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具有很强的身份属性。在确定宅基地房屋权属时,应综合考虑宅基地使用证、建房用地审批等文件上核定的人员,以及房屋新建、翻建、改扩建等情况。
原告徐某作为诉争房屋的宅基地使用权人之一,且诉争房屋建房时,其也已经与被告潘某结婚,故其系诉争房屋共有人之一。现原告要求依法分割,法院考虑房屋实际情况,在不影响其他共有人使用的情况下,依法予以分割。
对于被告辩称原告的诉讼已经过了诉讼时效,法院认为,根据法律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
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故原告的诉讼未超过诉讼时效,对被告的此项辩解未予采信。第三人潘-E辩称,宅基地使用权人均同意将诉争房屋赠与其孩子所有,但未提供相应依据,法院对此未予采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十一条、第七十八条第一、二款、第一百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坐落于上海市奉贤区奉城镇洪东村柴场X、XX号三上三下房屋及东、西面小屋各1间,其中底楼中间一间归原告徐某所有。
一审判决后,被告上诉,但因未缴纳上诉费,二审裁定按自动撤诉处理。一审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评析】
随着城乡一体化进程的加快,农村面临大面积的拆迁,为了获得拆迁利益,当事人纷纷诉至法院主张其是宅基地审核表的立基人口或诉争房产系共同出资建造,请求确认其为共有人或对部分房屋享有产权,要求分家析产,致使涉及农村宅基地房屋的继承纠纷、农村房屋买卖纠纷、房屋确权纠纷、离婚后财产纠纷案件不断增加。
本案是农村宅基地房屋的分家析产的典型案例,是一起离婚后对农村宅基地房屋进行分家析产的纠纷,争议焦点为:原告是否为诉争房屋的所有权人?农村宅基地房屋是否可分割?农村宅基地房屋如何分割?
一、原告是否为诉争房屋的所有权人?
根据《关于审理宅基地房屋纠纷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的规定,在确定宅基地房屋权属时,应综合考虑宅基地使用证、建房用地审批等文件上核定的人员,以及房屋新建、翻建、改扩建等情况。
在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前后新建、翻建、改扩建的,以农村建房用地审批文件和农村宅基地使用证核定人员为房屋的权利人。原告作为立基人口之一,是诉争房屋的宅基地使用权人之一,且诉争房屋建房时,其也已经与被告潘某结婚,故其系诉争房屋的所有权人之一。
二、农村宅基地房屋是否可分割?
在处理此类案件的时候有不同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为维护居住的稳定性及其他共有权人的使用权益,对于离开该宅基地房屋的一方只确认其享有所有权,但不给予其使用权,即使用权不能分割;一种观点认为宅基地房屋所有权具有可分性,可判令其中部分房屋的归属。
本案则是采用第二种观点。农村宅基地房屋与商品房在分割方面有一定区别,农村宅基地房屋具有结构上的特性,如多层、多房、多梯、多卫,即使将其中部分房屋分割给一方,一般也不会影响其他人的使用。
而商品房受制于面积、房间、厅卫的影响,分割时不利于使用和生活,故大多数情况下是权属归于一方,另一方折价补偿。
三、农村宅基地房屋如何分割?
在分割农村宅基地房屋时,要考虑房屋实际情况,应在不影响其他共有人使用的情况下予以分割。本案房屋有三上三下两层楼房,还有东、西各一间小屋,其中西面一上一下和东面一上一下各有楼梯。
本案原、被告于2002年10月经法院调解离婚,但对农村宅基地房屋没有处理。离婚后,原告离开该房至别处居住。西面一上一下及西面小屋一直由第三人潘A、吴某居住使用,东面二上二下由被告和第三人潘-E居住使用。
现原告要求分割,将一楼中间一间判归其所有既考虑了其他人的使用不受影响,又方便了原告。故法院所作判决,并无不妥。
1、农村宅基地房屋卖了一般不能要回来,买卖行为无效的除外。2、对于发生在本乡范围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间的农村宅基地房屋买卖,应当认定有效;3、对于将房屋出售给本乡以外人员、未经有关组织和部门批准的农村宅基地房屋买卖,应作无效处理。
农村宅基地房屋卖了,一般不能要回来。农村宅基地上的房屋,只能在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间转让(买卖),如果出卖给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那么房屋买卖合同因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则有机会要回来。
法律分析农村宅基地若纠纷而不能确权的,当事人可以到登记机关提出登记申请;不接受申请的,当事人可以提起行政复议。双方对土地有纠纷的,可以向当地人民政府要求进行行政裁决处理。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九条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一条农民集体所
农村宅基地房屋卖了一般不能要回来,买卖行为无效的除外。对于发生在本乡范围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间的农村宅基地房屋买卖,应当认定有效;对于将房屋出售给本乡以外人员、未经有关组织和部门批准的农村宅基地房屋买卖,应作无效处理。法律依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六十条国家实行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登记发证制度。《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
有些进城务工的农民朋友,打算把农村老家的宅基地过户给别人,不知道农村宅基地过户给别人是否违法?小编通过咨询冠领律师事务所律师 https://www.guanlingls.com/ 获悉,农村宅基地过户是指宅基地使用权过户,并且需要满足一定原则,不然其过户行为实属无效,宅基地过户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一、宅基地过户后双方需满足一户一宅的原则 农村宅基地实行一户一宅的原则,宅基地过户后双方也需
法院可以拍卖农村宅基地房屋。但是要在此宅基地房屋不是当事人唯一的房产的情况下才可以拍卖。并且要在在作出拍卖裁定前就与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协商并取得一致意见方可拍卖处置,买受人凭法院裁定,向国土部门提出申请,办理集体土地使用权征收和出让手续,并按照土地征收和出让的程序履行法定程序。
农村智障人员符合条件的能给宅基地,可以申请宅基地使用权。国土部门对符合用地条件的残疾人申请宅基地,给予优先安排,对生活确有困难的,由当地有关部门减免宅基地管理费。
法律分析:在进行拆迁补偿工作的时候,对有户口没房的人区分两种情况, 第一种情况:有户口,没有房,也没宅基地的。这种情况,不给予补偿安置。 第二种情况:有户口,没有房,但是有宅基地。根据宅基地所在的区位,和当地国有土地使用权在土地市场的行情,适当给予补偿。 法律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十条 房屋征收部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报市、县级人民政府。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宅基地是农村居民的住宅建设用地,您家前的坑目前在法律性质上不属于宅基地,也不属于建设用地,而是其他土地,如果您家植树,则属于林地。 因此村支书无权批宅基地给其他任何人。 按照法律规定,一户只能有一处宅基地,您家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只能有一处宅基地,如果需要分户批宅基地,申请必须满足宅基地的使用申请条件。
宅基地是从农村集体土地中划出一小部分无偿、无期限地提供给本村农户用于建设房屋居住生活的土地。因此,双方离婚是不能作为宅基地申请审批理由的。但是如果双方离婚后,户籍没有迁出且已经分户的,如果女方没有住房,而且是本村户口,在本村居住,可以申请宅基地。根据《土地管理法》六十二条的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村民出卖、出租房屋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据此,宅基地具有明显的身份属性,只有集体经
农村大病医疗保险报销范围包括二十类重大疾病,包括白血病、终末期肾病、乳腺癌、宫颈癌、重性精神疾病、耐药肺结核等等。根据《社会保险法实施细则》第八条规定,参保人员在协议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的,按照国家规定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参保人员确需急诊、抢救的,可以在非协议医疗机构就诊;因抢救必须使用的药品可以适当放宽范围。参保人员急诊、抢救的医疗服
一、户口迁出能不能继承农村的宅基地 因为村民只有宅基地使用权,没有所有权。所以宅基地不属于遗产,并不存在继承这一说法,宅基地上的房屋可以继承。 按照我国民法典及土地管理法相关规定,户口迁出了,依旧是房屋的合法继承人,同时按照地随房走的原则,只要房屋不倒塌,依旧可以拥有宅基地的使用权,但是不允许翻新和重建。 所以,户口迁出的继承人,一定要尽力保证老家的房屋不会因为年久失修而坍塌,虽然不能进
户口迁出,能不能继承农村的宅基地,拆迁补偿怎么分房屋可以,宅基地不能因为村民只有宅基地使用权,没有所有权。所以宅基地不属于遗产,并不存在继承这一说法,宅基地上的房屋可以继承。按照我国民法典及土地管理法相关规定,户口迁出了,依旧是房屋的合法继承人,同时按照地随房走的原则,只要房屋不倒塌,依旧可以拥有宅基地的使用权,但是不允许翻新和重建。所以,户口迁出的继承人,一定要尽力保证老家的房屋不会因为年久失修
1、对于老赖,即失信被执行人的农村房屋,若其并非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则是可以执行的。2、根据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被执行人以执行标的系本人及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为由提出异议的,若无相关情形,人民法院应与支持。
1、对于老赖,即失信被执行人的农村房屋,若其并非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则是可以执行的。2、根据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被执行人以执行标的系本人及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为由提出异议的,若无相关情形,人民法院应与支持。
宅基地所有权是不能被继承的,而农村宅基地其使用权,能被继承的是宅基地上的房产。不是农村户口的人如果符合继承条件,是可以享有一定的继承权的。农村宅基地是仅限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符合规定的成员,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标准享受使用,用于建造自己居住房屋的农村土地。农民对宅基地只有使用权,土地则属于农民集体所有。【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
1、对于老赖,即失信被执行人的农村房屋,若其并非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则是可以执行的。2、根据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被执行人以执行标的系本人及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为由提出异议的,若无相关情形,人民法院应与支持。
1、可以、但是农村房屋和宅基地不能卖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人。2、农村宅基地属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只有该组织成员才享有宅基地使用权;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在宅基地上翻建了房屋,收到当地部门的限拆决定,说我的房子是违建,这合理吗? 在自家宅基地上翻新房屋的现象在农村普遍存在。很多农村房屋建于上世纪80年代甚至更早,由于当时经济条件限制加上年久失修,为继续居住使用也不得不进行翻新、翻建。对此,圣运律师事务所王有银主任将结合一起类似案件为大家详细讲解:未经批准,在原有宅基地范围内翻建房屋亦不应被拆除!基本案情刘女士全家在有一套房屋,房子建了几十年,由于
农村宅基地确权后可以更改名字,其更名流程是:1、申请人向村委会提出宅基证更名申请;2、申请人向国土所提交申请登记材料;3、等待有关部门审核;4、审核通过后,完成宅基证更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