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房产专业王辉律师(13810953787)专业代理二手房买卖、房产继承、借名买房、婚姻房产、经济适用房、央产房、军产房、公房承租权及房产拆迁等各类房产纠纷案件。
从业以来代理了大量的房产纠纷案件,积累了丰富的房产诉讼经验。现将相关房产案件进行改编,希望下面的案件可以帮您解决遇到的房产法律问题(注:以下案例当事人姓名均使用化名,如有雷同,请联系我们撤销)。
【基本案情】
原告刘x诉称,刘x与王x于2003年11月登记结婚,2019年经法院调解离婚,离婚时对于拆迁安置房利益未作处理。
2010年北京市xx区x乡x村xx号拆迁,各方当事人均作为被腾退人分得安置房屋及拆迁补偿款。刘x现起诉要求分割,请求人民法院判令原告刘x对北京市xx区xx号房屋有排他的居住使用权。
被告王x、王x1、王x2辩称:不同意原告刘x诉讼请求。刘x已非家庭成员,没有资格分家析产。婚后对于房屋没有出资建设。
只是有安置指标,但并非可以获得安置房。刘x没有出资购买安置房。其他补偿和刘x无关。
被告王x3辩称:不同意原告刘x诉讼请求。x村xx号院房屋产权人是王x3。刘x并非被腾退人。根据咨询了解到,刘x和王x现在没有婚姻关系,角色终止。
即便王x今后再婚,也不再重新安置新住房。故刘x无权享有利益。关于拆迁补偿款,是原拆迁房屋产权置换,刘x没有房产,也就没有拆迁补偿款。
关于诉讼费,我们生活困难,不能承担。
第三人张x述称,同被告王x3的意见一致。
【法院审理查明】
马x与王xx系夫妻关系,马x于2010年9月份去世,王xx于1980年9月份去世。二人育有王x3、王x1和王x2。
王x3与张x系夫妻关系,二人育有一女王x。王x与刘x于2003年11月登记结婚,后于2019年5月经人民法院调解离婚,调解书载明:经询,刘x同意离婚,关于财产问题,双方均同意另行解决。
2010年10月16日,王x3(被腾退人、乙方)与北京市xx区x乡腾退拆迁安置办公室(腾退人、甲方)签订《xx地区建设腾退安置协议书》,载明:甲方因xx地区建设,需要对腾退范围内乙方xx区x乡x村xx号居住房屋进行腾退安置。
乙方实际腾退人口4人,分别是户主王x3、之女王x、之母张x、之女婿刘x。甲方按人均45平方米对乙方安置现房后另安置期房三套,其中一居室一套、两居室一套、三居室一套。
同日,王x3(乙方)与北京市xx区x乡腾退拆迁安置办公室(甲方)签订《房屋腾退安置协议书附件》,载明甲方以下列房屋对乙方进行安置,其中x期x区x号楼x单元6xx号三居室,建筑面积96.9平方米,x号楼x单元1xxx号一居室,建筑面积52.8平方米(以下简称涉诉1xxx号房屋),x期x号楼x单元13xx号二居室,建筑面积81.78平方米。
【法院判决结果】
确认涉诉《房屋腾退安置协议书附件》(乙方为王x3,签订时间x年x月x日)项下的x区x楼x单元1xxx号一居室房屋的排他性居住使用权由原告享有。
【拆迁房产王辉律师解析】
根据各方当事人诉辩意见,本案争议焦点为刘x是否可以获得涉诉1xxx号房屋排他性居住使用权。具体分析如下:
首先,根据拆迁政策,被腾退人员享有一定安置面积指标。王x3、王x、张x、刘x均系腾退安置协议书列明的实际腾退人口,根据《房屋腾退安置协议书附件》所安置的三套房屋混合使用了四名被腾退人的安置面积指标,刘x未明确表示放弃该指标利益,故各被腾退人对所安置房屋均有权主张权益;
其次,依政策每人应享有45平方米购房指标,依实际安置情况,每人的人均安置面积则更多。无论依政策还是实际安置情况,刘x应享有安置面积与涉诉1xxx号房屋具体面积较为接近,且该房屋是三套安置房中面积最小一套;
再次,结合被腾退人具体情况,签订协议之前马x去世,虽然陈某应享有安置利益并未因此丧失,但在利益保护考量上应更侧重保护现有被腾退人实际居住权益。
而目前三套被安置房屋可以满足每人一套居住需求。综上,对刘x主张获得涉诉1xxx号房屋排他性居住使用权的诉讼请求,应予以支持。
王x3等人辩称刘x并非被安置人,没有资格获得安置房的意见,与拆迁政策不符,法院不予采纳;王x3等人辩称根据政策,王x今后再结婚不会重新安置新住房。
因该政策是为避免出现被腾退人因婚姻变化额外增加安置房屋情况,但目的并非为了排除具体被腾退人获得安置房。故法院对该辩称意见不予采纳。
北京房地产专业律师靳双权(13426037149)专业代理二手房买卖、借名买房、房产继承、确权、腾退房屋、公房纠纷、央产房、军产房等房产纠纷案件。从业十五余年,带领专业房产法律团队,办理了大量房地产案件,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现将这些案件改编为案例,希望可以帮助到读者。(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原告诉称金某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
1、建设部2001年8月15日修改后的《城市异产毗连房屋管理规定》第六条规定:“所有人和使用人对共有、共用的门厅、阳台、屋面、楼道、厨房、厕所以及院路、上下水设施等,应共同合理使用并承担相应义务;除另有约定外,任何一方不得多占、独占。所有人和使用人在房屋共有、共用部位,不得有损害他方利益的行为。”第七条规定:“异产毗连房屋所有人以外的人如需使用异产毗连房屋的共有部位时,应取得各所有人一致同意,并签
北京房产专业王辉律师(13810953787)专业代理二手房买卖、房产继承、借名买房、婚姻房产、经济适用房、央产房、军产房、公房承租权及房产拆迁等各类房产纠纷案件。从业以来代理了大量的房产纠纷案件,积累了丰富的房产诉讼经验。现将相关房产案件进行改编,希望下面的案件可以帮您解决遇到的房产法律问题(注:以下案例当事人姓名均使用化名,如有雷同,请联系我们撤销)。 【裁判要点】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
北京房地产专业律师靳双权(13426037149)专业代理房产买卖、借名买房、房产继承、确权、拆迁房产纠纷,腾退房屋、公房纠纷、央产房、军产房,离婚房产分割等房产案件。从业十五余年,带领专业房产法律团队,办理了大量房地产案件,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现将这些案件改编为案例,希望可以帮助到读者。(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原告诉称周
【基本案情】薛 王某是杨浦区某处公房的承租人,和老婆薛某、女儿王某某一起居住在该房屋内。2006年,王某某与张某结婚,婚后在外租房居住。2009年12月,王某作为承租人与拆迁人签订《上海市城市居住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使用货币补偿)》,该协议载明各类拆迁补偿安置款总额为106万元,王某一户作为购买了从拆迁人手中购得航头镇某处三室一厅一套,该套房屋的售价为53万元,产权登记在王某和薛某名下。另外还有
原告诉称五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确认2009年9月10日土地储备房屋腾退补偿安置指挥部与李大签订的房屋腾退补偿协议书中李大与王小的遗产范围,具体如下:王小遗产范围:被腾退房屋评估价的二分之一:1873735元。李大的遗产范围:1、被腾退房屋评估价的二分之一1873735元;2、提前搬家奖励费15000/6=2500元;3、临时过渡补助费15000/6=2500元;4、重点项目配合奖18000
婚后拆迁分的房屋并不一定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若是拆迁的房子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那么分得的房子就是夫妻共同财产,若是拆迁的房子是夫或妻各一方的财产,那么拆迁分得的房子只属于夫或妻各一方。 我国《婚姻法》第十七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
拆迁房子女拥有居住权。当事人可以依合同取得居住权或者直接依照法律规定取得居住权,还可以依遗嘱等法律行为取得居住权、因取得时效的经过取得居住权。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六条 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 第三百六十八条 居住权无偿设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设立居住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 第
征收房屋、土地应当遵循法律规定,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约定好的事情就一定要在期限内完成,这不仅可以保障老百姓的合法权益,实现和谐征收,还能在一定程度上提高相关部门的公信力。 然而,在实践征收过程中,依规依法,遵时守约却成了一种奢望。征收方在与被征收人就补偿方式、具体的补偿标准、安置房位置、朝向、面积、违约责任等事项签订书面协议后,迟迟不按约定履行其补偿职责,被征收人迟迟拿不到拆迁补偿款,或是
上海市闸北区天潼路某处房屋2010年被拆迁,共取得拆迁补偿款248万多元。该房屋系公房,承租人是薛某,共有薛某夫妇及3个女儿、大女儿的丈夫和小孩、二女儿的小孩及薛某妹妹一家三口11个户口。薛某在取得拆迁补偿款后拒绝安置薛某妹妹一家三口,在多次协商未果后,薛某妹妹找到律师代理起诉。 律师在调取了《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住房保障托底认定报告》《配套商品房供应单》、《住房配售单》等材料后发现,该房屋因为
在拆迁中,许多人认为,只要与征收方商定好补偿事宜,签订补偿协议,一切就都万事大吉了,自己只等着拿安置房,住进去就行了,其他的与他们无关。虽然话是这么说,且只要征收方能够如约履行补偿职责,按时交付安置房及钥匙,那后续的征收工作,确实也跟被征收人没有多大的关系。 但凡事都有例外,所以广大被征收人一定要有居安思危、未雨绸缪的准备。 因为,从实践过程中来看,征收方未按时支付补偿款、交付安置房的
一、原告诉求张三称:北京某7号房屋系北京模具厂分给职工父亲(以下化名张父)和张三的直管公房,由张父订立《公有住宅租赁合同》,张父去世后,房屋承租人仍是张父,故张三对7号房屋享有物权;母亲李四与父亲张父于1979年离婚,拆迁时,已无夫妻关系,张父去世后,张三将母亲李四的户籍迁入7号房屋,李四既不是7号房屋的同居人,也不是被拆迁人,7号房屋与李四并无关系,李四不应独享7号房屋的拆迁利益;李四、张四未经
北京房地产专业律师靳双权专业代理二手房买卖、借名买房、房产继承、确权、腾退房屋、公房纠纷、央产房、军产房等房产纠纷案件。从业十五余年,带领专业房产法律团队,办理了大量房地产案件,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现将这些案件改编为案例,希望可以帮助到读者。(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原告诉称原告张某强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三被告将位于北京市
公有承租房屋内的共同居住人(以下简称“同住人”)根据不同的规定有不同的说法,而很多居民认为在被征收房屋内有本市常住户口就应当被认定为同住人,如果户口都不在公有承租房屋内的话,那么肯定不是同住人。针对这一说法,我提出我们团队观点,并有实务案例佐证。 户口并非是同住人的必然条件,即使户口不在被征收或者被拆迁公房内,仍然有作为同住人的可能,但是必须满足一定的条件。 根据《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
北京房地产专业律师靳双权(13426037149)专业代理二手房买卖、借名买房、房产继承、确权、腾退房屋、公房纠纷、央产房、军产房等房产纠纷案件。从业十五余年,带领专业房产法律团队,办理了大量房地产案件,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现将这些案件改编为案例,希望可以帮助到读者。(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原告诉称原告林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
在拆迁中,许多人认为,只要与征收方商定好补偿事宜,签订补偿协议,一切就都万事大吉了,自己只等着拿安置房,住进去就行了,其他的与他们无关。虽然话是这么说,且只要征收方能够如约履行补偿职责,按时交付安置房及钥匙,那后续的征收工作,确实也跟被征收人没有多大的关系。 但凡事都有例外,所以广大被征收人一定要有居安思危、未雨绸缪的准备。 因为,从实践过程中来看,征收方未按时支付补偿款、交付安置房的现象
“托底保障”又叫“居住困难户的优先保障”,即给予居住困难户的一种保障补贴。该户的“三块砖头钱”÷该户的居住困难户人数÷该地块的折算单价,结果如果小于22,则该户被认定为居住困难户,符合“托底保障”。其中折算单价由区(县)人民政府公布。 折算公式为:人均居住面积=被征收居住房屋补偿金额÷折算单价÷居住困难户人数(先认定)。 “托底保障补贴”可以简单的理解为比“三块砖头钱”多出来的那一部分补贴。保障补
您好,这种情况可以协商处理的
户口和继承权是没有直接关联的。继承权是指继承人依法取得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利。 包括两种含义: (1)客观意义上的继承权。它是指继承开始前,公民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遗嘱的指定而接受被继承人遗产的资格,即继承人所具有的继承遗产的权利能力。 (2)主观意义上的继承权。它是指当法定的条件具备时,继承人对被继承人留下的遗产已经拥有的事实上的财产权利,即已经属于继承人并给他带来实际财产利益的继承权。这
随着房屋商品化以来,房子价格越来越高,也使得越来越多的人从事房地产行业,这些人难免良莠不齐,所以就引发了双方的矛盾。从而使老百姓用法律的手段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当然在拆迁维权当中,律师的建议可给被拆迁人带来一定的好处。 建议一 弄清楚是商业开发还是公益用地,一般开发商都是打着公益用地的旗号进行拆迁,你如果不经过复议你就掌握不了开发商的证据(商业开发),他们可能公告里说是公益用地,实际上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