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因为自己是外来户,仅仅是在当地购买了房屋,拆迁部门认为因为其不符合有效XX置人口的认定条件,不是征收土地上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不具备在动迁区集体土地上享有房屋和宅基地的权利,不是征收补偿的适格主体。
并且房屋没有办理建房手续,所以是违法建设,因此政府就可以直接强拆吗?答案是不能!
近期XX徽XX飞、苏XX律师办理了两起强拆案件,最终确认政府强拆违法!诉讼参加人原告:王X
被告:合肥市庐阳区大杨镇人民政府
委托代理律师:XX徽XX,高X律师、赵XX律师
审理法院: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基本案情:1、为配合合肥市庐阳区大杨镇大房XX水资源保护地保护区搬迁项目开展,去政府对大杨镇龙王唐XX复建点项目集体土地上房屋实施征收XX置
2、原告房屋位于合肥市庐阳区大杨镇龙王社居委唐岗居民组,在此次征收范围内。2017年11月18日,被告对原告所有的房屋以及附属物强制拆除。
政府答辩意见1、原告户籍不在大杨镇龙王社区,非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在征收范围内无承包土地,不属于拆迁XX置对象。
被告未收到原告关于涉案房屋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申请,原告房屋不是合法建设。
2、被告多次通知原告对涉案房屋进行登记,但原告拒不配合,被告拆迁程序合法。
综上,原告不符合有效XX置人口的认定条件,不是征收土地上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不具备在动迁区集体土地上享有房屋和宅基地的权利,不是征收补偿的适格主体。
被告拆除涉案房屋于法有据,程序合法。律师主要代理意见1、户籍与是否强拆违法没有关联。只要房屋是原告所有,其被强制拆迁,原告即有权提起诉讼。
是否属于XX置对象不在本案审查范围。
2、房屋是否合法不是本案的审查焦点。因为即使是违法建设,未经法定程序强拆同样违法。
3、是何征收项目与强拆违法没有关联。所有的征收都是为了公共利益,但并不能因此剥夺被征收人合法的权益。法院判决确认被告合肥市庐阳区大杨镇人民政府于2017年11月18日强制拆除原告王X、孙X房屋的行政行为违法。
裁判案号(2019)皖0103行初15号高X律师,法学硕士,XX徽XX创始合伙人,第四届合肥市优秀律师,XX徽省行政法专业律师,合肥行政法专业委员会委员,合肥市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合肥市维权十佳律师,XX徽电视台年度优秀律师,合肥市工会职工律师法律援助志愿团、XX徽电视台维权律师团成员。
专注大型、疑难诉讼案件。
案情描述:2013年8月,家住济南市章丘区的老人叶某,与孙子小叶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并当天办理了产权变更手续过户到了孙子名下。2017年2月,老人以孙子未实际支付房屋价款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爷孙之间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返还涉案房屋。 笔者代理被告应诉,通过律师庭前深入社区调查取证,发现:本案订立涉案合同的目的,是为了将涉案房屋以买卖的形式过户到小叶名下,是名为买卖,实为赠与,并非是为了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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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物业与业主因“清理家门口装修玻璃”而引发的财产损害赔偿上诉案件。 在一审当中,法院认定物业存在侵权行为,应赔偿业主财产损失。一审判决后,物业公司提起上诉。 楼道杂物堆积,既拉低了小区品质,也埋下了安全隐患,物业履职定期清理,理应点赞,为何最终却落了个理亏? 基本案情 2018年11月,湖城某小区业主李某,也就是一审当中的原告,因违章搭建被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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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日万分之1.75计算,法律依据如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计算之后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包括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和加倍部分债务利息。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根据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方法计算;生效法律文书未确定给付该利息的,不予计算。加倍部分债务利息的计算方法为: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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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阿秀与阿萍是同一个小区的业主。小区的业主代表为方便小区居民沟通,建立了一个有29个成员组成的微信群。阿萍公公曾任该小区业主委员会主任。2021年2月5日,阿萍公公提出辞去小区业主委员会主任一职。阿秀看到辞职信息后,在小区微信群里发信息称其素质低等言语。阿萍因不满阿秀对其公公的评价,便在群里回复阿秀:“要讲到素质,没有比得上你了吧......败坏小区风气,也败坏社会道德风气......”“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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