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原告与被告经人介绍认识后确立恋爱关系,原告与其母亲曾被媒人告知,被告大脑曾经受过刺激。双方婚前见面期间,被告表现正常。
之后双方举办婚礼并登记结婚。婚后不久,被告犯病被医院诊断为精神分裂症,原告发现被告婚前就患有精神疾病,但被告一直没有如实告诉自己。
原告遂以被告登记结婚前隐瞒不宜结婚的重大疾病为由诉至法院,要求依据民法典之相关规定,判决撤销二人的婚姻,并要求被告及其代理人返还彩礼。
裁判结果:撤销原告与被告之间的婚姻,被告及其代理人于判决生效十日内返还原告彩礼。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本案中,被告患有精神分裂症,该疾病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护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有关精神病”,属于医学上影响结婚和生育的重大疾病,且被告未能举证证明其在婚前曾如实将患病情况告知原告,原告请求撤销婚姻关系,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彩礼部分应当按照婚约财产纠纷处理。
《民法典》在总结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基础上完善婚姻撤销制度,将“重大疾病”从无效婚姻的法定事由改为可撤销婚姻的一种情形,一方面给予了个体更多的婚姻自由权利,另一方面也给予了被隐瞒方一定的选择权。
被撤销的婚姻不同于离婚,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
以“重大疾病”为由提起撤销婚姻的,需满足以下条件:
1、当事人婚前已罹患重大疾病,婚后没有治愈的;
2、该重大疾病已经或极有可能影响正常夫妻生活;
3、当事人婚前未如实告知对方自身重大疾病的具体情况;
4、被隐瞒方在知道实情后需一年内提起诉讼。
同时,“重大疾病”目前在法律上并没有非常清晰的定义,但一般认为,参照《母婴保健法》、《传染病防治法》、《异常情况的分类指导标准》等法律法规,“重大疾病”应包括严重遗传类疾病、指定传染病及精神类疾病。
2019年,小晴与小伦经朋友介绍相识并相爱。婚后不久,小伦发现自己的妻子经常因为一点琐事就大发雷霆。近一段时间,小晴精神萎靡、食欲不振,甚至经常半夜情绪失控,在家大吼大叫、胡言乱语。小伦觉得妻子的表现有点异常,打电话给岳母询问情况。岳母只是敷衍说,小晴最近工作压力大,睡眠不好,多休息就没事儿了。 小伦偶然看到了妻子的病历,小晴早在2017年,就曾到过精神病专科医院就诊,当时就被确诊为双相情感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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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在婚前明知自己患有“双相情感障碍和复发性抑郁障碍”等精神类疾病,但却在结婚时,没有将患病情况如实告知原告,致使原告在婚后才知晓被告患病情况,被告的行为侵害了原告的知情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护法》的规定,被告的疾病符合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三条规定的“重大疾病”情形。现原、被告结婚尚不足一年,原告在知晓撤销事由的一年内向法院提出撤销婚姻的诉讼,要求撤销其与被告的婚姻关系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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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日万分之1.75计算,法律依据如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计算之后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包括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和加倍部分债务利息。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根据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方法计算;生效法律文书未确定给付该利息的,不予计算。加倍部分债务利息的计算方法为: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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