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第二条规定:“消费者交付购买商品房的全部或者大部分款项后,承包人就该商品房享有的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不得对抗买受人。”
可见商品房买受人的优先受偿权大于承包人工程价款的优先受偿权,更大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形成的优先受偿权。(1)买受人优先受偿权优先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优先于抵押权和其它债权;
(2)非商品房(二手房)买受人属于消费者,亦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3)消费者应当是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的人,超出生活所需的买受人不享有优先受偿权;
(4)商品房买受人缴付的购房款不足50%或接近50%时,如果不是购房者原因,且同时能满足其他法定条件,可以认定买受人能够排除法院的强制执行。
(5)消费者对所购买商品房享有的物权期待权,相比承包人享有的工程款优先受偿权,以及商业银行因向开发商贷款而对在建工程设定抵押权而享有的担保债权优先受偿权,均具有排他性的对抗权。
(6)在破产程序中,即使买受人支付房款未过半,其主张的权利仍是一种生存权,也应享有对已付购房款返还优先于建设工程价款的请求权。
不动产买受人的物权期待权不能对抗优先受偿权 《执行异议和复议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不动产买受人的物权期待权虽被赋予“物权”名义,但毕竟不是物权,其本质上仍属于债权请求权,该债权虽优先于普通债权,但应劣后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及担保物权等优先受偿权。即《执行异议和复议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的“除外”内容不包括《执行异议和复议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 执行异议之诉案件,
购房后发现房屋为“凶宅”,买受人能否行使撤销权? 2016年4月张某通过中介公司的居间介绍,在南开区某小区购买田某的一套二手房。5月15日双方签订了《天津市房产买卖协议》,合同中约定:田某将位于南开区某小区的105房出售给张某,房屋总价款为350万元,双方于本合同签订后十五个工作日办理房屋权属转移手续。 因田某称自己着急用钱,故合同签订后第三日张某便一次性支付了全部购房款,随后双方到房管局
根据担保法第33条规定,抵押权设定后,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本法规定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抵押权人的优先受偿权是抵押权人最主要的权利,也是抵押权最主要的效力,抵押权人若无此权利,抵押权将失去存在的意义。 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规定,房地产抵押是指抵押人以其合法的房地产以不转移占有的方式向抵押权人提供债务
有。共同还款人主要是担保人。担保人还款后可以直接向被担保人追偿。根据相关规定,享有追偿权的保证人履责后可直接申请执行,已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有权向未被债权人主张过权利的保证人追偿。保证人对债务人行使追偿权的诉讼时效,自人民法院对主债权的判决生效之日起开始计算。一般诉讼时效3年。《民法典》第七百条 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有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债务人追偿,享有债权人对债务人
在今年的“315”消费者维权日,各地媒体相继报道行业中各式各样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乱象。其中,某地媒体报道的一个案例十分典型,也是时下二手房买卖多发的案件。在一起二手房买卖中,中介和出卖人合谋抬高房价,导致买受人以超出房屋真实价值的价格买入房屋,差价则由中介瓜分。二手房市场乱象由来已久,房屋中介结构恶意吃差价的行为如何定性、效力如何?买受人又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呢?根据媒体披露的情况,事主张先生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 金钱债权执行中,买受人对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提出异议,符合下列情形且其权利能够排除执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签订合法有效的书面买卖合同; (二)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合法占有该不动产; (三)已支付全部价款,或者已按照合同约定支付部分价款且将剩余价款按照人民法院的要求交付执行; (四)非
按使用面积计价,消费者拿着皮尺自己就能量出房屋面积了,开发商的“猫儿腻”就不好藏了。如果房屋的实测面积大于合同约定超过3%,3%以内部分由购房人补足,超出3%部分由开发企业承担,产权归购房人;实测面积小于合同约定超过3%的,3%以内部分由开发企业返还购房人,超出3%部分由开发企业双倍返还购房人。此外,只要实测面积和合同约定相差超过3%,购房人都可以要求退房。 公用面积分摊一直是个争议较大的问题。新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了同时具备四种情形才能排除强制执行,即:“(一)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签订合法有效的书面买卖合同;(二)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合法占有该不动产;(三)已支付全部价款,或者已按照合同约定支付部分价款且将剩余价款按照人民法院的要求交付执行(四)非因买受人自身原因未办理过户登记。”前三个条件比较客观,而最后一个条件“非因买受人自身
房屋买受人在购买的商品房没有办理竣工验收手续的情形下接收房屋,对之后可能产生的质量责任及使用风险依法可能处于不利的法律地位,但不能据此否定其在法院查封前房屋已实际占有案涉房屋的事实。在认定案外人(即买受人)是否实际占有所购房屋时,容易发生争议的问题主要有以下六种:(1)如何认定占有不动产行为发生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2)买受人签订购房合同后即对外出租的,是否构成占有;(3)买受人签订购房合同后即委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系普适性条款,对于所有类型的被执行人均可适用,第二十九条是专门针对被执行人为房地产开发企业而规定的特别条款,二者是一般规定和特别规定的关系,并非相互排斥,商品房买受人可以选择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或二十九条排除执行。第二十八条 金钱债权执行中,买受人对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
法律分析:一般是不可以的。在房产证没有下来之前,房子的产权不能做任何权属更改,也就是说没有下证之前不能更改名字。产权证下来了,购房者如果想更改名字,就意味着房屋产权的权属更改,我国房屋的权属需要更改时是受法律保护的,改名的难度相当大。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一十条 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
房屋买卖合同签订后尚未办理过户登记,买受人请求确认其享有标的物所有权的,不符合《物权法》第33条规定的物权归属争议,不应纳入物权确认之诉。买受人受领交付后,虽未自己直接占有,但其通过设定租赁关系方式应视为已实现对案涉房产的间接占有。案情简介:2010年,陈某购买张某名下房产,在交付房款、未办过户情况下,将该房出租给谢某用于存放物品。2013年,张某因欠他人债务被法院强制执行,前述房产被作为张某财产
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财产(即机动车)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本法规定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通俗的说,就是A的机动车,抵押给B,作为担保的一种方式。当机动车作为抵押物时,就称之为抵押车。 合法的抵押车双方或者三方应当到机动车的登记机关(即当地的车管所)办理抵押登记。登记的记录可以在《机动车登记证》内显示(该证中有
房屋买卖合同一般不因合同当事人有违约情形而导致无效,买方违约会产生相应的违约责任,比如违约金或者损失赔偿。因此当事人在判断房屋买卖合同是否有效的时候,应当参照导致合同无效的情形
一、 怎么认定没过户买受人没有过错 认定没过户买受人没有过错,要分情形而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金钱债权执行中,买受人对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提出异议,符合下列情形且其权利能够排除执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其中包括了“非因买受人自身原因未办理过户登记。” 《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中提到:一般而言,买受人
一、司法拍卖的股权买受人怎么交税 在股权转让中,单位、个人承受企业股权,企业土地、房屋权属不发生转移,不征收契税。 根据《最高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的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二条 拍卖成交的,拍卖机构可以按照下列比例向买受人收取佣金: 拍卖成交价200万元以下的,收取佣金的比例不得超过5%;超过2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不得超过3%;超过1
一、轮候查封的效力及实质意义“轮候”的字面解释就是排队等待的意思。根据《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已被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其他人民法院可以进行轮候查封、扣押、冻结。查封、扣押冻结解除的,登记在先的轮候查封、扣押冻结即自动生效。”从轮候查封的概念可以看出,轮候查封对于某一特定标的物的查封效力是待定的,只有在先的查封依法解除或消灭后,轮候
裁判要旨实际施工人有条件向发包人主张工程价款,但并无法律、法规规定实际施工人享有工程价款的优先受偿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仅规定承包人享有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亦未规定实际施工人享有该项权利。因此,本案实际施工人主张其享有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并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案例索引《吴道全、重庆市丰都县第一建筑工程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案》【(2019)最高法民再258号】争议焦点实际施工
什么是抵押权人的优先受偿权
他个人要求您可以不赔,您也可以尝试报警。但是如果人家到相关部门去举报投诉了,或者法院判决结果是您应当赔偿,且判决结果已生效,那是陪不陪就不取决于您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