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2020年8月21日10时53分,在北京市朝阳区北五环五元桥至环铁桥段环铁桥区五元桥南向北主路上桥处,刘某爱驾驶小型轿车由南向北行驶,张某峰驾驶小型轿车由南向北行驶,罗某虹驾驶小型轿车由南向北行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车辆接触部位损坏,刘某爱车上乘客冯某鑫、李某瑶受伤查。
交警部门认定:刘某爱负事故全部责任,张某峰、罗某虹无责任。刘某爱驾驶的小型轿车登记在刘某爱名下,登记使用性质为非营运,在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及保额100万元的商业三者险、不计免赔险,事发在保险期间。
事发时刘某爱将车辆在滴滴公司运营的滴滴出行平台上注册为快车,用于接单运营,事发在接单行驶期间。张某峰驾驶的小型轿车登记在梁某红名下,梁某红提交结算单、维修费发票,载明车辆维修费合计金额95810元。
梁某红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各项损失共计96170元。
法院裁判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刘某爱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车在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保险公司就已明确告知投保人案涉免责条款未举证,相应条款不具有法律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五十二条规定为“在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被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
保险人解除合同的,应当将已收取的保险费,按照合同约定扣除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应收的部分后,退还投保人。
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规定的通知义务的,因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经查本案刘某爱车辆虽用于滴滴出行平台运营,但本案事故并不属“因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故保险公司法定免责之抗辩意见,一审法院不予采纳。
刘某爱与保险公司签署的放弃索赔申请书不得对抗三者梁某红之权利,故保险公司仍应向梁某红承担保险赔偿责任。梁某红对其诉讼请求提交了充分证据,一审法院均支持,均系因事故造成的直接损失,由保险公司赔偿。
故作出(2021)京0105民初67873号民事判决: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在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范围内赔偿梁某红车辆维修费95810元、拖车费360元。
一审判决作出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不服,提起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其不承担赔偿责任。
经二审法院询问,刘某爱陈述自2015年开始跑滴滴,跑的是滴滴快车,认可车辆性质为非营运车辆,认可发生事故是在滴滴运营期间。
二审法院询问刘某爱跑滴滴跑多少单了?刘某爱回答我没有计算过。大概两万多单。二审法院询问刘某爱是否跟保险公司说过你跑滴滴的事情?
刘某爱回答,我注册的时候他们没问我也没说过。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1、本案的二审争议焦点在于保险公司应否承担保险责任。
(1)关于商业三者险部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在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被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
保险人解除合同的,应当将已收取的保险费,按照合同约定扣除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应收的部分后,退还投保人。
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规定的通知义务的,因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根据当时生效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四)》(法释〔2018〕13号)第四条第一款之规定,人民法院认定保险标的是否构成保险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二条规定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时,应当综合考虑以下因素:(一)保险标的用途的改变;
(二)保险标的使用范围的改变;(三)保险标的所处环境的变化;(四)保险标的因改装等原因引起的变化;(五)保险标的使用人或者管理人的改变;
(六)危险程度增加持续的时间;(七)其他可能导致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因素。本案中,刘某爱在2015年即已经为滴滴快车司机,长期从滴滴快车运营中获取收入,刘某爱系按照非营业类别进行的投保,但刘某爱在涉案保险期间长期使用涉案车辆从事滴滴快车运营,可以认定为车辆的用途和性质发生了变化,结合考虑涉案事故发生时刘某爱正在从事滴滴运营的情形,故本次事故应当认定为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因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
刘某爱未向保险公司告知其长期使用涉案车辆从事滴滴快车运营的相关事实,本案属于保险公司因被保险车辆危险程度显著增加且刘某爱未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情形,本院认为保险公司关于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免责的主张于法有据,应当予以支持。就保险公司的提示说明一节,本院认为,关于被保险人未履行通知义务,因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该规定系《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五十二条赋予保险人的法定抗辩权,该条款效力并不因保险人是否尽到提示或者明确说明义务受到影响,一审判决适用法律有误,本院依法予以纠正。因保险公司不承担商业险范围内的赔偿责任,故该部分损失应由侵权人刘某爱自行承担。(2)关于交强险部分。当时生效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2〕19号)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机动车在交强险合同有效期内发生改装、使用性质改变等导致危险程度增加的情形,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请求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根据上述司法解释规定,使用性质改变并不导致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免除责任,故一审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保险赔偿责任具有法律依据。本院对一审判决的相应判项予以维持。综上所述,保险公司的上诉请求部分成立,应予支持。一审判决适用法律有误,本院依法予以纠正。故作出(2021)京03民终20424号民事判决:部分撤销一审民事判决,改判保险公司不承担商业三者险的赔偿责任。延伸阅读
1、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年修正)第五十二条 在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被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保险人解除合同的,应当将已收取的保险费,按照合同约定扣除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应收的部分后,退还投保人。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规定的通知义务的,因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四)(2020年修正)第四条 人民法院认定保险标的是否构成保险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二条规定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时,应当综合考虑以下因素:(一)保险标的用途的改变;(二)保险标的使用范围的改变;(三)保险标的所处环境的变化;(四)保险标的因改装等原因引起的变化;(五)保险标的使用人或者管理人的改变;(六)危险程度增加持续的时间;(七)其他可能导致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因素。保险标的危险程度虽然增加,但增加的危险属于保险合同订立时保险人预见或者应当预见的保险合同承保范围的,不构成危险程度显著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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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您在购买保险时就是以非营运车的名义进行登记的,又能够证明车子是自用的性质,保险公司是应该按照保险条款进行赔付的。只需提供营业执照的名称,与车辆的户头要相一致,即能证明是自用车辆拉运自己的货物,方能够得到保险公司的理赔。如果非营运车辆在社会承揽运输业务,而发生了交通事故,在找保险公司理赔时,是需要提供车辆的营运证的;要是不能交付交通运政部门颁发的公路运输营运证,保险公司是不会对其理赔的。但是,如
在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被保险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可以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被保险人未作通知,因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以家庭自用名义投保的车辆从事网约车营运活动,显著增加了车辆的危险程度,被保险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公司。被保险人未作通知,因从事网约车营运发生的交通事故,保险公司可以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免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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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经过 2018年9月4日下午5点23分,绑定“滴滴出行”的凌某接到一单起点平江驾校,终点平江县四宝堂的出行订单,5点24分,凌某驾驶的小车与欧阳某的摩托车相撞,造成欧阳某受伤及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欧阳某将凌某、保险公司状告至平江县人民法院索赔78万元。保险公司认为,事发时凌某在从事“滴滴”网约车运输服务,故公司无须承担凌某的商业保险的赔偿责任。法院判决 法院审理后认
保险公司拒赔时的做法: 1、保险人可以就保险公司的违约或违法拒赔情况向当地的银保监会投诉; 2、保险人也可以到当地法院起诉保险公司,要求其承担理赔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五十八条 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应当与中国人民银行、国务院其他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建立监督管理信息共享机制。 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履行职责,进行监督检查、调查时,有关部门应当予以配合。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
及时报警,先由交警部门出具事故认定书,然后就赔偿事宜协商不成,伤者可以起诉对方车辆的司机、车主和保险公司要求赔偿医药费、营养费、伙食补助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后续治疗费等,
导读:随着人们法律意识的提高,了解“保险公司是否应在保险赔偿限额内赔偿车辆停运损失”问题有助于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下面本律师为大家带来的内容,希望能够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法律条文、司法实践以及更好的增强法治意识。 一、大部分人的观点—保险公司应在保险赔偿限额内赔付车辆停运损失 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年修正
嗯嗯,你好。你车子具体是不是营运车辆?一般营运车辆和非营运车辆保险费用是不一样的。不过,这个也不绝对,一般保险公司自己也有审核的义务,而且保险条款也必须尽到告知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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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主张由保险公司赔付,先在交强险内,不足的在商业险内,还不足的由个人赔偿。有的保险公司合同明确说明不承担停运损失的则无法由保险公司承担。
通常情况下,发生交通事故后的赔偿项目大致包含以下内容: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康复费、后续治疗费、丧葬费、死亡补偿费等;双方可首先就上述项目进行协商,协商不成可以提起民事诉讼。也可以不经过协商直接提起民事诉讼。更多复杂的交通事故赔偿法律纠纷问题,建议咨询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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驾驶证过期未换证出车祸了定责如下: 1、超过机动车驾驶证有效期一年以上未换证的属于无证驾驶,要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 2、没有超过一年的,不属于无证驾驶,公安交管部门处罚后仍可办理换证手续,根据实际情况承担事故的责任。 换证时需要提供哪些资料 1、身份证及复印件; 2、驾驶证; 3、县级或者部队团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 4、两张一寸白底彩照; 5、填写《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 6、
交通事故导致受害人产生误工损失的,责任人应赔偿对方的误工费。如果受害者的亲属处理交通事故产生的误工损失也可以一并要求赔偿。 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 1、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当事人逃逸,造成现场变动、证据灭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无法查证交通事故事实的,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当事人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承担全部责任; 2、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 3、各方均无导致交通事故的过错,
交通事故未处理驾驶证到期不能换证。机动车驾驶证在换证时是要对驾驶证进行审验的,审验的内容包括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交通事故处理情况,对交通违法行为或者交通事故未处理完毕的、身体条件不符合驾驶许可条件的、未按照规定参加学习、教育和考试的,不予通过审验。 机动车驾驶证有效期满换证材料有哪些 1、机动车驾驶人的身份证明; 2、《机动车驾驶人身体条件证明》; 3、机动车驾驶证; 4、机动车驾驶人的有效联系
因交通事故的发生,产生下列情况的,要共同承担责任:1、驾驶人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雇佣关系;2、驾驶人执行职务期间发生交通事故的;3、肇事车辆承包、租赁期间发生交通事故,车主和承包、承租人共同承担赔偿责任;4、肇事车辆挂靠单位收取管理费或分享盈利视为共同车主,与车主共同担责等。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条 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用人单位承担侵
坐滴滴车发生交通事故的,乘客一般没有责任。除非交通事故是由乘客引起的。滴滴车对外以公司名义运营,公司对滴滴车具有管理责任,公司也确实获取一定收益的,滴滴车公司就理应作为直接的赔偿责任主体。滴滴车公司再根据保险合同和公司规定与保险公司和驾驶员划分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