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指导案例:第896号吴某明危险驾驶案指出:审判实践中,可以尝试从醉驾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和行为人的人身危险性大小入手,以“定性+定量”的方式明确以下区分原则:
一是对于没有发生交通事故,行为人认罪、悔罪,且无其他法定或者酌定从轻、从重处罚情节的,一般可以认定为醉驾情节较轻;
对于虽然发生交通事故,但只造成轻微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且被告人积极赔偿取得谅解,无其他从重处罚情节的,也可以认定为醉驾情节较轻;
对于既有从轻处罚情节又有从重处罚情节的,是否整体上认定为醉驾情节较轻,应当从严掌握。根据《刑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对醉驾情节较轻的,依法可以适用缓刑。
二是犯罪情节轻微可以免予刑事处罚的,除不低于缓刑的适用条件外,还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1)被告人无从重处罚情节,原则上没有发生交通事故,即便发生交通事故,也仅造成轻微财产损失或者轻微人身伤害,且被告人积极赔偿,取得被害人谅解;
(2)至少具备一项法定或者酌定从宽处罚情节,如自首、坦白、立功、自动停止醉驾等;(3)醉酒程度一般,血液酒精含量在160毫克/100毫升以下;
(4)有符合情理的醉驾理由,如为救治病人而醉驾、在休息较长时间后误以为醒酒而醉驾、为挪动车位而短距离醉驾等。三是犯罪情节显著轻微可以不认为是犯罪的,除不低于免予刑事处罚的适用条件外,在“量”上应当更加严格把握,要求同时具备:(1)没有发生交通事故或者仅造成特别轻微财产损失或者人身伤害;
(2)血液酒精含量在100毫克/100毫升以下;(3)醉驾的时间和距离极短,根据一般人的经验判断,几乎没有发生交通事故的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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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指导案例:第896号吴某明危险驾驶案指出:审判实践中,可以尝试从醉驾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和行为人的人身危险性大小入手,以“定性+定量”的方式明确以下区分原则:一是对于没有发生交通事故,行为人认罪、悔罪,且无其他法定或者酌定从轻、从重处罚情节的,一般可以认定为醉驾情节较轻;对于虽然发生交通事故,但只造成轻微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且被告人积极赔偿取得谅解,无其他从重处罚情节的,也可
实际上行政违法与刑事犯罪之间是包容的关系,而非交叉关系,也就是说,行政违法包含了刑事犯罪,即犯罪必然违法,而违法未必犯罪。从程序上讲,行政违法与刑事犯罪其实是一个承接的关系,先处理违法,后处理犯罪,或者是犯罪被违法吸收,只处罚犯罪,也可能是先处理犯罪,后处理违法,因情形不同,而造成结果各异。因此,按照张明楷老师的观点,行刑交叉实际上是个“伪命题”。但是无论是真命题也好,伪命题也罢,大家都能
裁判要旨 1、危险驾驶罪是故意抽象危险犯,行为人的主观罪过为故意而非过失,故行为人可在该罪范围内成立共同犯罪。 2、驾驶者血液酒精含量≥80mg/100ml是危险驾驶罪的入罪要件之一,但80mg/100ml是罪量要件,其虽是客观构成要件要素,却是客观的超过要素,不要求行为人对此有具体认识,只要各共同犯罪人对此有概括的、推定的认识就可成立本罪。 3、正犯和共犯的区分应以构成要件为标准,客观上该当构成
为更好地惩治“醉驾”型危险驾驶犯罪,维护公共安全,增进人民群众的安全感,突出打击重点,规范处理“醉驾”案件,更好地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以取得更好的社会效果。通过组织调研,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并结合我市司法工作实际,制定本意见。第一章 强制措施的适用第一条 对呼气酒精测试达到醉酒标准的嫌疑人,公安机关可对其进行传唤,并进行血液酒精含量检测,根据案情对其采取适当的强制措施。第
东检[2018]69号为充分发挥刑法保障人权、保护法益的功能,依法稳妥、准确地惩治醉酒驾驶机动车犯罪,进一步落实好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规范类案执法标准,2018年9月7日,市委政法委牵头组织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东莞市人民检察院、东莞市公安局召开了“醉驾型”危险驾驶案件专项工作会议。会上,与会人员根据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我市刑事司法工作实际,对《关于办理“醉驾型”危险驾驶案件的联席会议纪要(
来源:《人民法院报》,2022年7月21日第6版。作者: 许浩,华东政法大学博士研究生。在司法实践中,醉驾型危险驾驶罪的共犯认定是一个颇具争议的问题。 有观点认为,对醉驾型危险驾驶罪的共犯认定应予以限制,只有机动车的所有人、管理人、承包人、驾驶人以及其他对机动车负有安全管理和安全驾驶义务的人员,明知他人饮酒,仍将机动车交由其驾驶的情形,才构成醉驾型危险驾驶罪的共犯。上述人员以外的其他人员(比
关于醉驾型危险驾驶罪的辩护思路危险驾驶罪,自2011年刑法修正案八确定入刑以来,一度成为我国第一大罪名,经过十多年的严厉打击,该罪名仍然稳居犯罪首榜。有人大代表提出废止醉驾型危险驾驶罪,然目前的形势下恐很难实现。鉴于醉驾型危险驾驶罪犯罪数量之大,想要既起到预防和打击的效果,同时做到避免一刀切,具体应如何把握处罚的幅度呢,下面我们就来对醉驾型危险驾驶罪的辩护思路进行探讨。整体而言,危险驾驶罪处罚力度
醉驾型危险驾驶罪的辩护要点自醉驾入刑以来,危险驾驶罪已经成为我国的“第一大罪”,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2013〕15号)》(以下称为《意见》)第一条第一款规定,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100毫升的,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都可能涉嫌危险驾驶罪了,根据相关法
一、危险驾驶罪的处罚根据第133条之一的规定,犯危险驾驶罪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依照《酒驾案件意见》的规定,醉酒驾驶机动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重处罚:(1)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或者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2)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3)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驾驶的;(4)驾驶载有乘客的营运机动车的;(5)有严重超员、超载或者超速驾驶,无
酒驾、醉驾、危险驾驶罪、交通肇事罪的认定及处罚规定 一、酒驾和醉驾的认定标准。根据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局发布的《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的规定,100毫升血液中酒精含量达到20毫克以上80毫克以下的为酒后驾车,80毫克以上的认定为醉酒驾车。二、酒驾和醉驾的处罚标准。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饮酒驾驶:饮酒驾驶机动车辆,罚款1000元—2000元、记12分并暂扣驾照6个月;饮酒驾
如何分清酒驾、醉驾、危险驾驶罪一、酒驾,醉驾,危险驾驶罪的区别1、什么是酒驾饮酒驾车是指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20mg/100ml,小于80mg/100ml的驾驶行为。2、什么是醉驾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80mg/100ml的驾驶行为。3、什么是危险驾驶罪危险驾驶罪是指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或者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行为。二、酒驾不等于醉驾《最
酒驾、醉驾、危险驾驶罪有什么区别酒驾属于行政处罚,罚款2000以下,扣6个月驾驶证,记12分。醉驾属于刑事处罚(说白了就是要坐牢),触犯刑法,属于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1~6个月,并处罚金,吊销驾驶证,5年内不得重新申领。危险驾驶罪属于刑法中的一个罪名,包括很多情况,比如醉酒驾驶,追逐竞驶,违法飙车等等。什么是酒驾?饮酒驾车是指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20mg/100ml,小于80m
如有法律问题,可致电律师热线:13686380627。裁判要旨危险驾驶案件中,公安机关抽取血样后,未依照规定封存,在不能证明低温保存的情况下,迟延送检,不能保证血样的不被污染性,应当认定为程序违法。以此作出的鉴定意见不应当作为认定被告人犯危险驾驶罪的定案依据。基本案情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刘勇持有B2驾驶证。2017年4月24日14时许,刘勇醉酒后驾驶皖KA××号小型普通客车,沿原S2
醉驾和危险驾驶罪区别
一、醉驾构成危险驾驶罪的量刑标准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醉酒驾驶会构成危险驾驶罪的,对于犯罪分子,一般是处拘役,并处罚金,拘役刑期在6个月以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十二条 【拘役的期限】拘役的期限,为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第一百三十三条 之一 【危险驾驶罪】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2020四川酒驾处罚、醉驾(危险驾驶罪)定罪量刑规定一、酒驾和醉驾的规定《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后,对酒后驾车和醉酒驾车的处罚尺度分别作了规定,标准则详细规定了车辆驾驶人员饮酒或醉酒驾车时血液、呼气中的酒精含量阈值和检验方法,予以判断酒驾或醉驾。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80mg/100ml的驾驶行为为醉酒驾车,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20mg/100ml、小于80mg/100ml的驾驶行为为
原公诉机关哈密市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岳某某,男,1987年9月30日出生于新疆哈密市,汉族,本科文化,哈密地区国有资产投资经营有限公司员工,户籍所在地新疆哈密市,住新疆哈密市。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5月10日被哈密市公安局依法取保候审。 辩护人杨志成,新疆新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判认定:2016年4月20日11时许,被告
醉驾(危险驾驶罪)无罪辩护研究【转自:济南刑事律师网摘】 关键词:醉驾,危险驾驶罪,无罪辩护 【本文作者马宁律师】自2011年刑法修正案(八)将醉酒驾驶机动车行为列入刑法调控范围后,类案的发案率始终处于居高不下的状态。2019年,危险驾驶罪(其中主要是醉驾案件)更是划时代地取代了盗窃罪,成为了中国发案率最高的罪名。本文为笔者,在研究了李鸣杰、王学明、薛火根等知名刑辩专家的辩护观点后,结合现有的法
1、醉驾属于危险驾驶,醉酒驾驶有可能构成危险驾驶罪。2、构成危险驾驶罪的,可以在一个月至二个月拘役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3、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危险驾驶行为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4、对于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被告人,应当综合考虑被告人的醉酒程度、机动车类型、车辆行驶道路、行车速度、是否造成实际损害以及认罪悔罪等情况,准确定罪量刑。对于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予定罪处
醉驾(危险驾驶罪)最新量刑标准(西安)---杜凯律师【新交通法对酒驾的规定】第九十一条 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