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某某故意杀人案
案情简介:
2012年11月27日晚上21时许,肖某某(被害人)和同事等人在淮南市潘集区“朗庭国际”歌吧315包间唱歌时,被告人潘某某因怀疑被害人追求其女友,随即赶到该歌吧纠缠被害人,被害人见被告人无理取闹,随即返回315包间,但是令人意想不到的是,被告人潘某某乘被害人开门进入315房间之际,突然掏出事先预备的匕首捅刺肖某某。
后经尸检确定,合计9刀,其中致命一刀刺入腹部,导致主动脉破裂、急性大出血而死亡。
接受被害人亲属委托后,积极参与案件的处理,在审查起诉阶段和公诉机关进行有效的沟通,反映被害人的诉求;在法院审理阶段,多次参与法院组织的调解和开庭活动。
在庄严神圣的法庭上,代理人被害人的亲属,发表代理意见如下:
一 、被告人潘某某故意杀害肖某某,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予严惩。
2012年11月27日晚上21时许,原告之子肖某某(被害人)和同事等人在潘集区“朗庭国际”歌吧315包间唱歌时,被告人潘某某因怀疑被害人追求其女友,随即赶到该歌吧和被害人发生纠纷,之后被告人潘某某乘被害人开门进入315房间之际,突然掏出事先预备的匕首捅刺肖某某,致其腹主动脉破裂、急性大出血而死亡。
上述事实有《淮南市公安局刑事技术检验报告》、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等予以印证,潘某某故意杀害肖某某,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请求法庭依法予以认定。
二、被告人的犯罪行为,不具有从轻、减轻的情节,应依法从重处罚。
1、被告人潘某某主观恶性极大。
被告人潘某某仅因为怀疑被害人追求其女友,便怀恨在心,伺机进行报复,为了能够顺利杀害被害人,潘某某预先准备凶器,在死者开门准备进入房间之际,乘机对被害人进行捅刺,实施杀人犯罪,可见被告人主观恶性极大。
2、被告人的犯罪手段凶残,情节恶劣,后果严重。
被告人在对被害人捅刺之后,即对赶来劝阻的朱庆好进行捅刺,朱庆好松手之后,被告人接着又对被害人进行捅刺,在朱庆好不顾危险再次上来劝阻时,被告人又捅刺朱庆好一刀后逃离现场。
从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可以看出,死者肖某某全身共计有九处刀伤,其中胸部一刀深达胸腔并导致第6根肋骨骨折,腹部一刀深达后腹膜并导致主动脉破裂,被告人上述实施的杀害被害人的犯罪行为,在结合其在公安机关的供述,足以认定被告人杀人的手段及其残忍。
3、被告人人身危险性极大。
被告人在实施杀害被害人的犯罪行为后,没有任何悔罪表现,反而为逃避抓捕又继续用匕首捅刺他人,导致他人的身体受到伤害。
其后,被告人潘某某又在他人的帮助下逃亡东北藏匿,打算继续危害社会,结合被告人在该案中实施的犯罪行为,仅仅因为怀疑被害人追求其女友,便持刀杀人,可见被告人的人身危险性极大。
综上所述,代理人认为,被告人为杀人他人,事先准备凶器,而且是乘被害人开门之际从背后捅刺九刀之多,积极追求杀害肖某某的犯罪结果。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规定第6条的规定:对于社会危害大或者具有法定、酌定从重处罚情节,以及主观恶性深、人身危险性大的被告人,要依法从严惩处。
为此请法庭应依法从重判处被告人死刑并立即执行。
在经过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后,淮南市中级人法院于2013年7月做出一审判决,判决潘某某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代理人:安徽震一律师事务所
曹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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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法律援助中心指派,特指派我担任被告人梁某的二审辩护人,依法履行职责。接受指派后我详细查阅了案件材料,结合本案一审庭审情况,现根据本案事实和有关的法律法规,发表如下辩护意见:一、一审法院认定被告人梁某犯强奸罪和故意杀人罪的证据存在瑕疵。第一,关于强奸罪虽然被告人梁某在侦查机关供述了自己强奸黎某某的全过程,但某某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2011年2月22日出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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