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政府责成城乡规划局强拆违法建筑,应当以谁为被告?
我们知道,房屋分为合法房屋和违法房屋,如果没有相应的规划许可证件进行建房,那么房屋很可能被认定为违法建筑,而进行强制拆除。
但是,需要我们注意的是,即使房屋是违法建筑,强拆房屋也是需要遵循一定的程序,不能想拆就拆,想怎么拆就怎么拆。当行政相对人认为强拆房屋侵犯到自己的合法权益的时候,可以通过向法院期数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那么当向法院起诉时,应当以谁为被告呢?
下面,我们具体来看一下最高院的相关案例。
2011年7月31日,徐某在没有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情况下,对自己村子里面的房屋进行翻建,县在当日对徐城乡规划局某作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
2011年8月30日,县城乡规划局作出《责令拆除通知书》,2017年12月11日,县城乡规划局作出《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决定书》,2017年12月14日,县城乡规划局作出《拆除违法建筑催告书》。
2017年12月18日,县城乡规划局向县政府请示,县政府责成县城乡规划局强制拆除徐某的房屋。2017年12月19日,县城乡规划局对徐某的房屋进行了强制拆除,徐某不服,以乡政府为被告,向法院提起诉讼。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的被告是县城乡规划局,不是县政府,驳回了徐某的起诉。徐某不服,提起上诉,被驳回。徐某于是向最高院申请再审。
关于本案的被告,最高院认为:《城乡规划法》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
针对徐某的案涉建筑,县城乡规划局先后作出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责令拆除通知书》《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决定书》《拆除违法建筑催告书》,根据县城乡规划局的请示,县政府作出《责成强制拆除决定书》。
这些证据都证明了县城乡规划局实施了强制拆除行为,徐某起诉县政府强拆,依据不足。
强制拆除违法建筑,需要县级人民在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实施,那么在这种情况下,强拆违法建筑则应该以具体实施强制拆除行为的行政机关为被告,而不应该以县政府为被告,其作出的“责成”行为,一般被认为是行政机关的内部行为,虽然强拆需要经过县政府的责成,但是当起诉强制拆除行为的时候,我们还是需要以具体实施的机关为被告,提起诉讼。
违法建筑一直以来都饱受诟病,这类房屋不论是在征地拆迁过程中还是在违法建筑整过程中,通常都会由相关部门对当事人作出责令限期拆除通知书,责令他们自行拆除违法建筑,或是直接由街道办或是镇政府组织人员强制拆除。 近日,有一位江苏南京的当事人就咨询凯诺律师说,他们自家盖的房屋在没有任何征兆的情况下,被街道办组织人员给违法强拆了,跟他们讨要说法,但街道办的相关人员说,房屋是违法建筑,没有任何的补偿。那么
1、依据我国《城乡规划法》的规定,对于违法的建筑进行拆除时,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责成城管进行强制拆除,并且对违建人员进行处罚。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五条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第六十六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
1、可以。2、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
一、强拆违法建筑给多长时间改正对违法建筑作出限期改正决定的,改正的期限,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的决定书确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
一、强拆违法建筑程序违法能否主张赔偿1、强拆违法建筑的,强拆程序违法,如果损害被强拆方合法权益的,被强拆方可以主张行政赔偿。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四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财产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一)违法实施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的;(二)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的;
1、违章建筑物业强拆是违法的,因为物业部门并没有强制执行的权利,发现小区存在违章建筑,物业可以督促业主自行拆除或者向住建部门举报。2、在我国实施强拆的部门只能是政府行政部门,如物业强拆造成损失,业主可以要求物业赔偿。3、法律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七条 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
一、强拆违法建筑是否予以赔偿违法建筑是不受法律保护的,所以对违法建筑进行强制拆除的,不会给予经济补偿。《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 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四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
一、案例介绍:徐某,杭州市××区XD镇××村人,1978年其在新登镇××号地块上建设了一幢屋长8米、宽7.2米,院墙长7.2米、宽6.3米两间两层的老房子。1988年,徐某一家四人在炉头另处审批建房二间三层,面积约140平方米,1991年6月30日,原杭州市富阳县人民政府(现为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政府)对该二处房屋制作富集建(1991)字第132957号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用途为“住宅、猪舍、菇
房屋拆迁中,很多被拆迁人的房屋住了几十年,突然被认定为违章建筑,当事人并不清楚房子到底哪里违建了,不清不楚的就被要求在限期内拆除,否则将进行强制执行。征地拆迁中,谁可以认定房屋为违法建筑,想要拆除违建要经过哪些合法的程序呢?
二手房交易中,别墅、顶楼、带有天井的一楼这类房屋,往往因其可改造性,受到部分购房者的欢迎。然而,未经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审批而进行的改建、重建,属于违法行为,将产生房屋被限制交易的法律后果。在此情况下,一方以房屋附有违法建筑,无法过户为由,主张买卖合同无效或者要求解除合同,能否得到法院支持?买卖双方又应各自承担怎样的法律责任?一违法建筑、临时建筑或者附有违法建筑,均属限制交易情形根据《上海市房地产登记
1、违章建筑被拆是没有赔偿的。2、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应当给予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不予补偿。
法律分析:建筑垃圾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管辖。建筑垃圾是指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所产生的弃土、弃料及其它废弃物。法律依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城市规划区内建筑垃圾的倾倒、运输、中转、回填、消纳、利用等处置活动。本规定所称建筑垃圾,是指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等以及居民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所产生的弃土、弃料及其
1、强拆违法后可以申请国家赔偿。2、《国家赔偿法》对赔偿范围问题作出规定。房屋被强拆后,返还财产和恢复原状都因房屋灭失而成为不可能。因此,对强拆房屋的赔偿方式主要是给付赔偿金。赔偿金的数额应当按照直接损失计算。实践中,法院多将“直接损失”理解为被侵害财产的标的物价值。3、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和补偿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征收房屋的补偿除被征收房屋的价值外,还包括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
1、根据征收的相关法律法规,征收房屋是需要依据补偿方案给被征收人相应补偿的,强拆要符合相应的程序规定。2、有违法强拆的行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3、法律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三十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及房屋征收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中不履行本条例规定的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
作出限期拆除的处理决定,同时发布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过三个月后,当事人没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作出催告书催促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催告书限定期限内仍不拆除的,作出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强制拆掉违法建筑。
实践生活中,征收方在与被拆迁人就补偿事宜达不成一致或是被拆迁房屋是无证房屋时,通常会对被拆迁人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或是限期拆除决定,若被拆迁人不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依法提起诉讼或是搬迁,拆迁方便为尽快完成拆迁工作,对被拆迁人进行强制拆除。 拆迁方的这种行为,严重的损害了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 案例简述 徐某是杭州市人,其有一幢两间两层的老房子,该房子建于1978年。1998年,徐某一家四人在
1、根据征收的相关法律法规,征收房屋是需要依据补偿方案给被征收人相应补偿的,强拆要符合相应的程序规定。2、有违法强拆的行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3、法律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三十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及房屋征收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中不履行本条例规定的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
签订了补偿协议,房屋就可以随意拆除了,法院:强拆违法!在实践中,经常会出现这样的纠纷,当拆迁方与被拆迁方签订了拆迁补偿协议之后,被拆迁方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所签订的拆迁补偿协议无效,并且拒绝腾退房屋。在这种情况下,一些被拆迁方便开始强制拆除房屋,并且声称签订了补偿协议,房子就可以随意拆除。那么,在法律上是不是只要被拆迁方签订了拆迁补偿协议,房子就可以随意拆除了?下面,我们具体来看一下安徽高院的相关案
律师观点分析2020年7月24日原告的有证房屋在未收到任何通知通知、协商的情况下被藁城区人民政府强制拆除,后经法院审理,确认了藁城区人民政府的强拆行为违法,法律依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七条 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拟申请征收土地的,应当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将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
律师观点分析原告:肇庆市鼎湖区******撑耳经济合作社。住所地:肇庆市鼎湖区*********。负责人:黄XX,该社社长。委托代理人:李XX,北京市XX律师。被告:肇庆市鼎湖区永安镇人民政府。住所地:广东省肇庆市鼎湖区********。法定代表人:吴XX,该镇镇长。委托代理人:陆XX,该政府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李X,广东XX律师。原告肇庆市鼎湖区******撑耳经济合作社(以下简称撑耳经济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