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论是民事案件还是刑事案件,都不能到最高人民法院上诉。上诉应当向第一审法院提出。第一审法院若是最高人民法院的,其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是不能上诉的。最高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如下:
1、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2、认为应当由本院审理的案件。最高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是全国性的重大刑事案件。
如何到最高检抗诉如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已生效的民事判决、裁定,可向检察机关提出申诉。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已生效的民事判决、裁定,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这项申诉权利没有诉讼时效的限制,因此可以说是当事人保障自身利益的最后一道屏障。《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 检察院抗诉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本
你好,这种情况可以在收到判决书15天之内向上一级法院提起上诉。 有没有相关材料或者材料,可用发我看一下
没有收到法院传票和判决的,但是银行卡被冻结,钱不会被划走,这是法院在采取保全措施,以免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的其他损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如下: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
案由解析 所谓合同效力,是指合同对订立合同的各方当事人都具有约束力,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当事人订立的合同分为有效(部分有效)、无效(部分无效)、可撤销和效力待定等情形,当事人对合同效力发生争议协商不成时,可以诉至人民法院请求确认。 合同有效,是指法律对当事人签订的合同予以肯定性的评价,订立合同的各方当事人都应受合同条款的约束,承受依据合同约定产生的权利和义务。
(2021)最高法民申4198号裁判观点归纳:针对一审判决未提起上诉,而在二审审理期间提出对一审判项不服的,不作为二审法院审查范围,法院将认定视为认可一审判决。该方当事人不服并以此申请再审的,将不予支持。裁判理由:根据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欧亚公司、建工总承包公司在《陆川县欧亚铭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专用条款第28.1.3款约定“发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自违约之日起,发包人每延误一天,按欠款额向承
《全国法院贯彻实施民法典工作会议纪要》13.正确适用《时间效力规定》,处理好新旧法律、司法解释的衔接适用问题。坚持"法不溯及既往"的基本原则,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理预期。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 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时间效力规定》另有规定的除外。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包括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六十条规定废止的法律,根据《废止决定》废止的司法解释及相关规范性文件,《修改决
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受害人如何维权,有理论,有最高法案例!!!第三人侵权、自身过错和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共同导致损失,如何确定损失?在自身权益遭受第三人侵犯,如果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或者权利人自身也有过错,如何维权,这值得我们关注。按照行政诉讼法、国家赔偿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一般有三个,行政机构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违法,行政相对人合法
最高法:在借条上加盖工程项目部的印章,还款主体如何认定? 裁判要旨:项目部公章的使用范围一般限于工程报告、计量、变更及决算资料方面,不包括对外借款用途。但从建筑行业现实情况来看,部分建设施工单位不规范,使用项目部公章确认原材料供货、工人劳动报酬数额等债权债务关系的情形也不鲜见,故对在借条上加盖项目部印章的行为,应结合出具人的职务及其日常管理行为、出借款项的流向等因素综合认定。中华人民共和
律师解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酒驾的规定如下:1、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以危险驾驶罪定罪处罚。2、醉酒驾驶机动车,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又构成妨害公务罪等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3、对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被告人判处罚金,应当根据被告人的醉酒程度、是否造成实际损害、认罪悔罪态度等情
基本理论1.违约金的含义违约金是依据当事人的事先约定,违约方于违约发生时向守约方支付一定数额的金钱。其主要功能在于免除守约方的举证责任,同时也提供一种“威慑”,确保债权的实现。2.违约金责任的成立违约金责任的成立,须满足以下条件:其一,当事人间存在有效的合同关系。其二,存在违约行为。其三,对于违约金责任的成立是否要求过错,应分别加以讨论。一般来说,若当事人违反结果性义务时(如交付符合约定的标的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 金钱债权执行中,买受人对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提出异议,符合下列情形且其权利能够排除执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签订合法有效的书面买卖合同; (二)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合法占有该不动产; (三)已支付全部价款,或者已按照合同约定支付部分价款且将剩余价款按照人民法院的要求交付执行; (四)非
劳动仲裁后想知道对方是否上诉,直接等法院的通知即可。法院会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书面通知对方当事人,如果收到了起诉状副本,那就说明对方上诉了,如果没有收到,那就说明没有上诉。那么当事人在开庭前应做哪些准备工作呢?开庭前,为了保证案件审理顺利进行,当事人需要做好各项准备工作,主要包括以下工作:(1)证据分析。当事人应围绕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进行分析,为庭审对证据发表意见做好准备。(2)确认开庭时
最高法:法院如何正确审查是否构成“重复起诉”最近有人咨询我:他之前起诉以不具有利害关系为由被驳回了,现在他有新的证据证明他与被诉行政行为之间有利害关系,可否再次去法院起诉,是否构成重复起诉?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最高法行申7524号《行政裁定书》予以了释明,其认定:当事人就已经提起诉讼的事项在诉讼过程中或者裁判生效后再次起诉,同时具有下列情形的,构成重复起诉:(一)后诉与前诉的当事人相同;
一、最高人民法院(2017)最高法民申2083号本院认为,本案再审审查的核心问题是:张静的主张是否足以排除强制执行效力。《查封扣押冻结规定》第十四条规定,对被执行人与其他人共有的财产,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并及时通知共有人。共有人协议分割共有财产,并经债权人认可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有效。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及于协议分割后被执行人享有份额内的财产;对其他共有人享有份额内的财产的查封、扣押、
刑事判决的证据说理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要求:“加强法律文书释法说理”。如何加强裁判文书的释法说理,其中之一就是强化证据说理。《人民法院五年改革纲要》第13条曾规定“加快裁判文书的改革步伐,提高裁判文书的质量。改革的重点是加强对质证中有争议证据的分析、认证,增强判决的说理性”,这也明确了刑事裁判文书证据说理的基本方向和思路。一、全面反映控辩各方证据主张近年来,“证据辩护”已渐成刑事辩护的重点。与此
最高法:如何区分转包与挂靠?(注意要点)【裁判要旨】一般而言,区分转包和挂靠主要应从实际施工人(挂靠人)有没有参与投标和合同订立等缔约磋商阶段的活动加以判断。转包是承包人承接工程后将工程的权利义务概括转移给实际施工人,转包中的实际施工人一般并未参与招投标和订立总承包合同,其承接工程的意愿一般是在总承包合同签订之后,而挂靠是承包人出借资质给实际施工人,挂靠关系中的挂靠人在投标和合同订立阶段一般就已经
最高法:对评估报告不服,应如何救济呢?评估是确定房屋以土地价值的一个重要过程,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最终的补偿价格,如果对评估报告不服该以什么方式维护自己的权利,能否提起诉讼呢?沈律师通过最高法的一则案例来给朋友们分析一下这个问题。李先生的房屋被纳入了征收范围,区政府负责对其进行征收补偿,在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法定的办法评估了李先生的房屋后,区政府作出了征收补偿决定。但是李先生对该征收
最高法观点 1.疑罪从无是防范冤假错案的唯一选择 对于那些“虚实之证等,是非之理均”,既不能充分证明,又不能排除合理怀疑,达到内心确信的所谓“疑案”如何处理,这是任何诉讼制度都要碰到的难题。对于疑案,仅从概念上讲不枉不纵并不能解决实际问题,因为到了诉讼中,特别是司法审判这一最后阶段,无论是追求“不错放”还是“不错判”,都是两难的选择。客观地说,“错放”抑或“错判”都背离了我们追求的目标,但
实践中常出现这样的情况,征收农村集体土地时未就被征收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进行安置补偿,行政机关经过若干年以后才做出房屋征收决定对房屋进行征收,或者在与被征收人达不成补偿协议的情况下,径行将房屋拆除。在这种情况下,应该如何争取房屋的补偿或者赔偿利益呢?今天,圣运律师事务所王有银主任结合相关案例为大家进行解读。 沈阳韩先生等人的房屋所在的集体土地,于2007年5月被征为国有。此时并未对地上房屋进行
最高法:行政行为错误,行政机关该如何纠错?虽然行政行为的作出都要经过严格的程序,但这只是法律规定,在实践操作过程中,行政行为很有可能不按照法定程序作出,或者是做出错误的行政行为。那么此时行政机关该如何纠错呢?沈律师今天通过一则案例来给朋友们分析一下这个问题。1985年,王某与周某进行了土地互换,王某获得了土地使用权,也获得到了宅基地使用证。1987年时,县政府开展非农用地清查工作,在清查登记表上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