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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驾酿事故,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先行赔付后依法追偿醉驾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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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驾酿事故,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先行赔付后依法追偿醉驾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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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

【基本案情】

卢某醉酒后驾驶小轿车与许某驾驶的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许某受伤。经交警部门认定卢某醉酒驾驶车辆,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卢某为其小轿车在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承保期限内。

许某受伤后在医院住院治疗,出院后经鉴定左上肢六级伤残、右股骨十级伤残,许某向法院起诉要求赔偿。法院判令承保卢某车辆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11万元给许某。

保险公司在许某住院期间垫付了医疗费1万元,并依照生效判决将交强险保险限额内应赔付的11万元支付给了许某后,起诉至法院向卢某追偿。

【裁判结果】

乳源法院生效裁判认为,卢某醉酒后驾驶车辆导致许某人身受到损害,保险公司依照法律规定在交强险保险赔偿限额内对许某履行了赔付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的规定,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履行完赔偿义务后,可向卢某主张追偿权,据此,法院依法判决卢某偿还保险公司12万元。

【典型意义】

我国实行的交强险制度,具有公益性、强制性和保障性的特点,其目的主要是为了保障交通事故受害人能够得到及时救助。但这并不意味着投保人或驾驶人只要买了保险,发生事故时,保险公司就一定会为自己的事故买单,“全包全赔”。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保险公司在以下三种情况下,可在其赔偿范围内向侵权人行使追偿权:(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

(二)醉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三)驾驶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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