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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认强拆行为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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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认强拆行为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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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观点分析

本案原告王XX,原告为XXXXXX区14栋1XXX号居民、房屋面积380平方米。被告因《¥州市妇幼保健院异地新建项目》对原告房屋进行强制征收。

被告在未与原告签署征收补偿协议的情况下,于2020年12月23日组织相关部门对原告的房屋进行强制拆除,给原告造成巨大财产损失。

律师观点;

一、涉案被拆房屋系合法建筑,其所有权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本案中,原告所建房屋系原告依法建造的合法房屋,另,原告在此生活多年,确已形成稳定的社会生产生活关系。根据物权法基本理论,依非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方式,房屋自建成起即取得所有权,故此原告为涉案被拆房屋的所有权人。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原告所有的私人物权应当依法受法律保护。且被告提交的拆迁户摸底表已经登记了五位原告的房屋面积信息。

被告XXXX人民政府雁园街道办事处无权拆除原告所有的建筑物,其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利,理应确认被告强制拆除行为违法。

(2017)最高法行再102号行政裁定书司法审查裁判观点阐明:对合法建筑的拆除首先应推定为行政强制行为。不论是农村集体土地还是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强制搬迁、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以及随后的土地出让金收取等,均为政府及其职能部门的法定职权。

因此,对合法建筑的拆除首先应推定为行政强制行为,除非有证据足以推翻。本案中,原告已尽到初步举证责任,被告未能提供证据证明涉案强制拆除行为确属其他相关部门实施的,另外,在被告提交的答辩材料中,也对强拆房屋的行为予以自认,应当依法认定涉案行为系被告组织实施。

三、被告组织实施的强制拆除行为严重违反法定程序。

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阻挠国家建设征收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交出土地;

拒不交出土地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集体土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执行其作出的责令交出土地决定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征收土地方案已经有权机关依法批准;

(二)市、县人民政府和土地管理部门已经依照土地管理法和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规定的程序实施征地行为;(三)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使用人已经依法得到安置补偿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安置补偿,且拒不交出土地,已经影响到征收工作的正常进行;

(四)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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