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拍卖公告中能否要求买受人承担全部税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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拍卖公告中能否要求买受人承担全部税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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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践中,为了提高被执行财产处置效率,同时避免被执行人不能缴税而导致买受人无法办理过户的情形出现,通常会在拍卖公告中要求买受人承担全部税费。

有观点认为,上述作法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无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网拍规定”)第30条规定:因网络司法拍卖本身形成的税费,应当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由相应主体承担;

没有规定或者规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法律原则和案件实际情况确定税费承担的相关主体、数额。虽然从合同订立过程的角度看,拍卖公告是邀约邀请,但是从其内容来看,拍卖公告的内容也是买卖合同的组成部分,应受《合同法》调整约束,如果出现《合同法》第52条规定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情形,应当无效。

在拍卖公告中约定买受人承担全部税款即违反了《网拍规定》第30条规定而无效。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发布《正确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若干问题的通知》(苏高法电〔2017〕217号)第四点“关于税费负担”专门指出:“在法律、行政法规对税费负担主体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人民法院不得在拍卖公告中规定一律由买受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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