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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房屋共同共有人擅自卖掉房屋,其他共有人能不能追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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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房屋共同共有人擅自卖掉房屋,其他共有人能不能追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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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农村房屋共同共有人擅自卖掉房屋,一般情况下,其他共有人可以追回房屋,但是如果第三人为善意取得该房屋的,则其他共有人不能追回。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共同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共同享有所有权;该法也规定,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的,应当经占份额 2/3 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

因此,如果共同共有人之间没有特别约定,则未经共有人同意擅自卖掉房屋的行为是效力待定的,如果共有人不同意,可以拒绝追认该出卖行为,从而追回房屋。

但是,根据《民法典》的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1)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

(2)以合理的价格转让;(3)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因此,如果受让方为善意第三人并且支付了合理的对价,同时办理了房屋转让登记的,则应维护第三人的利益,使第三人终局性地取得房屋的所有权,其他共有人不能追回。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九十九条 共同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共同享有所有权。

第三百零一条 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变更性质或者用途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是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三百一十一条 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受让人依据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

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适用前两款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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