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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驾型危险驾驶罪的辩护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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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驾型危险驾驶罪的辩护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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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驾型危险驾驶罪的辩护要点

自醉驾入刑以来,危险驾驶罪已经成为我国的“第一大罪”,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2013〕15号)》(以下称为《意见》)第一条第一款规定,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100毫升的,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都可能涉嫌危险驾驶罪了,根据相关法律规范,危险驾驶罪的辩护要点如下:

1、提取血样数量

《血液酒精含量的检验方法》(GA/T842-2009)要求,应提起两份血样,并且每份血样不少于3ml。

2、不应使用醇类药品消毒

根据强制性国家标准《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GB19522-2010“对需要检验血液中酒精含量的,抽取血样应由专业人员按要求进行,不应采用醇类药品对皮肤进行消毒”。

3、血样存储应使用“抗凝管”

根据《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规定“抽出血样中应添加抗凝剂,防止血液凝固”,使用促凝管无疑违反了上述国家规定。

使用促凝管保存血液与使用酒精消毒一样,存在污染检材的问题。

4、血液现场封装问题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醉酒驾驶刑事案件程序规定(试行)》第十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抽取的静脉血必须现场封装,每个单独封装在一个封装带内,由民警、医生、被抽血人签字。

5、血液存储问题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醉酒驾驶刑事案件程序规定(试行)》第十条第四款规定血液提取后要及时冷藏并密封(一般低于5度),应在三天内送检。

6、鉴定意见的问题

(1)鉴定机构鉴定人需有合法的资质

(2)检材与《血样提取登记表》的记载不一致

(3)检材的保管、送检等各个环节需清晰,是否具有同一性

(4)鉴定标准是不是《血液酒精含量的检验方法》(GA/T842-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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