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研究了近百起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报告,在这些事故调查报告中,明确提出追责建议的很多,但是明确提出涉事单位依法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议不予处罚的案例极为少见,但是下面两则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经调查组认定涉事单位切实履行了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建议对其不予处罚,成为“尽职免责”的典型案例。
在这两则案例中,调查组为何建议对涉事单位“不予处罚”,我们进行了分析研究,虽然两则案例均为工程建设领域的生产安全事故,但是,我们根据安全生产方面的一般法《安全生产法》,以及其他特殊领域安全生产方面的特别规定,如《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特种设备法》《电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等,在对两则案例免责原因研究分析的基础上,总结出了普遍适用各行业领域企业安全生产的一般合规管理要点,并结合事故报告和监管现况,以及我们服务数个安全生产合规管理项目经验,就合规要点逐一进行分析解读,以助力企业有效力承担安全管理职责。
一、两则案例的基本情况案例一:深圳市某建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2·8”机械伤害死亡事故
2021年4月27日,深圳市龙岗区政府政务网站公示了《深圳市某建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2·8”机械伤害死亡事故调查报告》,该报告显示:2021年2月8日10时04分,深圳市龙岗区坪地街道高中园在建项目工地发生一起机械伤害事故,造成1人死亡。
龙岗区政府委托区应急管理局牵头,成立了由区住房建设局、建筑工务署等相关部门组成的事故调查组。事故调查组查明事故原因是,作业人员安全意识淡薄,忽视作业安全,导致事故发生,认定事故性质为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同时,事故调查组查明,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如下安全管理履职情况(注:如下截取该事故报告部分原文),确认三方履行了安全管理职责,建议对三方不予处罚。
“七、事故责任分析及处理意见
(一)事故相关单位的责任认定及处理建议
1.某科工集团有限公司落实了企业安全生产的主体责任,建立健全了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安全生产规章管理制度及操作规程;设置了安全管理机构并配备了专职的安全管理人员;保证了安全生产资金的投入使用;定期组织了安全教育培训和安全检查;与深圳市某建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签订了《安全生产管理 协议》,明确了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督促专业分包单位落实安全管理职责;按照《施工方案》要求施工单位落实旋挖钻机的防护措施,已履行了总包单位的安全管理职责,建议不予处罚。
2.深圳市某建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立健全了安全生产责任制,组织制定并落实了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项目管理人员具有相关执业资格;
定期开展施工现场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按要求对作业人员进行了安全技术交底和班前安全教育;旋挖钻机作业现场安全管理措施符合要求,已履行了安全管理职责,建议不予处罚。
3.深圳市某建设工程顾问有限公司制定了项目监理部安全管理岗位职责,监理人员具有相关执业资格;制定了监理规划、监理实施细则,并严格按照监理实施细则的要求进行旁站和检查;
建立了监理例会、监理周报制度;定期组织现场安全周检查,并组织安全总结会;按照《施工方案》要求施工单位落实旋挖钻机的防护措施,已履行了监理安全管理职责,建议不予处罚。
(二)事故有关责任人的责任认定及处理建议
死者陈某某安全意识淡薄,忽视安全警示标志、警示灯、声音提示,不顾管理人员制止擅自进入旋挖机回转半径内的危险区域导致事故发生,应对该起事故负全部责任。
鉴于其在事故中死亡,不予追究其责任。”案例二:鄂州市葛店经济技术开发区城市综合体项目“12·8”较大起重伤害事故
2022年01月30日,鄂州市应急管理局政务网站公示了《鄂州市葛店经济技术开发区城市综合体项目“12·8”较大起重伤害事故调查报告》,此报告显示:2021年12月8日,鄂州市某区城市综合体某号塔式起重机在顶升作业过程中,发生一起较大起重伤害事故,造成3人死亡,1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364.8万元。
事故发生后,经该市政府批准,成立了事故调查组,查明现场安全管理员违反塔式起重机相关操作规程,导致塔机倾翻发生人身伤亡事故,并认定该事故是一起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同时,根据调查情况,该调查组认定工程建设单位依法履行了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议对其不追究相关责任,但是,就其他涉事单位及相关人员均进行了责任追究。
二、两则案例免责原因分析两则案例均为工程建设领域的生产安全事故,主要涉事主体为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调查报告认定涉事单位履行了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议免于处罚,主要理由如下:
(一)建设单位对工程施工安全履行了全面管理责任
根据《安全生产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四十九条等规定,生产经营单位自身应当具备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
认定建设单位对工程施工安全履行了全面管理责任,一是建立健全了安全生产的各项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二是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三是依法设置了安全管理机构和安全管理人员;四是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得到了有效运行;五是对承包单位进行了资质审核和准入、签订了安全管理协议、进行了技术交底和安全教育培训,并对施工过程进行了监督检查等,履行了统一协调、管理责任。
(二)施工单位切实履行了安全生产职责
根据《安全生产法》《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一是施工单位资质合规;
二是依法设立了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了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三是制定了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四是保障了安全生产费用投入;
四是尽到施工方案和安全技术措施保障责任;五是进行了安全检查和隐患治理;六是落实了专项防护措施和安全警示标识等相关制度。
(三)监理单位履行了安全管理职责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一是监理单位依法取得了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范围内承担工程监理业务;
二是建立健全了安全监理工作制度,编制了含有安全监理内容的监理规划和监理实施细则,明确了监理人员安全职责以及相关工作安全监理措施和目标;
三是组织或参加了各类安全检查活动,掌握现场安全生产动态,建立了安全管理台帐,履行了审查、监督职责。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要求施工单位及时进行了整改。
我们研究了近百起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报告,在这些事故调查报告中,明确提出追责建议的很多,但是明确提出涉事单位依法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议不予处罚的案例极为少见,但是下面两则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经调查组认定涉事单位切实履行了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建议对其不予处罚,成为“尽职免责”的典型案例。在这两则案例中,调查组为何建议对涉事单位“不予处罚”,我们进行了分析研究,虽然两则案例均为工程建设领域的生产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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