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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政府强拆合法建筑,法院判决恢复原状,并赔偿房屋内损失10000元。

问题描述

镇政府强拆合法建筑,法院判决恢复原状,并赔偿房屋内损失1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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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例介绍:

徐某,杭州市××区XD镇××村人,1978年其在新登镇××号地块上建设了一幢屋长8米、宽7.2米,院墙长7.2米、宽6.3米两间两层的老房子。

1988年,徐某一家四人在炉头另处审批建房二间三层,面积约140平方米,1991年6月30日,原杭州市富阳县人民政府(现为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政府)对该二处房屋制作富集建(1991)字第132957号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用途为“住宅、猪舍、菇房”,并均登记在徐某名下。

2017年5月23日,徐某因夫妻关系不和,至杭州市××区民政局办理离婚手续,并协议约定将位于炉头村91号房子归其前妻及儿子徐XX所有,案涉房屋归其及女儿、外孙所有。

2017年7月31日,镇政府向徐某发出限期拆除旧房通知书,责令徐某于2017年8月3日前自行拆除此旧房子,若逾期未拆,将实施强制拆除,并将该通知书送达给徐某前妻胡某。

2017年9月1日,新登镇政府组织人员将徐某位于炉头的老房子予以强制拆除。

二、对镇政府强拆行为的违法的认定

徐某称涉案房屋建于1978年,另处房屋建于1988年,并且两处房屋均已在1991年6月30日取得集体土地使用权证,根据法不溯及既往原则,徐某的房屋均属于在1999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修订实施前经依法批准合法取得的宅基地,故不受宅基地“一户一宅”政策的限制,属合法建筑,且违反土地管理法中的一户一宅规定的行为,依法应由土地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拆除,镇政府以徐某违反一户一宅为由拆除徐某房屋系超越职权,在对涉案房屋进行拆除前,新登镇政府未经依法调查取证即认定案涉房屋系违法建筑,系认定事实错误,新登镇政府在拆除时未依照法定程序进行,程序违法,徐某要求确认强拆行为违法的诉讼请求,理由正当,原审法院予以支持。

三、镇政府违法强拆,能否要求镇政府恢复原状?

对于徐某要求镇政府恢复原状的诉讼请求,原审法院认为,徐某于2017年与其妻子协议离婚,将位于炉头村91号新房子归其妻子和儿子所有,而老房子归其及女儿、外孙所有,故案涉房屋成为其唯一住房。

为保障徐某及其家人的基本居住权,徐某要求镇政府恢复原状的理由正当、合法,法院予以支持。

被告镇政府作为基层行政机关,其行使行政权力需有法律依据或法律授权。但在本案中,既未查明涉案事实,也未享有相应法律权力,严重损害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因此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被告镇政府认为涉案房屋区域属于复垦区,已无恢复原状可能。该主张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其目的是逃避法律责任。目前,徐安宇还生活在涉案房屋附近,对该区域的了解,没有收到有关机关作出的复垦文件,上诉人也未提供相关证据证明该区域属于复垦区,其主要目的是逃避法律责任。

徐某从出生至今一直生活在涉案房屋里,对这里充满深厚情感,上诉人的强拆行为,不仅侵害其物权,同时还伤害徐某对老家的情感。

另外,徐某还是退伍军人,其参军期间为国防事业作出一定贡献,而现在因被告镇政府的违法行为,导致其老无居所,一个最基本的心愿即要求被告镇政府恢复原状,得到法律的认可。

因此,请求法庭驳回上诉人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

四、关于法院判决被告镇政府对被拆除房屋及院墙恢复原状是否适当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二条规定:“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有本法规定的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情形,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

本法规定的赔偿义务机关,应当依照本法及时履行赔偿义务。”第三十二条规定:“国家赔偿以支付赔偿金为主要方式。能够返还财产或者恢复原状的,予以返还财产或者恢复原状。”

本案中,因镇政府的违法拆除行为,导致徐某唯一合法住宅被拆除,其居住权益无法得到保障。根据国家赔偿法的上述规定,镇政府应当依法及时履行赔偿义务。

镇政府对案涉被拆除房屋恢复原状,使案涉房屋的情况恢复到违法行为作出之前的状态,是履行赔偿义务的一种方式。鉴于案涉房屋所在地块周边仍有大量住宅存在,对被拆除房屋恢复原状并不会直接影响该地块的现状及用途,法院出于保障徐安宇居住权益的考虑,判决镇政府对被拆除房屋及院墙恢复原状并无不当。

五、关于徐某要求镇政府赔偿屋内财产损失15000元的是否合理

原审法院认为,徐某在庭审中列举了屋内物品有床、床上用品4套、冰箱一台(旧)、灶用品、电饭煲、洗衣机、打稻机一只、八仙桌一张等,镇政府称其在强拆时对屋内物品列了清单,并叫公证机关进行了公证,但在庭审中或庭后未向原审法院提交相关证据,原审法院根据日常生活经验,认为徐某屋内存在上述生活物品的可能性较大,镇政府在强拆时即便将上述其中一些物品搬出屋外放置于空地上,但没有妥善进行交接,也未妥善保管,致使一些物品遗失或损坏,其应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

对于上述物品,法院根据其使用年限及其重置价格酌情定价赔偿金人民币10000元,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付清,并无不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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