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其他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不同,关联交易并不必然导致损害后果。正常的关联交易可以起到降低交易成本和风险、加强企业之间合作等作用,因此《公司法》并未完全禁止关联交易,而是防止利用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公司法》第21条规定,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监高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需要注意的是,自我交易是一种特殊的关联交易形式。《公司法》第148条规定,禁止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自我交易损害公司利益。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进行交易,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1)关联关系的判断
审查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是认定关联交易的前提。所谓关联关系,是指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监高与其直接或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
实践中,关联关系通常体现为家族关系或持股关系。如交易相对方是行为人实际控制的其他企业,或与行为人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所实际控制的企业时,应认定为具有关联关系。
需要注意的是,在确定关联关系时应以是否存在直接或间接控制作为限定条件,不宜过于宽泛地划定关联关系。同时,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规定,上市公司的关联交易是指上市公司或其控股子公司与上市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
在审查涉及上市公司的关联交易时,可依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中对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的规定加以判断。
(2)关联交易的实体和程序审查
对于关联交易行为是否损害公司利益,法院应着重从实体和程序两个方面进行审查。
第一,审查关联交易对价是否公允。
交易价格是否公允是判断关联交易是否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核心要件。关于公允价格的判断可参照《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第76条规定。
关联交易应当具有商业实质,价格应当公允,原则上不偏离市场独立第三方的价格或收费标准等交易条件。法院应结合原被告双方的举证,综合判定交易价格是否偏离正常市场价格,并认定是否对公司造成损失。
如案例二中,张某控制的C公司与D公司签署合同,虽然是C公司与张某的关联公司进行交易,但该交易并非《公司法》所禁止的关联交易。
一是通过对比合同约定的内容与市场该类服务的交易价格,发现该合同并无任何不利于C公司之处,相反该合同正是市场公允价格的体现。
二是C公司无法提供证据证明合同是张某控制C公司签订的。因此,该合同的签署并不因交易相对人为股东张某的关联公司而损害C公司利益。
第二,审查关联交易的程序是否合规。
在程序审查方面,法院应审查关联交易是否已向公司披露,是否符合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的规定。如审查是否符合《公司法》规定,上市公司董事与董事会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
是否符合公司章程对关联交易的程序性规定,如需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董事会的同意等。
需要注意的是,虽然公司内部决策程序能够为关联交易的正当性提供一定支撑,但仍应对关联交易是否具有公允性进行实质性审查。
如关联交易损害公司利益,被告仅以该交易已经履行信息披露、经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同意等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为由抗辩的,法院不予支持。
除审查交易价格的公允性、审批程序的合法性之外,法院还可针对具体个案案情,结合交易内容是否具有商业必要性、是否属于公司经营需要、是否具有真实的交易动机等其他因素综合判定关联交易。
(3)赔偿责任的认定
关于非正当关联交易的赔偿范围,通常是非正当关联交易价格与已查明公允交易价格之间的差额。该部分差额即为非正当关联交易对公司造成的损失,应由侵权人向公司进行赔偿。
关于自我交易的赔偿范围。《公司法》第148条第1款第4项规定的自我交易归入权诉讼与第21条规定的关联交易损害赔偿诉讼,均为涉及损害公司利益的责任纠纷,均具备侵权责任的一般构成要件。
两者区别在于,在行为主体上,自我交易的行为主体是负有忠实义务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本人,而关联交易的行为主体可涵盖与公司具有关联关系的所有主体;
在行为和结果要件上,自我交易强调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章程规定或未经股东会同意与本公司进行交易,且其因自我交易而获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
关联交易则强调关联人利用关联关系使公司利益受损,关联人应当对公司所受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法》第21条:“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前款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公司法》第147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公司法》第148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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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第二十一条: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前款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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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损害公司利益怎么处理
我们党来自人民、植根人民、服务人民,一旦脱离群众,就会失去生命力,加强作风建设必须紧扣保持党同人民群众血肉联系这个关键。凡是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都要严肃认真对待,凡是损害群众利益的行为都要坚决纠正。经过仔细分析、深入思考群众反映强烈的热点难点问题有以下几方面原因:一、党务、政务、村务公开工作透明度、公开度不高,影响政府公信力。具体体现在对公开的本质认识不清,内容有待拓展,缺乏统一的章法和监督机制。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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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纠纷 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纠纷如下: 1.股东未出资或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此时,公司债权人可以未出资或未全面出资的股东为被告,要求其在未出资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2.股东抽逃出资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此时,公司债权人可以该股东为被告,要求其在抽逃出资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部分承担补充责任。 3.公司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