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当事人的房屋,于20世纪初便被纳入旧村改造项目范围内,该项目范围内的拆迁活动一直进行了十余年。
2017年7月的一天,在双方还没有达成协议的情况下,当事人的房子直接被强制拆除了。
眼看好好的房子被拆除成为一片废墟,当事人又心疼又愤怒,急忙向相关部门反映情况。
公安机关的工作人员口头告知当事人,拆迁是政府行为;还有有关人员告诉白先生,拆除房子的是执法大队。但是却没有人站出来为拆房行为承担责任。
面对不知道该向谁追究责任、主张赔偿的困窘境况,当事人决定将难题交给专业人士解决。经过初步联系和进一步的沟通,当事人将案件委托给专业拆迁律师原江,希望原律师能帮助自己取得维权胜利。
接受当事人的委托后,原江律师第一时间整理了案情和相关证据材料,结合相关法律依据和实践办案经验,帮助当事人确定了维权的关键——找出强制拆除房屋的责任主体,确认强制拆除行政行为违法。
诉讼过程中,当事人对原律师的维权部署用意理解得更加深刻:
其一,根据当事人获取的录音证据,当事人与镇政府设立的信访办、执法队及当地派出所的通话内容很明确地指出,对案涉房屋的拆迁和强制拆除行为,系由政府主导实施的;
其二,根据案情事实,案涉房屋涉及的旧村改造项目由镇政府负责主导实施,房屋被强制拆除也是不争的事实,这也符合镇政府的行政管理目标,镇政府是房屋被拆除的结果的受益人;
其三,在本案中,当事人已经提交了初步证据,完成了自己的初步举证责任,能够证明强制拆除行为是由镇执法队具体实施的。
根据《国家赔偿法》中对举证责任倒置的相关规定,在本案中,如果镇政府不能提交充分的证据和法律依据,证明自己对强制拆除行为不知情,证明强制拆除行政行为的实施者另有他人,则结合以上两点,法院依法应当推定其承担违法强制拆除的法律责任。
其四,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的明确规定,被告镇政府应当对自己做出的行政行为负举证责任,并需要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
也就是说,镇政府应当举证证明自己实施强制拆除行为有充分的法律依据。
面对我方有理有据的指控,镇政府并没有提交充分的证据,证明强制拆除行为的实施者另有他人,也无法证明其实施强制拆除房屋的行为已履行法定程序。
经过对案件的查明和审理,一审法院采纳了我方的诉讼和辩论意见,最终认定被告镇政府对当事人的案涉房屋实施强制拆除的行为违法。
镇政府不服该判决,提起了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查明认定,在一审诉讼过程中,我方提交的证据和法律依据充分、清楚,本案事实与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一致,并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确认强制拆除行为违法,意味着接下来当事人就能够针对房屋遭遇违法强制拆除侵权行为,主张国家赔偿,争取全面充分的赔偿了。
这对当事人来说,无疑是向维权目标成功挺进了一大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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