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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水道堵塞致房屋被淹,楼上住户是否均需担责?

问题描述

下水道堵塞致房屋被淹,楼上住户是否均需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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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全体或部分业主共用的下水管道因排入异物而堵塞,造成某一业主因下水管道堵塞而财产受损,当所有或部分业主都具有向下水管道排入异物堵塞管道造成财产损害结果的可能,且无法确定具体责任人时,应属共同危险行为导致的财产损害。

共同危险行为规则的价值,在于保护无过错的受害人,由可能引起危险的共同危险行为人共同担责,即在责任成立上采用因果关系推定,推定行为人的危险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因此,各业主不能举证证明自己的行为与受损业主所受财产损害之间没有因果关系,故应对受损业主所受财产损害承担连带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四条第一款“连带责任人根据各自责任大小确定相应的赔偿数额;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在无法确定致使下水管道堵塞的具体侵权人及相应责任大小的情况下,应由共同使用该下水管道且同期有装修行为的所有业主对受损业主的财产损失平均承担责任。

依据:山东省德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法院 韩朋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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