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旨】
农民的宅基地使用权及其上房屋可以依法由城镇户籍子女继承,不能以当事人在继承时并非该村村民为由,否认当事人对案涉宅基地享有合法使用权。
法院认定当事人合法取得案涉宅院,不属于外来人员购买宅基地的情形,并判决行政机关应当按照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对当事人进行补偿安置并无不当。
【裁判文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20)最高法行申9610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政府,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
法定代表人:苏××,该区人民政府区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金水源街道筹备组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河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赵××,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郑州市××。
再审申请人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二七区政府)因与被申请人赵××拆迁安置补偿一案,不服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豫行终3776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二七区政府申请再审称:(一)村民是否享有被安置人员资格是村民资格认定问题,目前法律并无相关规定,实践中由本村村、组自行认定。
赵××户口原在白银市,直到2009年才迁入张李垌村,经该村、组认定,其并不属于此次拆迁改造享受待遇的村民。一、二审法院不应超出赵××诉讼请求范围,对赵××村民资格进行认定。
(二)赵××的外祖母张×1名下的宅基地,在2003年因城市改造被占用,当时已经对该处宅基地上的附属物给予货币补偿,但没有收回老宅基地证。
案涉宅院系赵××母亲张×2在张×1去世后建造的,没有宅基地证。根据《××乡张李垌村拆迁补偿安置实施方案》规定,补偿安置依照“一宅一户一证”的原则,经村、组、乡三级认定,案涉宅院不能按照有效宅院进行安置补偿。
(三)行政机关作出补偿安置的行政行为是基于法律、安置政策的综合考量,农村集体土地的拆除安置方案不具有强制性,拆迁安置协议具有一定自愿性,人民法院不能因为赵××拥有宅基地使用权就认定行政机关应对其负有补偿安置义务,并判断行政机关应当如何对其补偿。
一、二审法院突破安置方案的规定进行判决,将带来一系列不稳定因素。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条、第九十一条第二项、第四项的规定申请再审,请求:撤销一、二审判决,驳回赵××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由赵××承担。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争议焦点是赵××的案涉被拆迁房屋应当按照何种标准予以补偿安置。本案中,赵××外祖母张×1在郑州市××乡××组有宅基地使用证并在该宅基地上建有房屋,应认定为合法宅院。
2003年,因修建垃圾处理场,该村整体搬迁至新址,后由赵××与母亲张×2在新址建造案涉宅院。2009年6月30日,赵××户籍迁入太子庙沟村,早于××乡张李垌村拆迁改造项目指挥部通告中载明的2015年9月6日的截止日期,不应认定赵××属于《张李垌村拆迁补偿安置方案》第七条第(二)项中所指的外来人员;
且赵××户籍迁入太子庙沟村的时间早于上述通告中载明的截止日期6年有余,亦足以表明赵××并非系因谋取拆迁利益才将户口转入该村。
因此,应当按照《张李垌村拆迁补偿安置方案》第六条规定的标准对赵××进行补偿安置。至于二七区政府在再审申请中提出的案涉宅院系赵××母亲张×2在其母张×1去世后建造、没有宅基地证的问题,尽管赵××和母亲张×2在将户籍迁入太子庙沟村之前系甘肃省白银市非农户口,但农民的宅基地使用权及其上房屋可以依法由城镇户籍子女继承,不能以赵××和母亲张×2在继承时并非该村村民为由,否认赵××和母亲张×2对案涉宅基地享有合法使用权。
因此,一、二审法院认定赵××合法取得案涉宅院,不属于外来人员购买宅基地的情形,并判决二七区政府应当按照《张李村拆迁补偿安置方案》第六条规定对赵××进行补偿安置并无不当。
综上,二七区政府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政府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孙 ×
审判员 袁××
审判员 沈 ×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 陈××
注:(2020)最高法行申9610号《行政裁定书》摘自《中国裁判文书网》
【裁判要旨】自然资源部2020年9月9日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第3226号建议的答复中“农民的宅基地使用权可以依法由城镇户籍的子女继承并办理不动产登记”。根据《继承法》规定,被继承人的房屋作为遗产由继承人继承,按照房地一体原则,继承人继承取得房屋所有权和宅基地使用权,农村宅基地不能被单独继承。《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明确规定,非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含城镇居民),因继承房屋占有宅基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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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户籍子女继承宅基地使用权的前提是“地上有房”《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二条规定:“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第三百六十三条规定:“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行使和转让,适用土地管理的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
【最高法院判例】无证房屋未被认定为是违法建筑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补偿裁判精要: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应当给予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不予补偿。征收范围内的房屋往往情况复杂,尤其是城中
拆迁补偿安置方案是由房屋征收部门拟定的,当补偿安置方案拟定好后房屋征收部门需要交给市级、县级人民政府,然后组织有关部门就拟定好的安置方案进行论证。
行政许可法第81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未经行政许可,擅自从事依法应当取得行政许可的活动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采取措施予以制止,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据此,当事人未经行政许可擅自从事依法应当取得行政许可的活动,应当承担下列法律责任:一是,立即停止违法活动,行政机关应当立即采取措施予以制止;二是,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如大气污染防治法规定,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大气
【法院观点】一、涉案房屋的原土地使用权为农村宅基地使用权,虽然对土地使用权的申请系以家庭成员为基础,但并不能得出在该土地使用权上建设房屋为家庭共有的结论,需根据房屋登记、使用、内部协议等情况进行判断。二、涉案土地使用权证登记为陈某1,陈某自己名下也登记一块宅基地,两人的家庭住址亦分别按所分得的宅基地地址登记,由此可见,双方已按一户一宅原则实际进行分配。三、涉案房产已由农村宅基地房转为国有土地的房屋
一、宅基地审批越来越困难目前,大部分农村地区预留的机动地面积都很少了,随着国家对土地的严格管控,从今年起,再想向集体申请宅基地并获得审批将会越来越困难。二、宅基地确权步伐将进一步加快土地确权是为了三权分置,明确宅基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而且,宅基地确权后还会为村民颁发土地确权证书,让农民享受到相应的权利。三、提升自愿退出宅基地的补偿金额现如今,很多人进城买房落户之后仍不愿退出宅基地,主要还是因为宅基
一、民法典的宅基地使用权的定义有哪些规定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二条 【宅基地使用权的定义】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第三百六十三条 【宅基地使用权取得、行使和转让的法律适用】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行使和转
一、村委会开的宅基地使用权有效吗申请宅基地使用权的,除了村委会的同意外,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查。所以只有村委会同意的,宅基地使用权无效《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农村村民申请宅基地,应当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村民委员会或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书面申请,经村民委员会或村集体经济组织讨论同意,并将申请宅基地户主名单、家庭人口、原有房屋间数面积、申请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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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法律规定,自然人可以处理自己的合法财产,所以侄子可以继承叔叔的宅基地使用权。根据我国《民法典》规定,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继承的遗产,不得继承。
1、如果宅基地一直在使用,宅基地使用权证也没有被依法收回或更换,那么宅基地使用权证是有效的。2、不动产登记机构启用新的不动产登记簿证后,才能停止使用原有的各类不动产登记簿、权属证书和登记证明样式。
【因继承、交换、分家析产等造成宅基地使用权与其地上房屋权利人不一致的,如何登记】因继承、交换、分家析产等造成宅基地使用权与其地上房屋权利人不一致的,可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出具证明或提供调解协商证明材料,明确房地统一登记的权利主体。农村妇女作为家庭成员,其宅基地权益应记载到不动产登记簿及权属证书上;农村妇女因婚嫁离开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取得新家庭宅基地使用权的,应予以确权登记,同时不动产登记
公职人员不可以购买宅基地。集体土地是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属于农村宅基地性质,按法律的规定其所有权只能归该集体成员所有。公职人员应是指公务员,一般非农村集体组织成员,所以是不能拥有农村宅基地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关于农民的宅基地不让建房的规定: 第四十一条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由乡、镇人民政府报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使用原有宅基地进行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规划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第二十五条 规划区范围内的土地利用和各项建设必须符合城乡规划。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城乡规划进行建设。 第四十二条 农村村民在乡、村庄规划区内农村集体土地上自建住房的,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提交宅基地使用证明或者房屋权属证明、村民委员会意见、新建住宅相关图件等有效证明文件,由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农村村民在城市、镇规划区内农村集体土地上自建住房的,应当由城市、县城乡
在商品房买卖契约中,一般都在第2或3款中明确指出,该房屋所占用土地的使用年限为70年,该使用期限的限制对房屋所有权有一定影响,但并不等于购房者对所购房屋没有完全的所有权。按我国法律的规定:房地产买卖时,房屋的所有权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同时转让,因此,购房者在购房并获得产权证后,拥有对房屋的完全所有权及对房屋所占土地的一定期限内的使用权。按法律规定,土地使用权期满后,国家可以不收回土地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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