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批复村委会收回宅基地后房屋被拆 河北法院:推定政府强拆主体
基本案情:
唐山市XX村2-16号宅基地使用权登记为孙友利,该处房屋登记在其父亲孙铖名下。孙友利称其在该村只有一处住房,该处房屋实际位置应为3-16号,其父孙铖过世后,名下该处房屋已经分家,确定为孙有利所有,宅基地使用证上“孙友利”名字书写错误为笔误,应为“孙有利”。
2020年6月30日被告唐山市XX区政府针对孙有利所在村及有关农户作出征地启动公告。涉案房屋于2020年7月9日被强制拆除。
孙有利遂将区政府强拆一事起诉至法院。
被告答辩:
就原告诉称被拆除的房屋,答辩人只是作出了关于同意收回宅基地使用权的批复。并未组织工作人员强拆原告的房屋。
该批复中明确载明:对原宅基地使用权人拒不交回土地的,村委会可依法进行强制拆除。据此可以说明两点,
一、申请强制拆除的主体是村委会,不是答辩人;
二、强制拆除需要依法进行。
故原告诉讼确认答辩人强拆其房屋的行为违法,没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
原告质证意见:
被告区政府批复未载明收回宅基地使用权的具体村民名字,不能证明是针对原告作出。批复只是说拒不交回土地的村委会可依法强制拆除,不能证明是村委会实施的强制拆除行为。
法院裁判观点:
原告起诉要求确认被告强制拆除其房屋行为违法,且向本院提交了拆除视频等证据,能够初步证明被诉行政行为的存在。
被告答辩虽否认该行为由其做出,但在法定举证期限内仅提交一份同意村委会收回宅基地使用权的批复,并未提交证明拆除行为系其他主体实施的相关证据,故其主张不能成立。
根据双方提交证据,人民法院有理由推定被告区政府系拆除涉案房屋的实施主体。
判决结果:
确认区政府强拆行为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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