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例介绍:
徐某,杭州市××区XD镇××村人,1978年其在新登镇××号地块上建设了一幢屋长8米、宽7.2米,院墙长7.2米、宽6.3米两间两层的老房子。
1988年,徐某一家四人在炉头另处审批建房二间三层,面积约140平方米,1991年6月30日,原杭州市富阳县人民政府(现为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政府)对该二处房屋制作富集建(1991)字第132957号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用途为“住宅、猪舍、菇房”,并均登记在徐某名下。
2017年5月23日,徐某因夫妻关系不和,至杭州市××区民政局办理离婚手续,并协议约定将位于炉头村91号房子归其前妻及儿子徐XX所有,案涉房屋归其及女儿、外孙所有。
2017年7月31日,镇政府向徐某发出限期拆除旧房通知书,责令徐某于2017年8月3日前自行拆除此旧房子,若逾期未拆,将实施强制拆除,并将该通知书送达给徐某前妻胡某。
2017年9月1日,新登镇政府组织人员将徐某位于炉头的老房子予以强制拆除。
二、对镇政府强拆行为的违法的认定
徐某称涉案房屋建于1978年,另处房屋建于1988年,并且两处房屋均已在1991年6月30日取得集体土地使用权证,根据法不溯及既往原则,徐某的房屋均属于在1999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修订实施前经依法批准合法取得的宅基地,故不受宅基地“一户一宅”政策的限制,属合法建筑,且违反土地管理法中的一户一宅规定的行为,依法应由土地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拆除,镇政府以徐某违反一户一宅为由拆除徐某房屋系超越职权,在对涉案房屋进行拆除前,新登镇政府未经依法调查取证即认定案涉房屋系违法建筑,系认定事实错误,新登镇政府在拆除时未依照法定程序进行,程序违法,徐某要求确认强拆行为违法的诉讼请求,理由正当,原审法院予以支持。
三、镇政府违法强拆,能否要求镇政府恢复原状?
对于徐某要求镇政府恢复原状的诉讼请求,原审法院认为,徐某于2017年与其妻子协议离婚,将位于炉头村91号新房子归其妻子和儿子所有,而老房子归其及女儿、外孙所有,故案涉房屋成为其唯一住房。
为保障徐某及其家人的基本居住权,徐某要求镇政府恢复原状的理由正当、合法,法院予以支持。
被告镇政府作为基层行政机关,其行使行政权力需有法律依据或法律授权。但在本案中,既未查明涉案事实,也未享有相应法律权力,严重损害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因此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被告镇政府认为涉案房屋区域属于复垦区,已无恢复原状可能。该主张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其目的是逃避法律责任。目前,徐安宇还生活在涉案房屋附近,对该区域的了解,没有收到有关机关作出的复垦文件,上诉人也未提供相关证据证明该区域属于复垦区,其主要目的是逃避法律责任。
徐某从出生至今一直生活在涉案房屋里,对这里充满深厚情感,上诉人的强拆行为,不仅侵害其物权,同时还伤害徐某对老家的情感。
另外,徐某还是退伍军人,其参军期间为国防事业作出一定贡献,而现在因被告镇政府的违法行为,导致其老无居所,一个最基本的心愿即要求被告镇政府恢复原状,得到法律的认可。
因此,请求法庭驳回上诉人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
四、关于法院判决被告镇政府对被拆除房屋及院墙恢复原状是否适当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二条规定:“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有本法规定的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情形,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
本法规定的赔偿义务机关,应当依照本法及时履行赔偿义务。”第三十二条规定:“国家赔偿以支付赔偿金为主要方式。能够返还财产或者恢复原状的,予以返还财产或者恢复原状。”
本案中,因镇政府的违法拆除行为,导致徐某唯一合法住宅被拆除,其居住权益无法得到保障。根据国家赔偿法的上述规定,镇政府应当依法及时履行赔偿义务。
镇政府对案涉被拆除房屋恢复原状,使案涉房屋的情况恢复到违法行为作出之前的状态,是履行赔偿义务的一种方式。鉴于案涉房屋所在地块周边仍有大量住宅存在,对被拆除房屋恢复原状并不会直接影响该地块的现状及用途,法院出于保障徐安宇居住权益的考虑,判决镇政府对被拆除房屋及院墙恢复原状并无不当。
五、关于徐某要求镇政府赔偿屋内财产损失15000元的是否合理
原审法院认为,徐某在庭审中列举了屋内物品有床、床上用品4套、冰箱一台(旧)、灶用品、电饭煲、洗衣机、打稻机一只、八仙桌一张等,镇政府称其在强拆时对屋内物品列了清单,并叫公证机关进行了公证,但在庭审中或庭后未向原审法院提交相关证据,原审法院根据日常生活经验,认为徐某屋内存在上述生活物品的可能性较大,镇政府在强拆时即便将上述其中一些物品搬出屋外放置于空地上,但没有妥善进行交接,也未妥善保管,致使一些物品遗失或损坏,其应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
对于上述物品,法院根据其使用年限及其重置价格酌情定价赔偿金人民币10000元,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付清,并无不当。
是否问房子是不是执行对象,那么应该起诉腾房返还房屋我的回答:不是。解除合同后如果承租人仍然不搬离,实际上不能达到让承租人搬离的效果,如果没有这个判项,只有解除合同的判项
你好,在法院执行程序中,第三人为被执行人提供担保的,是不能随意退出担保的。在执行程序中,第三人担保债务人按期履行债务的,在债务人到期不履行时,应当按承诺承担担保责任。如要退出担保,需要经申请执行人同意,并经法院认可,否则担保责任不能免除。 据《最高法院关于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七十一条规定:被执行人在人民法院决定暂缓执行的期限届满后仍不履行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执行担保财产,或者裁定执行
你好,如果法院判决原告不执行的话,你可以做以下几点事情:1、如果法院判决书已经下达,并且在规定的上诉期内双方当事人都没有上诉,那么该份判决书已经生效。按照法律规定,对于已经生效的法律判决,如果相关当事人拒不执行的,权利人有权向作出该判决的法院提交《执行申请书》,由法院执行庭来进行执行。2、法院执行庭的窗口一般与立案庭的窗口在一起,权利人可以找专业律师起草《执行申请书》,并携带判决书原件、复印件,权
你好,1、自行对被执行人的财产及行踪进行调查,必要的时候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应当采取拍照等手段,保留这些证据,并提供复制品给执行法官,由法院对其财产实施查封、冻结、扣划措施;2、不能发现对方财产线索的,应当花点时间去找找被执行人,能够联系得上的,最好是想办法让其自行到法院与你协商,一旦到了法院,如果拒不执行判决的,可以采取司法拘留的强制措施。
法院执行孩孑抚养费:一、执行期限:1、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一般应当在立案之日起6个月内执结;非诉执行案件一般应当在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执结。但中止执行的期间应当扣除。2、有特殊情况须延长执行期限的,应当报请本院院长或副院长批准。申请延长执行期限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前5日内提出。” 3、如超过六月未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上一级人民法院经审查,可以责成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
您好,可以双方协商或起诉维权
为了对抗暴力强拆,她以一己之力进行对抗……王马玲的母亲李克英居住的房屋就在该拆迁范围内。拆迁公司具体负责拆迁的人袁德春(39岁)为达到拆迁目的,多次带领众多拆迁人员到61岁的李克英家中,“辱骂、威胁李克英及其女儿”,砸坏李家的玻璃,放火焚烧其家门前的木柴。 李克英的女儿王马玲等人曾报警,但仍无济于事。未达到目的的袁某又追到王马玲家中,指使手下人用强力
王某玲的母亲李某英居住的房屋就在该拆迁范围内。拆迁公司具体负责拆迁的人袁德春(39岁)为达到拆迁目的,多次带领众多拆迁人员到61岁的李某英家中,“辱骂、威胁李某英及其女儿”,砸坏李家的玻璃,放火焚烧其家门前的木柴。李某英的女儿王某玲等人曾报警,但仍无济于事。未达到目的的袁某又追到王某玲家中,指使手下人用强力胶水将王某玲家中防盗门锁眼堵住,致王某玲家人须从窗口爬进爬出。 2009年5月30日
王马玲的母亲李克英居住的房屋就在该拆迁范围内。拆迁公司具体负责拆迁的人袁德春(39岁)为达到拆迁目的,多次带领众多拆迁人员到61岁的李克英家中,“辱骂、威胁李克英及其女儿”,砸坏李家的玻璃,放火焚烧其家门前的木柴。 李克英的女儿王马玲等人曾报警,但仍无济于事。未达到目的的袁某又追到王马玲家中,指使手
以违反“一户一宅”为由强拆房屋,法院判决:将房屋恢复原状!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即我们所说的“一户一宅”原则。虽然说,“一户一宅”是原则,但是有原则,也会有例外,如果是合理理由的“一户多宅”,多出的住宅,也不应当认定为违建,强制拆除。下面,我们就来看一个行政机关将当事人的房屋以违反“一户一宅”强制拆
律师观点分析因为自己是外来户,仅仅是在当地购买了房屋,拆迁部门认为因为其不符合有效XX置人口的认定条件,不是征收土地上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不具备在动迁区集体土地上享有房屋和宅基地的权利,不是征收补偿的适格主体。并且房屋没有办理建房手续,所以是违法建设,因此政府就可以直接强拆吗?答案是不能!近期XX徽XX飞、苏XX律师办理了两起强拆案件,最终确认政府强拆违法!诉讼参加人原告:王X被告:合肥市庐阳区大杨
法律分析:欠钱不还被告上法庭的,法院会根据原告提交的证据作出判决,借款人要偿还欠款,法院判决后,在履行期限内仍不偿还的,原告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法院会依法查封、冻结被执行的财产;如果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的,法院可以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人员名单,将影响被执行人的日常生活,比如不能乘坐高铁等;最后,被执行人可能因为拒不履行生效判决文书而被判处刑罚。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
法律分析:建筑垃圾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管辖。建筑垃圾是指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所产生的弃土、弃料及其它废弃物。法律依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城市规划区内建筑垃圾的倾倒、运输、中转、回填、消纳、利用等处置活动。本规定所称建筑垃圾,是指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等以及居民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所产生的弃土、弃料及其
违法建筑一直以来都饱受诟病,这类房屋不论是在征地拆迁过程中还是在违法建筑整过程中,通常都会由相关部门对当事人作出责令限期拆除通知书,责令他们自行拆除违法建筑,或是直接由街道办或是镇政府组织人员强制拆除。 近日,有一位江苏南京的当事人就咨询凯诺律师说,他们自家盖的房屋在没有任何征兆的情况下,被街道办组织人员给违法强拆了,跟他们讨要说法,但街道办的相关人员说,房屋是违法建筑,没有任何的补偿。那么
您好!关于您咨询的房屋买卖问题,应保留好买卖合同、支付凭证、沟通记录,先与对方协商,协商不成可以向法院诉讼。
律师观点分析2019年7月11日,自然资源局认为张某违法占用土地,对其进行行政处罚,没收建筑物及其他设施,并处以280000元巨额罚款。张某不服,委托我代理该案。经分析确系违法建筑,但得知执法人员在送达行政处罚决定时,未直接送达给张某,而是将处罚决定张贴在围墙上,并拍了两张照片后离开,初步判断执法部门存在程序违法的情形。 后该案经过两审法院审理,最终胜诉,人民法院以行政机关违反法定程序为由撤销了
一、违章建筑强拆程序是否必须法院执行对违章建筑强拆时,没有规定一定要法院执行,当事人逾期不拆除,又不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机关可以强制拆除。《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 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二、强制拆迁的法定条件
县政府责成城乡规划局强拆违法建筑,应当以谁为被告?我们知道,房屋分为合法房屋和违法房屋,如果没有相应的规划许可证件进行建房,那么房屋很可能被认定为违法建筑,而进行强制拆除。但是,需要我们注意的是,即使房屋是违法建筑,强拆房屋也是需要遵循一定的程序,不能想拆就拆,想怎么拆就怎么拆。当行政相对人认为强拆房屋侵犯到自己的合法权益的时候,可以通过向法院期数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那么当向法院起诉时,应当以谁
1、违章建筑物业强拆是违法的,因为物业部门并没有强制执行的权利,发现小区存在违章建筑,物业可以督促业主自行拆除或者向住建部门举报。2、在我国实施强拆的部门只能是政府行政部门,如物业强拆造成损失,业主可以要求物业赔偿。3、法律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七条 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