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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证因为没有地籍档案被撤销,法院:办证机关的错,不能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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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证因为没有地籍档案被撤销,法院:办证机关的错,不能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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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证因为没有地籍档案被撤销,法院:办证机关的错,不能撤

我们都知道,在农村建房不是你想在什么地方建房就在什么地方建房,想怎么建房就怎么建房的。在农村建房,首先需要申请一块宅基地,取得宅基地使用证,然后再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才能正式开始建设。

但是,在实践中,会出现这样的情况,村民手里持有宅基地使用证,但是却没有地籍登记档案,那么这种情况下,宅基地使用证是否还有效力呢?

下面,我们具体来看一下最高院的相关案例。

杨某1与杨某2因为宅基地产生纠纷,县政府认为村委会没有为杨某1颁发过宅基证,而且该证在乡政府的地籍档案里也没有登记,作出决定注销杨某1持有的1986年颁发的宅基地使用证,杨某1不服,提起行政诉讼,表示县政府在听证过程中没有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没有让当事人陈述最后意见,没有作现行调解等程序违法,该决定依法应当予以撤销。

本案经过一审、二审、再审、检察院抗诉、最高院再审。

最高人民法院再审认为:对当事人重大利益产生影响的宅基地使用证的法律效力,即便是行政机关自我纠错,也负有当然的证明存在错登、漏登等实体问题或者发证行为违法的义务。

因此,是否建立完善的地籍档案并非相对人的义务及其所能控制,没有地籍登记档案的后果不应当由宅基地使用人承担。

所以说,在宅基地使用权纠纷中,行政机关如果行政机关认为土地使用权证件存在错登、漏登的现象,如果想要自我纠正,那么应该有足够的证据支持,如果是因为行政机关的过错,导致当事人的宅基地使用证没有地籍档案,那么相应的后果应该由行政机关承担,而不应该由宅基地使用人来承担行政机关的过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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