叉车撞人造成事故是否应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担责
本文认为,叉车属于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但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的应当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没有投保交强险的法定义务,不应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
案中的叉车,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二条的规定,属于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是指除道路交通、农用车辆以外仅在工厂厂区、旅游景区、游乐场所等特定区域使用的专用机动车辆。
从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的机动车的定义来看,“机动车”,是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
而叉车属于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其中虽然包含有“机动车”三个字,但叉车是否属于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的应该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应该具体分析。
(一)从叉车的登记机构来看,道路交通安全法中的“机动车”,根据《机动车登记规定》应是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的车辆,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四条规定,需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监督管理,而叉车属于轻小型起重设备,规定在国家质检总局制定的《特种设备目录》中,根据《特种设备管理制度》第一条“本制度所称厂(场)内机动车是指不属公安部门和农机部门管理、注册挂牌的;
只限于在企业厂(场)区内行驶的车辆。”和《特种设备注册登记与使用管理规则》,叉车由质量监督部门进行登记注册和管理,并非是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进行登记管理。
由于《机动车登记规定》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都是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所制定的,可以认定《机动车登记规定》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对道路交通安全法中机动车的概念进行了限缩性解释,即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的机动车应是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登记的车辆,依反面解释,不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登记范围内的车辆,不属于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规定的应该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范围。
(二)从《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2004)来看,上述这一特殊含义所解释出的结果,也得到《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2004)国家强制性规定的支持。
根据《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2004)中的说明,“鉴于外型和结构的特殊性,叉车不适于作为一种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和使用,修订后的GB7258 明确 GB7258 不适用于叉车。
叉车的技术要求应符合相关标准的规定。” “轮式专用机械车—有特殊结构和专门功能,装有橡胶车轮可以自行行驶,最高设计车速大于 20km/h 的轮式工程机械,如装载机、平地机、挖掘机、铲车、推土机等,但不包括叉车。”
这里将叉车排除在《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之外,并认为“叉车不适于作为一种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和使用”。
(三)从法规实施的先后来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自2006年7月1日起施行就规定了机动车应当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而2009年5月1日起修改施行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八条规定,国家鼓励实行特种设备责任保险制度,提高事故赔付能力,并没有强制规定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应当投保交强险。
(四)法律概念应具有统一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费率方案》2008版的“特种车二”中的用于清障、清扫、清洁、起重、装卸(不合自卸车)、升降、搅拌、挖掘、推土、冷藏、保温等的各种专用机动车的范围应该和《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2004)规定的范围是一致,《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2004)已经将叉车排除在外,因此叉车不属于该方案中的特种车。
以上内容就是相关的回答,一般对于这些车子都会有交强险来进行保障的,在造成的事故之后,那么购买了保险的话可以直接让保险进行理赔,但是叉车是属于厂内的专用机动车,不能适用于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如果您还有其他法律问题的可以咨询相关律师。
基本案情:崔某珍驾驶电动三轮车沿怡园路由南向北行驶至北宫街北200米处时,与姜某宁骑的人力三轮车相撞,致姜某宁受伤,两车受损。事故后对电动三轮车属于机动车还是非机动车进行鉴定,结论为“1、根据现有证据及材料,无法确定红色人力三轮车事故时是否处于停止状态。2、上海永久牌电动三轮车属于机动车。”本案经过了一审、二审、再审,最终法院裁判:虽然崔某珍驾驶的电动三轮车经鉴定属于机动车,但姜某宁未提供证据证实
营运损失不应由交强险进行赔偿。交强险的赔偿的范围为直接损失,而对于间接损失不应予以赔偿。营运损失系在出现交通事故的情况下造成车辆无法正常营运而发生的损失,此损失的性质为间接地损失,因此不应由交强险赔偿。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
律师观点分析电动三轮车是否需要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案情描述:2019年3月11日,在北京市XX路段,孙某驾驶电动三轮车由南向北行驶,张某驾驶二轮摩托车由北向南行驶,二车相撞发生事故,造成张某、孙某受伤,车辆损坏。经北京市公安局XX分局交通支队XX中队认定,孙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张某负事故的次要责任。后张某经北京市XX区人民医院诊断为股骨干骨折,牙体缺损,口唇皮肤挫裂伤缝合术后,左下肢皮
近日,团队成员代理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在我们日常交通出行中也不乏见到类似情况,为帮助大家更好地规避风险,特撰文于此,供大家参考借鉴。基本案情:我方委托人驾驶电动四轮车在道路上与原告方近亲属(已死亡)驾驶的电动三轮车发生碰撞,在交警部门认定事故责任时,双方电动车均被鉴定为机动车,事故认定我方委托人承担事故同等责任(事实上,如果按照事故现场情况以及事故现场旁边店铺视频监控,事故主要成因是原
交通事故交强险主要责任,先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交通事故当事人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法律依据: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
一、自己车撞坏了在不在交强险赔偿范围自己车撞坏了,不在交强险赔偿范围,因为交强险是赔付三者的,修自己车,需要购买商业车损险。不过有一种特殊情况除外,事故是双方事故,同等责任,双方都有购买交强险,并且双方损失均在2000元以内,交警会判互碰自赔。这样,保险公司基本都会使用交强险赔自己的车。我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对于交强险的赔偿范围进行了明确规定。投了保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
根据以上内容,律师从法律角度分析如下:自己全责,对方不需要赔偿,由全责方的交强险按照下列责任限额赔偿:一、机动车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有责任的赔偿限额:1.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0000元人民币;2.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0000元人民币;3.财产损失赔偿限额:2000元人民币。二、机动车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赔偿限额:1.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000元人民币;2.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000元人民币;3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超标的电动车是属于机动车的一种,而依据交强险条例的规定,电动车是需要购买交强险的。【法律依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投保、赔偿和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赔偿项目有:2、误工费4、交通费5、办理丧葬事宜的误工费、交通费6、住院伙食补助费8、丧葬费9、被扶养人生活费10、死亡赔偿金11、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如果当场死亡,一般没有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如果提起的是刑事附带民事赔偿,则没有精神损害抚慰金。【误工时间】1. 有定残,从事故发生日计至残疾鉴定前一天。2. 未定残,以医嘱修养时间为准,从事故发生日计至休养终结日【平均经济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超标的电动车是属于机动车的一种,而依据交强险条例的规定,电动车是需要购买交强险的。【法律依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投保、赔偿和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基本案情】卢某醉酒后驾驶小轿车与许某驾驶的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许某受伤。经交警部门认定卢某醉酒驾驶车辆,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卢某为其小轿车在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承保期限内。许某受伤后在医院住院治疗,出院后经鉴定左上肢六级伤残、右股骨十级伤残,许某向法院起诉要求赔偿。法院判令承保卢某车辆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11万元给许某。保险公司在许某住院期间垫付
一、出交通事故必须先用交强险吗 发生交通事故后,是必须先由交强险进行赔偿,超过交强险赔偿限额的,再在商业险内按交警认定的事故责任进行赔偿。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然
在去进行精神损害理赔的时候,是需要对相关的侵权行为和赔偿计算方式去进行了解的,那么精神损害抚慰金在交强险范围内优先赔偿?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小编整理了相关的内容,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一、精神损害抚慰金在交强险范围内优先赔偿 (一)根据民法典原理,应当先确定物质损害赔偿金,再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 根据《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十八条第一款及第三十一条之
误工费在交强险中最高赔偿多少?误工费在交强险中最高赔偿18万元,交强险可提供人身伤亡、医疗费用以及财产损失赔偿,其中误工费就包含在伤残责任中。根据交强险赔付的规定,在被保险车辆有责的情况下,造成第三方身故或伤残最高能赔18万元,无责的情况下最高能赔1.8万元,因此误工费的赔付限额即为18万、1.8万,超过限额,交强险则不能赔,只能由车主自己承担,或用第三者责任险来理赔。1、交强险是必须购买的汽车保
营运损失应是由交强险赔偿的。误工费系人身损害赔偿中的赔偿项目,误工费是指在遭受人身伤害的情况下对于受害人因伤无法劳动而造成的直接的收入损失,对于误工费的计算以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属于直接损失的一种。对于营运损失的估算应当有一定的制度进行约束。
一、刮蹭在交强险赔偿范围汽车有剐蹭,只用交强险能赔付。剐蹭属于财产损失,依照规定可以赔偿金额:2000元人民币。交强险赔偿:凡是对第三方(除本车、本车上的人)造成损失的,无论是否有责任,都是交强险赔偿范围。当有责任时,三方财产损失最高赔偿2000元,三方医疗费最高赔偿10000元,三方死亡伤残最高赔偿110000元。当无责任时,三方财产损失最高赔偿100元,三方医疗费最高赔偿1000元,三方死亡伤
精神损害抚慰金在交强险与第三者责任险中如何分配李勇 交强险自2006年7月1日起实施以来,精神损害抚慰金首次被纳入交强险法定赔偿范围。其赔付的标准一直是大家所关心的话题,也是保险公司与被保险人最容易发生争议的地方,其中有关精神损害抚慰金如何赔付问题更是理赔中的盲区。交强险是否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已无争议。但由于商业第三者责任险并不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因此交强险范围内的精神损害抚慰金是按序赔偿
一、误工费在不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包括的。凡是对第三方(除本车、本车上的人)造成损失的,无论是否有责任,都是交强险赔偿范围。当有责任时,三方财产损失最高赔偿2000元,三方医疗费最高赔偿10000元,三方死亡伤残最高赔偿110000元。当无责任时,三方财产损失最高赔偿100元,三方医疗费最高赔偿1000元,三方死亡伤残最高赔偿11000元。医疗费包括:医药费、诊疗费、住院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合理
二手车交易过户时是否需要付交强险据交强险有关条款规定:“在交强险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机动车所有权发生转移的,投保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并办理交强险合同变更手续。”在二手车买卖中,由于驾驶人不同,因此风险也不同,所以需要办理交强险的过户手续。车主本人携带身份证原件,到 保险公司提出书面申请,进行变更即可。如果不是本人来办理,代办人还需携带委托书,到保险公司办理。对于买二手车的消费者,在这段
不是分别另外附加险,不计免赔和医保外医疗费用险并不矛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