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串通投标
案号 (2021)粤0113刑初72号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以穗番检公刑诉[2021]1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冯某某犯串通投标罪,于2021年1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叶继英出庭支持公诉。
被告人冯某某及辩护人陈尚真、吴惠玲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冯某某于2013年左右开始承接广州市番禺区经济发展总公司办公场所修葺补漏的工程。2017年年初,广州市番禺区经济发展总公司在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市桥街桥北路10号有十项装修改建工程,其中九项对外进行招投标。
2017年3月份至2017年9月期间,被告人冯某某一人挂靠广州市盛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广州市星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广州市番禺区沙头建筑工程公司等公司,对上述工程项目进行围标。
后上述工程均被被告人冯某某挂靠的公司投中,中标金额共计人民币2723443.3元。
2020年9月18日上午,被告人冯某某经传唤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案发后,被告人冯某某的家属已代为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二万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冯某某在庭审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卫某1、骆某、李某1、黎某1的证言,辨认笔录,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出具的抓获经过及破案经过、接受证据材料清单、调取证据清单,调取的广州市番禺区经济发展总公司的工程请示材料、招标结果会议、工程专项会议纪要、施工合同、报销呈批表、记账凭证、发票等,调取的广州市星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情况说明、施工合同、概算表等材料,调取的广州市盛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情况说明、施工合同、工程分配表等材料,调取的广州市番禺区沙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情况说明、合同书、概算表、银行收款凭证、发票等材料,被告人对上述书证材料的签认,转账凭证、自愿退赃说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与投标人串通投标报价,损害招标人利益,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串通投标罪,依法应当适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的量刑幅度予以处罚。
被告人冯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可以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积极退赃,且主动预缴罚金,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
公诉机关关于对被告人冯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可适用缓刑的量刑意见,本院予以采纳。辩护人以上述理由及被告人是初犯、犯罪情节较轻微、有悔罪表现、未获取非法利益等为由建议对被告人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有理,本院予以采纳。
本院根据法定刑幅度、法定的量刑情节、酌定的量刑情节,并考虑被告人作案的具体事实、认罪态度等因素,决定对被告人冯某某宣告缓刑。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冯某某犯串通投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至本院账户。)
二、缴获的赃款人民币二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该判项由广州市番禺区分局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本页无正文)
审判员 段培哲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卢晓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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