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人民法院报》,2022年7月21日第6版。作者: 许浩,华东政法大学博士研究生。
在司法实践中,醉驾型危险驾驶罪的共犯认定是一个颇具争议的问题。
有观点认为,对醉驾型危险驾驶罪的共犯认定应予以限制,只有机动车的所有人、管理人、承包人、驾驶人以及其他对机动车负有安全管理和安全驾驶义务的人员,明知他人饮酒,仍将机动车交由其驾驶的情形,才构成醉驾型危险驾驶罪的共犯。
上述人员以外的其他人员(比如同乘人员、同饮人员)因不具有安全管理、安全驾驶的义务和能力,不具有决定“借车”与否、实施醉驾与否的决定性原因力,即便其具有劝酒、教唆、胁迫、命令等行为的,也不应认定为危险驾驶罪的共犯。
甚至还有观点认为,危险驾驶罪的共犯应仅限于负有安全管理和安全驾驶义务的人员教唆并引发他人醉驾犯意,且将车辆交由其驾驶的情形。
因为危险驾驶罪的行为人自身对是否实施醉驾具有决定性的原因力,他人单纯的“借车”行为不具有独立的法益侵害性,只有通过教唆行为引发行为人的醉驾犯意,才具有刑事可罚性。
当然,也有观点认为,对醉驾型危险驾驶罪的共犯认定不应予以限制,只要教唆他人醉驾或者给他人醉驾提供帮助的,都可以构成醉驾型危险驾驶罪的共犯。
笔者倾向于最后一种观点,即对醉驾型危险驾驶罪的共犯认定不应予以限制。主要理由如下:
首先,共同犯罪理论应同样适用于醉驾型危险驾驶罪共犯的认定中。一般而言,教唆他人犯罪或者明知他人要实施犯罪而给予帮助的,教唆者和帮助者都与犯罪实施者构成共同犯罪,危险驾驶罪中的共犯认定也不应例外。
而能够教唆他人醉驾或者对他人的醉驾给予帮助的并不限于对机动车负有安全管理和安全驾驶义务的人,同乘人或者同饮人等其他人员均有可能实施教唆或帮助行为,比如,一起饮酒后,以驾驶技术好为由,唆使同饮的朋友驾车送其回家。
所以,醉驾的共犯在主体范围上不应限于对机动车负有安全管理和安全驾驶义务的人,应是一般主体。
其次,是否构成共同犯罪,并不在于醉驾的决定性原因力的判断。上述共犯限制观点的理由中都提到了醉驾的决定性原因力问题,认为醉驾与否不是同乘人员、同饮人员能够决定的,最终还是由驾驶者的自由意志决定,因此,同乘人员、同饮人员不能构成醉驾型危险驾驶罪的共犯。
但仔细分析,上述观点实际上自相矛盾,因为照此逻辑,机动车的所有人、管理人、承包人明知他人醉酒而将车交给他人后,醉驾与否仍然还是由驾驶者的自由意志决定的,那为什么又认为机动车的所有人、管理人、承包人可以构成共犯呢?
其实,除了醉驾者无刑事责任能力,教唆者构成间接正犯的情况外,醉驾的决定性原因力基本都在于醉驾者自身。我国刑法第十八条规定:“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这也就是说我国刑法认为醉酒的人是有辨认和控制能力的,因此,醉酒后是否驾车的决定权都在于醉驾者自身,除非在别人的胁迫下丧失驾车与否的选择自由,否则一般性的教唆甚至指令,其都可以选择接受或者不接受。
但醉驾者的自由意志选择,并不能否定教唆、帮助者构成共同犯罪。实际上,所有犯罪都是实施者自由意志选择的结果,但这丝毫不影响教唆者、帮助者与其构成共同犯罪。
我国刑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如果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对于教唆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也就是说,教唆犯在被教唆者没有犯罪的情况下,甚至可以单独构罪。
因此,如果证据确凿,即使被教唆者最终未醉驾,教唆其醉驾者也能单独构罪。
再次,构成要件的设定上不做限制不会不当扩大醉驾型危险驾驶罪共犯的处罚范围。对醉驾型危险驾驶罪共犯认定上的限制主要应体现在构成要件的认定把握以及案件事实证据的认定把握上。
比如,在“明知他人醉酒而出借车辆”类案件中,“明知”的认定就应当从严把握,并不是只要醉酒的人来借车,就能认定出借者“明知”他人醉驾而出借,因而构成醉驾型危险驾驶罪的帮助犯。
因为醉酒者借了车可能会叫代驾,也可能并不马上开走,而是等酒醒了再开车,不能据此就认定出借者 “明知”对方会醉驾,只有在证明出借车辆者明确知晓对方醉酒且自驾的情况下,方可认定其出借车辆系对醉驾的帮助行为,从而构成醉驾型危险驾驶罪的帮助犯。
而在“同乘之人劝驾”类案件中,要认定构成共犯,则必须要有确凿的证据证明同乘之人实施了教唆醉驾的行为。
最后,关于“同饮之人劝酒”的情形,即明知他人要驾车,仍极力劝酒,是否构成醉驾型危险驾驶罪共犯的问题。有观点认为,劝酒者的劝酒行为与驾驶人醉酒驾驶的犯罪行为,在客观上具有一定的联系,至少起到了一定的推动作用,可以认为是一种“事前帮助”行为,因此符合共犯的处罚根据标准,可以认定为醉驾型危险驾驶罪的共犯。
笔者对此并不认同。笔者认为,此种情形下,劝酒行为虽然对他人的醉驾具有一定的原因力,但这种行为类似中立帮助行为,并没有制造法所不容许的风险,因此,不宜以醉驾型危险驾驶罪的共犯论处。
而且,如果同饮劝酒之人众多的情况下,以明知他人要驾车为由,均认定为醉驾型危险驾驶罪的共犯也明显不妥。退一步说,这种情形下,要认定同饮劝酒之人“明知”他人要醉驾往往也很难,虽然知道他人是驾车赴宴,虽然席间极力劝酒,但劝酒之时也很难说其明知他人要酒后驾车,因为通常来说人们喝酒之后如果需要驾车,都会选择代驾。
行为人酒后选择自行驾车,而不是选择代驾,其醉驾行为只能归责于其自身,而不能归责于同饮劝酒之人。
关于醉驾型危险驾驶罪的辩护思路危险驾驶罪,自2011年刑法修正案八确定入刑以来,一度成为我国第一大罪名,经过十多年的严厉打击,该罪名仍然稳居犯罪首榜。有人大代表提出废止醉驾型危险驾驶罪,然目前的形势下恐很难实现。鉴于醉驾型危险驾驶罪犯罪数量之大,想要既起到预防和打击的效果,同时做到避免一刀切,具体应如何把握处罚的幅度呢,下面我们就来对醉驾型危险驾驶罪的辩护思路进行探讨。整体而言,危险驾驶罪处罚力度
醉驾型危险驾驶罪的辩护要点自醉驾入刑以来,危险驾驶罪已经成为我国的“第一大罪”,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2013〕15号)》(以下称为《意见》)第一条第一款规定,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100毫升的,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都可能涉嫌危险驾驶罪了,根据相关法
为更好地惩治“醉驾”型危险驾驶犯罪,维护公共安全,增进人民群众的安全感,突出打击重点,规范处理“醉驾”案件,更好地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以取得更好的社会效果。通过组织调研,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并结合我市司法工作实际,制定本意见。第一章 强制措施的适用第一条 对呼气酒精测试达到醉酒标准的嫌疑人,公安机关可对其进行传唤,并进行血液酒精含量检测,根据案情对其采取适当的强制措施。第
裁判要旨 1、危险驾驶罪是故意抽象危险犯,行为人的主观罪过为故意而非过失,故行为人可在该罪范围内成立共同犯罪。 2、驾驶者血液酒精含量≥80mg/100ml是危险驾驶罪的入罪要件之一,但80mg/100ml是罪量要件,其虽是客观构成要件要素,却是客观的超过要素,不要求行为人对此有具体认识,只要各共同犯罪人对此有概括的、推定的认识就可成立本罪。 3、正犯和共犯的区分应以构成要件为标准,客观上该当构成
东检[2018]69号为充分发挥刑法保障人权、保护法益的功能,依法稳妥、准确地惩治醉酒驾驶机动车犯罪,进一步落实好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规范类案执法标准,2018年9月7日,市委政法委牵头组织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东莞市人民检察院、东莞市公安局召开了“醉驾型”危险驾驶案件专项工作会议。会上,与会人员根据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我市刑事司法工作实际,对《关于办理“醉驾型”危险驾驶案件的联席会议纪要(
一、危险驾驶罪的处罚根据第133条之一的规定,犯危险驾驶罪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依照《酒驾案件意见》的规定,醉酒驾驶机动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重处罚:(1)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或者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2)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3)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驾驶的;(4)驾驶载有乘客的营运机动车的;(5)有严重超员、超载或者超速驾驶,无
一、醉驾构成危险驾驶罪的量刑标准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醉酒驾驶会构成危险驾驶罪的,对于犯罪分子,一般是处拘役,并处罚金,拘役刑期在6个月以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十二条 【拘役的期限】拘役的期限,为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第一百三十三条 之一 【危险驾驶罪】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刑法之所以设置追诉时效制度并将犯罪嫌疑人排除在刑事法网之外,通说认为主要出于以下几种目的:一是刑法的特殊预防功能已经基本实现。如果犯罪嫌疑人在时效期内没有再犯新罪,说明其已经受到了某种程度的改造并基本褪去了犯罪危险性,此时刑罚所欲实现的对行为人的再社会化等目的已经得到“现实”的实现,故无需继续追究其刑事责任。二是维系社会关系的稳定。随着追诉期限的经过,犯罪所造成的影响逐渐消退,破坏的社会秩序也渐次
怀自杰 常晓晓 刑事法库 2023-04-01 11:01 发表于云南根据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规定,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以下简称拒执罪)。对拒执罪的处罚分为两个刑罚量度,即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2002年8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出台的《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
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指导案例:第896号吴某明危险驾驶案指出:审判实践中,可以尝试从醉驾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和行为人的人身危险性大小入手,以“定性+定量”的方式明确以下区分原则:一是对于没有发生交通事故,行为人认罪、悔罪,且无其他法定或者酌定从轻、从重处罚情节的,一般可以认定为醉驾情节较轻;对于虽然发生交通事故,但只造成轻微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且被告人积极赔偿取得谅解,无其他从重处罚情节的,也可
实际上行政违法与刑事犯罪之间是包容的关系,而非交叉关系,也就是说,行政违法包含了刑事犯罪,即犯罪必然违法,而违法未必犯罪。从程序上讲,行政违法与刑事犯罪其实是一个承接的关系,先处理违法,后处理犯罪,或者是犯罪被违法吸收,只处罚犯罪,也可能是先处理犯罪,后处理违法,因情形不同,而造成结果各异。因此,按照张明楷老师的观点,行刑交叉实际上是个“伪命题”。但是无论是真命题也好,伪命题也罢,大家都能
酒驾、醉驾、危险驾驶罪有什么区别酒驾属于行政处罚,罚款2000以下,扣6个月驾驶证,记12分。醉驾属于刑事处罚(说白了就是要坐牢),触犯刑法,属于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1~6个月,并处罚金,吊销驾驶证,5年内不得重新申领。危险驾驶罪属于刑法中的一个罪名,包括很多情况,比如醉酒驾驶,追逐竞驶,违法飙车等等。什么是酒驾?饮酒驾车是指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20mg/100ml,小于80m
醉驾和危险驾驶罪区别
2020四川酒驾处罚、醉驾(危险驾驶罪)定罪量刑规定一、酒驾和醉驾的规定《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后,对酒后驾车和醉酒驾车的处罚尺度分别作了规定,标准则详细规定了车辆驾驶人员饮酒或醉酒驾车时血液、呼气中的酒精含量阈值和检验方法,予以判断酒驾或醉驾。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80mg/100ml的驾驶行为为醉酒驾车,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20mg/100ml、小于80mg/100ml的驾驶行为为
酒驾、醉驾、危险驾驶罪、交通肇事罪的认定及处罚规定 一、酒驾和醉驾的认定标准。根据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局发布的《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的规定,100毫升血液中酒精含量达到20毫克以上80毫克以下的为酒后驾车,80毫克以上的认定为醉酒驾车。二、酒驾和醉驾的处罚标准。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饮酒驾驶:饮酒驾驶机动车辆,罚款1000元—2000元、记12分并暂扣驾照6个月;饮酒驾
醉驾(危险驾驶罪)无罪辩护研究【转自:济南刑事律师网摘】 关键词:醉驾,危险驾驶罪,无罪辩护 【本文作者马宁律师】自2011年刑法修正案(八)将醉酒驾驶机动车行为列入刑法调控范围后,类案的发案率始终处于居高不下的状态。2019年,危险驾驶罪(其中主要是醉驾案件)更是划时代地取代了盗窃罪,成为了中国发案率最高的罪名。本文为笔者,在研究了李鸣杰、王学明、薛火根等知名刑辩专家的辩护观点后,结合现有的法
醉驾(危险驾驶罪)最新量刑标准(西安)---杜凯律师【新交通法对酒驾的规定】第九十一条 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如何分清酒驾、醉驾、危险驾驶罪一、酒驾,醉驾,危险驾驶罪的区别1、什么是酒驾饮酒驾车是指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20mg/100ml,小于80mg/100ml的驾驶行为。2、什么是醉驾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80mg/100ml的驾驶行为。3、什么是危险驾驶罪危险驾驶罪是指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或者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行为。二、酒驾不等于醉驾《最
一、醉驾构成危险驾驶罪处理流程醉酒构成危险驾驶罪的,由交通管理部门将案件移为刑事案件办理或者移送有权处理的主管机关、部门办理。二、相关法律规定《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十三条 调查中发现违法行为人有其他违法行为的,在依法对其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作出处理决定的同时,按照有关规定移送有管辖权的单位处理。涉嫌构成犯罪的,转为刑事案件办理或者移送有权处理的主管机关、部门办理。第三十六
危险驾驶罪包括追逐竞驶、醉酒驾车、校车客运与危化物品两种特殊车辆,毒驾不构成危险驾驶罪,如果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一人重伤的,可能构成交通肇事罪。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危险驾驶罪】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