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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取得驾驶证,醉驾血液酒精含量229mg/100ml的可以缓刑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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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取得驾驶证,醉驾血液酒精含量229mg/100ml的可以缓刑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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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林某,男,1982年4月15日出生,小学文化。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22年1月4日被抓获,次日被取保候审。

人民检察院于2022年1月28日重新对其取保候审。

指控意见

公诉机关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林某犯危险驾驶罪,建议对其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

辩护意见

被告人林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并认罪认罚。

查明事实

2022年1月4日1时许,被告人林某在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况下,饮酒后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在行驶至路段时,该车车头左前侧与由被害人刘某停放的车辆车身右后侧发生碰撞,造成两车部分损坏、林某受轻微伤的道路交通事故。

事故发生后,执勤民警对被告人林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229mg/100ml,随后执勤民警将其带至医院抽取血样。

经查,被告人林某无机动车驾驶资格。在此次事故中,被告人林某醉酒驾驶机动车,且未按操作规范安全驾驶,应承担事故全部责任,目前该事故已达成赔偿协议。

经鉴定:被告人林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79.57mg/100ml;被告人林某饮酒后驾驶的无号牌二轮燃油车经鉴定为机动车。

本院意见

被告人林某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被告人无驾驶资格醉酒驾驶机动车,且造成交通事故负事故全部责任,依法应从重处罚。被告人认罪认罚,系初犯,依法可从轻处罚。

被告人醉酒驾驶摩托车,且已赔偿事故相对方,本院在量刑时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综合考虑被告人林某在本案中驾驶机动车辆类型、血液酒精含量比例、行使的路段、造成事故为他人停放车辆等情况,本院认为可对林某适用缓刑。

判决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一款及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判决

被告人林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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