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法定代表人作为公司董事或者高管,实施损害公司利益行为而产生的民事责任

问题描述

法定代表人作为公司董事或者高管,实施损害公司利益行为而产生的民事责任
1个回答

《公司法》第二十一条: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前款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挪用公司资金;

(二)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三)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四)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五)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

(六)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七)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八)违反对公司忠实义务的其他行为。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前款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

规则理解:

(1)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职务要求

《公司法》第十三条: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并依法登记。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应当办理变更登记。

《公司法》第二百一十六条:本法下列用语的含义:(一)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

根据上述规定,公司法定代表人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经理又归属于高级管理人员,进而可知公司法定代表人同时具备董事或高管身份,故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对于董事、高管有关的约束,亦适用于法定代表人。

(2)根据前述公司法相关规定,董事、高管对公司负有忠实、勤勉义务,不得损害公司利益。如果董事、高管违反忠实、勤勉义务损害公司利益的,其所得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的损失应当予以赔偿。

相关问题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