被拆除。2019年12月16日,原告对强制拆除涉案房屋的行为提起行政诉讼。
2020年1月21日,法院作出行政判决书,确认被告XX区政府强制拆除涉案房屋的行政行为违法。区政府上诉后,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行政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20年11月13日,原告提起本案行政赔偿诉讼,请求被告对原告给予行政赔偿共计6266800元。
法院裁判观点:
《国家赔偿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有本法规定的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情形,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
第三十六条规定,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权造成损害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理:(八)对财产权造成其他损害的,按照直接损失给予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二条规定,原告在行政赔偿诉讼中对自己的主张承担举证责任。
被告有权提供不予赔偿或者减少赔偿数额方面的证据。根据上述法律规定,被告区政府拆除原告所主张的涉案房屋的行为,被人民法院生效行政判决确认违法,故原告有要求被告对其进行国家赔偿的权利。
关于原告涉案房屋被拆除所造成的各项损失。原告在其诉讼请求以及其提交的拆迁赔偿清单中虽然描述了具体赔偿项目、赔偿金额,但其所提交的证据并不能有效证明其主张的。
而被告出示的相关证据亦不能实现其证明目的。综合本案情况,为切实解决行政争议,宜由被告遵循全面赔偿原告因违法强制拆除行为所遭受的直接损失的原则,对原告所主张的因强拆造成的6266800元赔偿事项作出行政赔偿决定。
裁判结果:
责令被告区政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原告的涉案赔偿事项作出行政赔偿决定。
律师观点分析原告:肇庆市鼎湖区******撑耳经济合作社。住所地:肇庆市鼎湖区*********。负责人:黄XX,该社社长。委托代理人:李XX,北京市XX律师。被告:肇庆市鼎湖区永安镇人民政府。住所地:广东省肇庆市鼎湖区********。法定代表人:吴XX,该镇镇长。委托代理人:陆XX,该政府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李X,广东XX律师。原告肇庆市鼎湖区******撑耳经济合作社(以下简称撑耳经济社)
不可否认,一些地区由于自然灾害等原因确实需要紧急拆房来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这也是法律定义上的紧急避险。但有些征收方却巧借这样看似合理的理由,实际却是另一种变相的逼签、强拆,借“紧急避险”之名行违法强拆之实,侵害当事人合法权益。今天,圣运律师事务所王有银主任结合一起圣运真实案例为大家进行详细讲解。 案件:房子被以“紧急避险”名义强制拆除 曲先生是贵州省毕节市某村村民,在村内拥有合法的房屋土地,后毕节
律师观点分析当事人的房屋,于20世纪初便被纳入旧村改造项目范围内,该项目范围内的拆迁活动一直进行了十余年。2017年7月的一天,在双方还没有达成协议的情况下,当事人的房子直接被强制拆除了。眼看好好的房子被拆除成为一片废墟,当事人又心疼又愤怒,急忙向相关部门反映情况。公安机关的工作人员口头告知当事人,拆迁是政府行为;还有有关人员告诉白先生,拆除房子的是执法大队。但是却没有人站出来为拆房行为承担责任。
一、强拆违法建筑是否予以赔偿违法建筑是不受法律保护的,所以对违法建筑进行强制拆除的,不会给予经济补偿。《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 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四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
基本案情:2013年3月,哈尔滨市人民政府作出征收土地公告,刘某某等人所居住的南岗区新春小区在征收范围内。2016年1月,新春街道办事处对新春小区楼房安全性委托鉴定,结论为:该楼抗震性不足,整栋建筑评定为危房,适修性差,建议拆除。2016年12月23日,南岗区城乡建设局、新春街道办事处制作《危房停止使用告知书》并张贴,告知刘某某等人的房屋已经被认定为危房,必须停止使用,立即迁离。12月26日,南岗
签订了补偿协议,房屋就可以随意拆除了,法院:强拆违法!在实践中,经常会出现这样的纠纷,当拆迁方与被拆迁方签订了拆迁补偿协议之后,被拆迁方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所签订的拆迁补偿协议无效,并且拒绝腾退房屋。在这种情况下,一些被拆迁方便开始强制拆除房屋,并且声称签订了补偿协议,房子就可以随意拆除。那么,在法律上是不是只要被拆迁方签订了拆迁补偿协议,房子就可以随意拆除了?下面,我们具体来看一下安徽高院的相关案
许水云诉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政府房屋行政强制及行政赔偿案(2017)最高法行再101号一、关于强制拆除主体的认定问题 《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四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第五条规定,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河北石家庄:原告行为违法,不等于被告行为合法,法院:强拆违法基本案情:三原告的房屋位于桥西区,因留营旧城改造项目纳入征收范围,但就补偿问题一直未与征收部门达成协议。案涉围挡所围地块属于原告房屋院落的一部分,位于合作XX西延路基处,地上建筑物已经拆除,但路面尚未硬化。原告在已拆除的院落原址上设了蓝色铁皮围挡。2020年7月31日,留营街道办事处综合行政执法队向原告作出《通知》,载明:“你在留营城中村
惠州胜诉案例:补偿协议还没签订,房子就被强拆了,法院:违法!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但是,在实践中,一些征收部门为了加快拆迁进度,选择“先下手为强”。在被征收人还没签订拆迁补偿协议的时候,就将被征收人的房子进行违法强制拆除了。那么,在还没有签订拆迁补偿协议,未获得任何拆迁补偿的情况下,房子就被违法强拆了,那么,在这种情况下,被征收人应当怎
律师观点分析因为自己是外来户,仅仅是在当地购买了房屋,拆迁部门认为因为其不符合有效XX置人口的认定条件,不是征收土地上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不具备在动迁区集体土地上享有房屋和宅基地的权利,不是征收补偿的适格主体。并且房屋没有办理建房手续,所以是违法建设,因此政府就可以直接强拆吗?答案是不能!近期XX徽XX飞、苏XX律师办理了两起强拆案件,最终确认政府强拆违法!诉讼参加人原告:王X被告:合肥市庐阳区大杨
违法建筑一直以来都饱受诟病,这类房屋不论是在征地拆迁过程中还是在违法建筑整过程中,通常都会由相关部门对当事人作出责令限期拆除通知书,责令他们自行拆除违法建筑,或是直接由街道办或是镇政府组织人员强制拆除。 近日,有一位江苏南京的当事人就咨询凯诺律师说,他们自家盖的房屋在没有任何征兆的情况下,被街道办组织人员给违法强拆了,跟他们讨要说法,但街道办的相关人员说,房屋是违法建筑,没有任何的补偿。那么
1、根据征收的相关法律法规,征收房屋是需要依据补偿方案给被征收人相应补偿的,强拆要符合相应的程序规定。2、有违法强拆的行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3、法律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三十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及房屋征收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中不履行本条例规定的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
国土局、城管局、公安局、镇政府联合强拆房屋,法院:超越职权!提到违法建筑,很多人都会前面加上“强拆”两个字。首先,对于违法建筑的认定需要经过法定的调查、认定程序,不能随随便便说房屋是违建。其次,即使房屋是违建,也不能随随便便强拆,即使房屋是违建,强拆也是需要由特定的部门遵循法定的程序来进行的,不能一看到是违建,哪个部门都来插一手,在实践中,有时甚至好几个部门联合起来一起来拆除违建。下面,我们就来具
在征地拆迁中,被征收人可能会遇到强拆,但强拆又分为两种,一种是最为常见的行政强拆,另一种是司法强拆,但这两种强拆不同的是,行政强拆,即征收方直接拆除被征收人房屋,一般都是不合法的,而司法强拆,即征收方向法院申请了强拆,且获得法院的允许,法院也作出了强拆裁定,这种强拆,从法律层面来讲则是合法的。 实践中,遇到司法强拆,那说明被征收人已经处在了一个非常被动的局面,同时也恰恰说明了,被征收人已
律师观点分析
以违反“一户一宅”为由强拆房屋,法院判决:将房屋恢复原状!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即我们所说的“一户一宅”原则。虽然说,“一户一宅”是原则,但是有原则,也会有例外,如果是合理理由的“一户多宅”,多出的住宅,也不应当认定为违建,强制拆除。下面,我们就来看一个行政机关将当事人的房屋以违反“一户一宅”强制拆
县政府责成城乡规划局强拆违法建筑,应当以谁为被告?我们知道,房屋分为合法房屋和违法房屋,如果没有相应的规划许可证件进行建房,那么房屋很可能被认定为违法建筑,而进行强制拆除。但是,需要我们注意的是,即使房屋是违法建筑,强拆房屋也是需要遵循一定的程序,不能想拆就拆,想怎么拆就怎么拆。当行政相对人认为强拆房屋侵犯到自己的合法权益的时候,可以通过向法院期数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那么当向法院起诉时,应当以谁
确认强拆程序违法判决之后的处理方式是:此时是可以请求国家行政机关的赔偿的。在我国的房屋征收以及拆迁的赔偿规定中,拆迁人已经为被拆迁人做了必要的安置和补偿,被拆迁人无正当理由在拆迁公告规定的期限内仍拒绝搬迁,此项条件是强制执行的前提条件。【温馨提示】如您正遇到法律难题不知道怎么解决?或者实在找不到合适的律师,请点击咨询按钮,可以根据你的大概情况为匹配到最合适的本地专业律师。
1、违章建筑物业强拆是违法的,因为物业部门并没有强制执行的权利,发现小区存在违章建筑,物业可以督促业主自行拆除或者向住建部门举报。2、在我国实施强拆的部门只能是政府行政部门,如物业强拆造成损失,业主可以要求物业赔偿。3、法律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七条 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
依据我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房屋被强拆的,被强拆人提起行政诉讼的时效为作出强拆决定之日起六个月,最长不超过二十年。《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