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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决:确认合肥庐阳大杨镇政府强拆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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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决:确认合肥庐阳大杨镇政府强拆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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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观点分析

因为自己是外来户,仅仅是在当地购买了房屋,拆迁部门认为因为其不符合有效XX置人口的认定条件,不是征收土地上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不具备在动迁区集体土地上享有房屋和宅基地的权利,不是征收补偿的适格主体。

并且房屋没有办理建房手续,所以是违法建设,因此政府就可以直接强拆吗?答案是不能!

近期XX徽XX飞、苏XX律师办理了两起强拆案件,最终确认政府强拆违法!诉讼参加人原告:王X

被告:合肥市庐阳区大杨镇人民政府

委托代理律师:XX徽XX,高X律师、赵XX律师

审理法院: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基本案情:1、为配合合肥市庐阳区大杨镇大房XX水资源保护地保护区搬迁项目开展,去政府对大杨镇龙王唐XX复建点项目集体土地上房屋实施征收XX置

2、原告房屋位于合肥市庐阳区大杨镇龙王社居委唐岗居民组,在此次征收范围内。2017年11月18日,被告对原告所有的房屋以及附属物强制拆除。

政府答辩意见1、原告户籍不在大杨镇龙王社区,非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在征收范围内无承包土地,不属于拆迁XX置对象。

被告未收到原告关于涉案房屋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申请,原告房屋不是合法建设。

2、被告多次通知原告对涉案房屋进行登记,但原告拒不配合,被告拆迁程序合法。

综上,原告不符合有效XX置人口的认定条件,不是征收土地上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不具备在动迁区集体土地上享有房屋和宅基地的权利,不是征收补偿的适格主体。

被告拆除涉案房屋于法有据,程序合法。律师主要代理意见1、户籍与是否强拆违法没有关联。只要房屋是原告所有,其被强制拆迁,原告即有权提起诉讼。

是否属于XX置对象不在本案审查范围。

2、房屋是否合法不是本案的审查焦点。因为即使是违法建设,未经法定程序强拆同样违法。

3、是何征收项目与强拆违法没有关联。所有的征收都是为了公共利益,但并不能因此剥夺被征收人合法的权益。法院判决确认被告合肥市庐阳区大杨镇人民政府于2017年11月18日强制拆除原告王X、孙X房屋的行政行为违法。

                    裁判案号(2019)皖0103行初15号高X律师,法学硕士,XX徽XX创始合伙人,第四届合肥市优秀律师,XX徽省行政法专业律师,合肥行政法专业委员会委员,合肥市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合肥市维权十佳律师,XX徽电视台年度优秀律师,合肥市工会职工律师法律援助志愿团、XX徽电视台维权律师团成员。

专注大型、疑难诉讼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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