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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醉驾型危险驾驶罪的辩护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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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醉驾型危险驾驶罪的辩护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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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醉驾型危险驾驶罪的辩护思路

危险驾驶罪,自2011年刑法修正案八确定入刑以来,一度成为我国第一大罪名,经过十多年的严厉打击,该罪名仍然稳居犯罪首榜。

有人大代表提出废止醉驾型危险驾驶罪,然目前的形势下恐很难实现。鉴于醉驾型危险驾驶罪犯罪数量之大,想要既起到预防和打击的效果,同时做到避免一刀切,具体应如何把握处罚的幅度呢,下面我们就来对醉驾型危险驾驶罪的辩护思路进行探讨。

整体而言,危险驾驶罪处罚力度较轻,最高为拘役六个月。然不同程度的醉驾行为,应给于不同的处理方法,对于情节显著轻微的,可以不作为犯罪处理,对于酒精含量较低的嫌疑人,可以免于起诉,对于未造成严重后果也未有相关加重情节的,可以适用缓刑。

本文着重对可以不予起诉和可不作为犯罪处理的情形进行分析。

从“醉驾罪”的犯罪构成上说,该罪名主观上为故意犯罪,客观上实施了醉酒后驾驶的行为。即必须主客观相一致,才能定罪处罚。

那么关于该罪名的“无罪或免罚”辩护思路,就重点落“故意”和“驾驶”上。我们知道,每100ml血液中有80mg的酒精浓度就属于醉酒状态,那么含量略高于上述标准的,实际上并不会影响驾驶安全,因此,对于每个省份具体路况,人口数量等情况,各省均制定了不同的考量标准,而对于是否是“驾驶状态”,也会在很大程度上影响最终对案件本身的性质的认定。

具体的,对于酒精含量偏低或并非以“驾驶”为目的的行为,可以参考以下辩护思路,争取免于处罚。

一是嫌疑人是否具有危险驾驶的主观故意上,需考量嫌疑人是否初犯,在被查处时是否积极予以配合,有无冲撞抗拒路检等情形。

需考量嫌疑人实际的酒精含量,以湖北省为例,对于酒精含量100mg/100ml的嫌疑人,若未发生交通事故,应免于起诉,而对于酒精含量在100mg/100ml-120mg/100ml的嫌疑人,若情节轻微,可以考虑不起诉。

即在湖北地区,酒精含量120mg/100ml以内的,属于酒精含量偏低的醉驾。对于此类嫌疑人,考虑其实际情况,可从是否主观故意放任社会危害的发生的角度考量。

其次,对于嫌疑人是否“危险驾驶”情节的认定,也是至关重要的。例如,有的嫌疑人驾驶的路段相对闭塞,并非社会通行道路,如停车场内挪车、停车等,因驾驶的场所车流量并不大,发生事故的可能性较小,车辆行驶速度十分缓慢,对旁人造成损害的可能性极低,这种情况下不应认定为“危险驾驶”行为。

此类型醉驾可归类于“轻型挪车”。对于轻型挪车型醉驾嫌疑人,除了应审查犯罪嫌疑人的血液酒精含量外,还应当审查醉酒驾驶车辆的时间、距离、行驶道路种类、实际损害后果等重要情节,更应当审查犯罪嫌疑人是否具有“危险驾驶”的主观心态,而不能“唯酒精含量论”。

危险驾驶罪的行为人,其主观上明知酒后驾车会产生抽象危险,仍希望或放任危险的发生,系故意犯罪。分析醉驾行为人的主观故意,应结合客观情况予以分析,要考虑醉驾的时空环境,如在深夜或凌晨人稀车少的时段或者偏僻路段驾驶,如我国西部地广人稀地区,对于“醉酒程度”应从宽把握。

也要考虑醉驾持续的时间和行驶的距离,对于刚启动车辆不久行驶距离极短的情形,或对于醉酒后启动车辆但并未行驶任何距离的情形,如有的嫌疑人醉酒后欲在车上休息便启动车辆打开空调,此时被交警查获的情形,就需要给嫌疑人充分的辩解机会,判断其是否具有驾驶的心态。

若却属于启动车辆并未驾驶,如并未挂挡等情形,则不应认定为司机具有驾驶行为,便无法成立醉驾。关于当事人的辩解,可充分让其提供证据证实,如是否具有找代驾的习惯,有则提供相关电子数据。

有的会在车内坐等醒酒后再开车,这种情况可以提供证人证言等材料加以辅证。在司法实践中,有时也会有路欲病人或在家碰到配偶或其他家人身体状况突发不适等情形不得以而驾驶去医院途中被查获的情形,此类情况,需要判断当时嫌疑人是否有其他的替代方案,是否是“不得以”而为之的情形,如现场除了自己别无他人或没有其他会开车的人,此种情况,因嫌疑人主观上并没有危险驾驶的故意,而是出于见义勇为或紧急避险,可以认定为无罪。

由于篇幅关系,关于醉驾型危险驾驶罪的辩护思路暂时分析到此,后续若有机会再加以详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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