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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石家庄:原告行为违法,不等于被告行为合法,法院:强拆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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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石家庄:原告行为违法,不等于被告行为合法,法院:强拆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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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石家庄:原告行为违法,不等于被告行为合法,法院:强拆违法

基本案情:

三原告的房屋位于桥西区,因留营旧城改造项目纳入征收范围,但就补偿问题一直未与征收部门达成协议。案涉围挡所围地块属于原告房屋院落的一部分,位于合作XX西延路基处,地上建筑物已经拆除,但路面尚未硬化。

原告在已拆除的院落原址上设了蓝色铁皮围挡。2020年7月31日,留营街道办事处综合行政执法队向原告作出《通知》,载明:“你在留营城中村改造区域内(留营旧村内)未经审批私自设立围挡,涉嫌私搭乱建,限你三日内自行拆除”。

2020年8月10日,被告街道办事处组织人员将上述围挡予以强制拆除。

法院裁判观点: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被告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

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视为没有相应证据。但是被诉行政行为涉及第三人合法权益,第三人提供证据的除外。”

本案中,被告认定原告设立围挡行为涉嫌私搭乱建,通知原告自行拆除。在原告未自行拆除情况下,实施了强制拆除。但被告未提交作出该强制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

被告辩称原告私设围挡属于违法行为,但原告行为是否违法,与被告的强制拆除行为是否合法无关。即使原告的行为违法,也应当由具有相应执法权的机关依据法定程序予以拆除,因此,被告的强制拆除行为违法。

同时,根据《石家庄市城乡规划条例》第六十一条之规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或违反城乡规划擅自在建筑物楼顶、退层平台、住宅底层院内以及配件的停车场地进行建设的,由城乡规划执法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恢复原状。

……”

本案中,案涉围挡及围挡范围内地上建筑物已经拆除,原告与征收单位就补偿问题尚未达成一致意见,原告私自建设围挡的行为违反了上述规定,且容易激化矛盾,不利于双方问题的解决,被告的行政行为已无可撤销内容。

裁判结果:

确认被告街道办事处针对原告设立的围挡实施的强制拆除行为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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