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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是否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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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是否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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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阅读提示】

   处分共同共有财产应当经全体共有人同意,但若是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此种行为又该如何认定呢?

 

【案情简介】

   小花与张三是夫妻关系,婚后两人共同买房,但只登记了张三一人名字。后张三通过中介XX公司对外出售该房。2012年9月24日,张三、李四、XX中介公司三方签订房地产中介合同,合同约定张三将坐落在XX小区的房产以人民币135万元的价格出售给李四,双方于签字当日房款两清,并对其他内容进行约定。

合同签订后,李四向张三支付了全部房款,张三向李四交付了房屋并办理了过户手续。后小花发现丈夫张三私自售卖房屋,要求法院确认张三与李四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相关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

第八十九条共同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共同的权利,承担共同的义务。在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一般认定无效。

但第三人善意、有偿取得该财产的,应当维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对其他共有人的损失,由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人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第一百零六条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律师说法】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行为一般无效,但符合善意取得条件的除外。本案中不可否认涉案房屋是夫妻双方共同财产,但该房仅登记在张三一人名下,根据《物权法》的公示公信原则,李四完全有理由认为该房屋属于张三一人所有,且李四也以市价向张三支付了购房款,双方也已办理了过户手续,完全符合善意取得的条件,故张三与李四的房屋买卖合同合法有效。

对于共有财产处分的内部约定,善意第三人无从知晓。法律中,善意取得制度就是为了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交易的良好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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