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简介委托人在周口市拥有合法门面房。2017年X月X日,周口市XX区人民政府作出X政[2017]XX号《周口市XX区人民政府关于XXX棚户区房屋征迁决定》,决定对包括委托人房屋在内的房屋实施征收。
2018年X月X日,周口市XX区人民政府对委托人作出X政征补[2018]XX号《周口市XX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
委托人对此不服提起诉讼,经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判决撤销了周口市XX区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判决维持了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
2021年X月X日,委托人的房屋被强制拆除,屋内物品损毁殆尽。
委托人认为,周口市XX区人民政府此前作出的《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已经被人民法院生效判决撤销,在此情况下应当与委托人协商一致或者重新作出征收补偿决定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方可实施对委托人房屋的拆除行为,而有关人员未经委托人同意、未经法定程序实施的拆除行为明显违法。
委托人因此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确认周口市XX区人民政2021年X月X日强制拆除委托人位于周口市门面房的行为违法。
二、案件一审审理进程【被告答辩】周口市XX区人民政府答辩称,委托人涉案房屋位于XX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征迁范围内,为了保证拆迁的顺利进行,政府依法作出了行政征迁决定,并实施了相应的拆迁,在拆迁过程中政府依法对涉案的房屋进行了评估,并与委托人多次协商。
由于协商未果,为保证拆迁的顺利进行,政府才实施了对涉案房屋的拆除。在整个拆除过程中,政府是按照有关的法律法规进行,程序合法。
【法院经审理查明】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委托人在周口市拥有房屋一处,并办理有房产证,证载建筑面积为XXX平方米,设计用途为营业。
2017年XX月X日,周口市XX区人民政府作出《周口市XX区人民政府关于XX棚户区房屋征迁决定》,征收补偿范围为:东至XX路东侧,西至XX路,南至XX,北至河南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区域(以征收区域红线图为准),搬迁期限为2017年X月X日至2017年X月X日,委托人的涉案房屋在上述征迁决定确定的征收范围内。
周口市XX区人民政府与委托人未能就安置补偿问题达成一致。2018年X月X日,周口市XX区人民政府对委托人作出X政征补【2018】XX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决定对陈新红补偿人民币合计XX元。
委托人不服该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提起行政诉讼,经本院和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一、二审,已判决撤销上述房屋征收补偿决定。
为保障拆迁项目的顺利进行,周口市XX区人民政府于2021年X月X日对委托人涉案房屋实施了强制拆除。委托人遂提起本案诉讼,请求确认强制拆除行为违法。
【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为,强制拆除行为作为一项极为严厉的行政强制执行方式,其设定和授权只能由法律予以规定。根据现行法律的规定,无论是集体土地征收引起的强拆,还是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引起的强拆,均未授权地方政府有强制拆除公民合法建筑的权利。
本案中,周口市XX区人民政府在未对涉案房屋的安置补偿问题与委托人达成协议的前提下,将涉案房屋强制拆除,其强拆行为没有法律依据,故委托人请求确认周口市XX区政府强拆行为违法的理由成立,一审法院予以支持。
三、案例分析本案中,在涉案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已被撤销的情况下,在征收方与被征收方就房屋补偿问题未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征收部门在未经法定程序的情况下拆除房屋已明显违法。
在此提醒广大被征收人,在补偿问题未协商一致的情况下,政府直接实施强制拆迁,可以从不同层面寻找政府违法点,以此在诉讼中寻找最佳维权思路。
来硕征地拆迁成功案例系列之三十(贵州毕节·征收补偿决定 ):认定事实不清,遗漏补偿内容,房屋征收补偿决定被撤销【事实概要】贵州省织金县位于乌江上游支流六冲河与三岔河交汇处的三角地带,东邻平坝、南依普定、西接纳雍、北通大方,是贵州省级贵州省级历史文化名城。2017年3月,织金县人民政府以建设织金古城(东片区),完善城市功能为名,作出了关于东山鱼山片区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决定,对双堰街道三个社区的房屋
最高法:超过法定起诉期限,请求撤销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不予受理 我们说法律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但是法律不保护在权利上睡大觉的人。在民事诉讼中的体现,就是诉讼时效制度。在行政诉讼中,则表现为起诉期限。如果行为人超过了法定的起诉期限再去法院起诉,那么法院是不予受理的。这也是有最高院的
【裁判要旨】尽管送达程序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26条第一款中没有作出明确规定,但是因征收补偿决定直接影响被征收人的权利义务,根据行政行为应当送达相对人的一般行政程序法原理,征收补偿决定送达程序应当是一个必不可少的程序。既然送达程序是征收补偿决定对当事人发生法律效力的必要程序,那么未经送达,征收补偿决定就不对被征收人发生法律效力。因此,该征收补偿决定对刘小花不发生法律效力,也即不对其权
房屋征收与补偿事关社会稳定、人民安居乐业、经济社会协调发展。近年来,一些地方因强制拆迁引发的恶性事件屡屡发生。有关市、县级人民政府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以下称征收补偿决定)以及新旧规定衔接等问题成为社会关注焦点。为此,国务院下大力气进行专项整治,最高院也下发紧急通知并开展专项检查,取得了明显成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现实生活中,有这么一种情况,征收方要拆你的房子,但是补偿一直谈不拢。这种情况下他们给你下达了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拆迁补偿依旧不满意,在你收到这份文件不久后,房子就被强制拆迁了。以下是北京来硕律师事务所周彤律师对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的见解,具体分析如下!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政府申请强制执行被执行人范**房屋行政征收补偿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3月11日召开听证会,对申请执行人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政府作出的吉市船政房征补(2014)036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申请执行人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政府的委托代理人陈**、梁开春,被执行人范**及其委托代理人王*、周**到庭参加听证。本案现已审
律师观点分析不服不予房屋征收补偿决定胜诉案例【案件概要】党胜精英律师团队承办的原告李某某、黄某某等诉被告兴宁市人民政府不予补偿决定(房屋征收补偿)一案,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采纳律师代理意见,判决撤销被告兴宁市人民政府作出的兴政征决(2021)X号《兴宁市人民政府不予补偿决定书》,由兴宁市人民政府依法对原告李某某、黄某某等重新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得以维护。 【裁判文书】广东省梅州市中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2012年2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43次会议通过) 法释〔2012〕4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已于2012年2月27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43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4月10日起
拆迁改造本是为了城市建设改善生活环境造福群众的一项工程,,但是有些征收方为了快速完成拆迁任务,对有异议的被拆迁人的房屋进行违法强拆。有些被拆迁人觉得,既然房子都被拆了,于是就去领取了拆迁补偿款,但事后却越想越不痛快,想要起诉征收方强拆违法。那么在这种已经领取了拆迁补偿款的情况下,还能起诉征收方的强拆行为违法吗?即明律师告诉大家,是可以的。
最高人民法院在典型意义阐述中指出,行政机关在对土地和房屋征收的过程中,应当遵循“先补偿、后拆迁”原则,依法对被征收人进行安置补偿。在被征收人已经依法得到安置补偿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安置补偿的情况下,政府机关若要实现强制搬迁和拆除,也必须按照法定程序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在获得人民法院准许强制执行裁定前,行政机关没有直接强制拆除被征收房屋的权利。最高法发布:李三德诉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政府行政强制案(
强制执行是要对方有钱或者财产才可以执行的,对方都没有财产,你的钱怎么能要回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法院有权采取执行措施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
最高院:补偿问题未经征收补偿协议或者补偿决定解决前, 被征收人有权拒绝交出房屋和土地【裁判要旨】有征收必有补偿,无补偿则无征收。征收补偿应当遵循法定的程序和步骤,遵循及时补偿原则和公平补偿原则。补偿问题未经征收补偿协议或者补偿决定解决前,被征收人有权拒绝交出房屋和土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行 政 判 决 书(2016)最高法行再80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山西省安业集团有限公司,
在什么情况下,《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会被撤销依据我国行政复议法的规定,被拆迁人就拆迁补偿决定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时,行政机关或者法院作出撤销决定或者裁定的,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就会被撤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 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当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提出意见,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同意或者集体讨论通过后,按照下列规定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法律分析:《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被征收人对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据此可知,在被征收人对政府的征收决定不服时,其主要有2种救济途径:(1)依法申请行政复议;(2)直接提起行政诉讼,这种情形下提起行政诉讼无需以申请行政复议为前置条件,可以不经过行政复议而直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所以,根据您所说的情况,如果您
你好,民事判决所确定的义务已经履行完毕的,申请人不能再申请强制执行。 这种情况下,被执行人要向执行法院提交义务已经履行的证明或者证据,法院审查确定后,会裁定不予执行。
律师观点分析案情简介:租住单位公房36年,面临房屋征收,单位却选择要回房屋杨某是安徽物资局的员工,1985年单位就分配了一套20多平方的公房给杨某租住,由杨某每月交一定的租金。杨某在这里娶妻生子,就这样住了30多年,期间还因为孩子的出生,在旁边自建了几十平方的房子。在这30多年中,单位经历了福利分房、集资建房,但杨某却因为种种原因,都没有赶上,仍旧租住着单位的公房,没有任何怨言。2020年开始,杨
行政起诉状原告:_________________解**,男,汉族,19*7年*月27日生,住河北省**市**县**街27号,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被告:_________________**市**县人民政府,地址:_________________河北省**市**县**路19号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刘**职务:_________________县长诉
政府在作出征收补偿决定前需要履行哪些程序《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由此可以知道,如果被征收人在期限内不签协议,想要做钉子户,那么政府就有权作出征收补偿
导读:征收过程中,政府针对被征收人作出的补偿决定常因补偿标准、金额、项目、方式等问题成为双方产生争议的焦点。那么,被征收人该如何依法审查一份补偿决定呢?本文,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的李顺华律师团队将通过最高人民法院的一则具体案例,为您阐述房屋价值评估报告会对补偿决定的合法性产生怎样的重要影响。【以案说法:评估报告送达有要求】曾女士家住湖北省某市,因旧城改造项目需要其房屋面临被征收。但因补偿标准过低,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