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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政府责成城乡规划局强拆违法建筑,应当以谁为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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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政府责成城乡规划局强拆违法建筑,应当以谁为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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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政府责成城乡规划局强拆违法建筑,应当以谁为被告?

我们知道,房屋分为合法房屋和违法房屋,如果没有相应的规划许可证件进行建房,那么房屋很可能被认定为违法建筑,而进行强制拆除。

但是,需要我们注意的是,即使房屋是违法建筑,强拆房屋也是需要遵循一定的程序,不能想拆就拆,想怎么拆就怎么拆。当行政相对人认为强拆房屋侵犯到自己的合法权益的时候,可以通过向法院期数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那么当向法院起诉时,应当以谁为被告呢?

下面,我们具体来看一下最高院的相关案例。

2011年7月31日,徐某在没有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情况下,对自己村子里面的房屋进行翻建,县在当日对徐城乡规划局某作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

2011年8月30日,县城乡规划局作出《责令拆除通知书》,2017年12月11日,县城乡规划局作出《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决定书》,2017年12月14日,县城乡规划局作出《拆除违法建筑催告书》。

2017年12月18日,县城乡规划局向县政府请示,县政府责成县城乡规划局强制拆除徐某的房屋。2017年12月19日,县城乡规划局对徐某的房屋进行了强制拆除,徐某不服,以乡政府为被告,向法院提起诉讼。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的被告是县城乡规划局,不是县政府,驳回了徐某的起诉。徐某不服,提起上诉,被驳回。徐某于是向最高院申请再审。

关于本案的被告,最高院认为:《城乡规划法》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

针对徐某的案涉建筑,县城乡规划局先后作出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责令拆除通知书》《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决定书》《拆除违法建筑催告书》,根据县城乡规划局的请示,县政府作出《责成强制拆除决定书》。

这些证据都证明了县城乡规划局实施了强制拆除行为,徐某起诉县政府强拆,依据不足。

强制拆除违法建筑,需要县级人民在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实施,那么在这种情况下,强拆违法建筑则应该以具体实施强制拆除行为的行政机关为被告,而不应该以县政府为被告,其作出的“责成”行为,一般被认为是行政机关的内部行为,虽然强拆需要经过县政府的责成,但是当起诉强制拆除行为的时候,我们还是需要以具体实施的机关为被告,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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