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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告缓刑辩护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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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告缓刑辩护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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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

我受福建策问律师事务所的指派,担任XXX的辩护人。起诉书中对法定的未成年人犯罪、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及认罪认罚等从轻、减轻方面量刑情节予以认可,这里不再赘述。

辩护人就XXX可以和应当适用缓刑的事实和理由提出如下辩护意见:

一、本案犯罪情节较轻

本案虽然是涉嫌抢劫罪,但其在实施的过程中暴力程度较低,主要是以轻微拍打、言语恐吓、威胁为手段,也没有携带器械,没有造成受害人人身和财产的严重伤害,被抢的摩托车价值为1800元,参照认定盗窃罪数额还没有达到数额较大的标准,应当认为属于行为性质不严重、犯罪情节不恶劣。

公诉机关在审查起诉中依据《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试行)》给出了有期徒刑二年的建议,提起公诉时也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

因此,可认为本案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XXX到案后如供述自己的罪行,主动供述受害人未报案的罪行,经过三个多月的羁押得到了教育,已认识到错误,并自书《悔过书》,充分认识到自己行为的违法性,表示要改过自新,重新做人,真诚向两位受害人道歉,获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另外,从侦查阶段就自愿认罪认罚,稳定供述,真诚悔悟,并在审查起诉阶段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等等这些应该认为XXX已有足够的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首先,XXX已向两位进行了真诚的道歉,已经没有可能再次侵害被害人;其次,XXX本人真诚悔罪,保证以后不会再做犯法的事,要重新做人,从心灵上进行认罪悔罪;

第三,XXX居住的村出具证明,在村里没有违法犯罪行为,不是常习犯。其父母也检讨过去疏于对XXX的监护教育,承诺今后要加强对XXX监护教育,帮助其重新做人。

这些也都能证明目前XXX已没有再犯罪的危险,不致再危害社会。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XXX所居住的XXX村委会开具证明书,证明XXX宣告缓刑不会对村的安全、秩序和稳定带来重大不良影响,XX市社区矫正管理局的意见也没有认为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会有重大不良影响。

五、系初次犯罪

XXX作案时系在校学生,之前没有违法犯罪记录,系主观恶性较小的初犯。

六、具备监护、帮教条件

案发后,XXX的监护人已充分认识到自己过去在教育、监护方面存在的问题,表示今后一定要认真履行家长的教育、帮助和挽救职责,帮助XXX扣好人生的第一粒扣子。

经过这几个月的羁押,XXX本人也认识到错误,后悔平时不听家长的话,酿成今天的大错,表示今天要服从家长管教。XXX居住的村委会也出具证明,愿意帮助、教育和监督XXX改过自新,帮助其重新做人。

这些都为今后监护、帮教打下了良好的基础,证明XXX具备良好的监护、帮教条件。

在我们的传统观念里,往往更注重刑罚的惩罚性,杀人要偿命,犯罪必然要受到惩罚。事实上,刑罚还应该有教育挽救功能,特别是对于未成年人而言。

我总希望人们能将心比心,盼望人们对初犯偶犯的孩子抱有宽容的心。我们这个社会也应该宽容,不仅仅是对小错误要宽容,对于未成年人的犯罪也应该有宽容的态度。

试想,如果放在自己的孩子身上,你会怎么对待呢?如果是重罪自然要接受惩罚,如果说是轻罪,特别是初犯偶犯,对这样的孩子,我希望社会能宽容他们,更多地教育和挽救他们。

未成年人大脑正处于发育期,不具备正确的认知能力,情绪控制与行为控制能力较弱,同时由于其知识储备和生活经验积累不足,在成长过程中出现错误是十分正常的。

从一定意义上讲,每个人的成长过程,都是不断试错又不断纠错的过程。因此,根据《刑法》第72条、《刑事诉讼法》第277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355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条、第16条之规定,辩护人建议对XXX宣告缓刑,当然更希望能免除刑事处罚,让他重返校园完成学业。

以上意见望予以采纳,谢谢!

 

                   辩护人:福建策问律师事务所罗兆洪律师

                                  2021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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