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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8.动迁安置,公房增配房屋动迁的,原住户是否有权参与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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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8.动迁安置,公房增配房屋动迁的,原住户是否有权参与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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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案例:(2017)沪0106民初46429号

该案中法院认为,房屋征收补偿利益的分配应该符合政策与法律规定。原告称征收房屋增配单载明家庭主要成员系原告和被告王兰芳两人,故所有征收利益应当在两者之间平均分配,但本院认为原告的该项分配方案不应简单予以确认,理由如下:首先,本案所涉征收房屋系由王兰芳单位在王兰芳原先获得房屋(中山西路房屋)的基础上增配获得,虽然增配的家庭成员仅原告和被告王兰芳两人,但增配理由是由于家庭居住困难,可见本案当事人中的梁军、梁红、王兰芳、王家乐以及梁振武均对增配房屋的来源具有贡献。

要点:增配房屋是考虑了原住户全体的人口和居住面积,故而原住户对于增配房屋的取得都有贡献,增配房屋动迁的,原住户(户口不在增配房屋内)有权参与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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