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轮候查封的效力及实质意义
“轮候”的字面解释就是排队等待的意思。根据《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已被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其他人民法院可以进行轮候查封、扣押、冻结。
查封、扣押冻结解除的,登记在先的轮候查封、扣押冻结即自动生效。”从轮候查封的概念可以看出,轮候查封对于某一特定标的物的查封效力是待定的,只有在先的查封依法解除或消灭后,轮候查封才能自动生效,如果在先的查封未依法解除或者自动消灭,轮候查封就不发生效力。
因此,“轮候查封”在性质上不属于“查封”,它只有一种“预期”效力,轮候查封实质上没有产生法律效力。
但轮候查封并不是没有实质意义。首先,被保全财产的价值可能要远高于首封法院债权人的待实现债权。举个例子,首封法院查封了当事人房产一套,债权50万元,但房屋价值100万元,这时候即使轮候查封,也可以得到房屋剩余价值的50万元;
其次,首封法院的查封可能因为保全错误、当事人撤诉等各种原因而解除,那么轮候查封便可实现上位;最后,如果被保全的财产不能清偿债务人所有债务,在被保全财产执行完毕前,已取得金钱债权执行依据的轮候查封法院可以申请对被执行财产进行分配。
二、首封与轮候查封是优先受偿,还是按比例分配
这个问题我认为分两种情况来谈比较清晰。第一种属于一般情况,也就是首封法院享有优先受偿权情况。依据最高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88条“多份生效法律文书确定金钱给付内容的多个债权人分别对同一被执行人申请执行,各债权人对执行标的物均无担保物权的,按照执行法院采取执行措施的先后顺序受偿”。
第二种情况属于特殊情况,也就是首封法院不再享有优先受偿权,被保全财产应按债权人申报的债权比例进行分配。依据民诉法解释第508条“被执行人为公民或者其他组织,在执行程序开始后,被执行人的其他已经取得执行依据的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能清偿所有债权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参与分配”及第510条“参与分配执行中,执行所得价款扣除执行费用,并清偿应当首先受偿的债权后,对于普通债权,原则上按照其占全部申请参与分配债权数额的比例受偿。”
当然也有浙江及重庆地区发布了普通债权首封法院按一定比例优先受偿的规定。
总的来说,在一般情况下(没有担保物权等优先权存在),先查封的债权人对查封财产享有优先受偿权;在特殊情况下,即当债务人为自然人或其他组织的,其主要财产因为一个债权被查封、扣押、冻结,除此之外已没有可以用来偿还债务的其他财产时,对该被执行人已经取得金钱债权执行依据的其他债权人可以申请对该被执行人的财产参与分配,此时查封在先的债权人不再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否则有违债的平等性。
当然,其他债权人的权利仅仅是申请参与分配,主持分配权仍在首封法院手中。
三、首先查封法院与优先债权执行法院处分查封财产的权力分配
针对实务中大量出现的首封法院因各种因素迟迟不予执行,严重影响优先债权人利益的情形,最高院专门出具批复进行相关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首先查封法院与优先债权执行法院处分查封财产有关问题的批复》自2016年4月14日正式实施。
批复第一条明确规定:“执行过程中,应当由首先查封、扣押、冻结(以下简称查封)法院负责处分查封财产,但已进入其他法院执行程序的债权对查封财产有顺位在先的担保物权、优先权(以下简称优先债权),自首先查封之日起已超过60日,且首先查封法院尚未就该查封财产发布拍卖公告或者进入变卖程序的,优先债权执行法院可以要求将该查封财产移送执行”。
也就是说满足上述规定中的条件,首封法院的处分权及主持分配权将受到动摇,优先债权执行法院可以要求上位。
另批复第三条规定:“优先债权执行法院对移送的财产变价后,应当按照法律规定的清偿顺序分配,并将相关情况告知首先查封法院。
首先查封债权尚未经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应当按照首先查封债权的清偿顺位预留相应份额”。从该条看,优先债权执行法院执行完毕后,关于优先受偿及如何分配的问题并没有变,按照相关的法律规定执行即可。
一、首封与轮候查封财产如何分配1、首封与轮候查封的财产的分配办法:无担保物权的,按照法院执行措施的先后顺序来分配;有担保物权的,按照担保物权的先后顺序分配;执行财产不够清还债务的,则按照债权比例受偿。2、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55,多份生效法律文书确定金钱给付内容的多个债权人分别对同一被执行人申请执行,各债权人对执行标的物均无担保物权的,按照执行法院采
首封是生效的查封,而首封后面的轮候查封是未生效的查封。
目前,一个主体同时负担来自多个债权人的债务的现象已极为普遍。当债务人违约后,若多个债权人向同一被执行人申请执行,则产生首先查封(以下简称首封)、轮候查封及优先债权三者间的关系问题,不同顺位债权人的受偿结果可能存在差异。三者间的基本问题在于被查封财产的执行与分配,具体表现为移送执行规则和分配方案规则的适用。轮候查封虽不直接发生查封效力,但仍有助于债权的实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
(二)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1.被执行人为公民或者其他组织《民诉法解释》第508条第1款规定:“被执行人为公民或者其他组织,在执行程序开始后,被执行人的其他已经取得执行依据的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能清偿所有债权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参与分配。”第510条规定:“参与分配执行中,执行所得价款扣除执行费用,并清偿应当优先受偿的债权后,对于普通债权,原则上按照其占全部申请参与分配债权数额的比例受偿
律师观点分析A与B签订了建设工程合同,A为发包方,B为承包方,后C挂靠B进场施工。待施工结束,C向A主张权利,A以与C无合同关系,并且案涉工程还未进行审计,付款条件未成就为由,不予结算。后,C诉至法院,要求A支付涉案工程款,并确认C对该工程款享有优先权。法院最终判决,要求A向C支付工程款,但对优先权的确认不予支持。梁律师观点:为保护实际施工人的合法权益,《最高法关于建设工程纠纷的司法解释》明确规定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第八百零七条【发包人未支付工程价款的责任】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根据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一、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权利主体根据《民法典》规定,建设工程的承包人包括勘
何为查封?《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91条规定:“两个以上人民法院查封同一不动产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为先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的人民法院办理查封登记,对后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的人民法院办理轮候查封登记。”根据此规定,应以登记机构登记查封时间排序确定登记在先的为首封,在后为轮候查封。如首封查封到期未办续封登记,则排序在后的轮候查封开始生效,生效时点为首封结束时间。如首封办理了续封登记,则轮候的查封
法律分析:可以拍卖,一般由首封法院拍卖。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在执行程序中,被执行人的财产被查封、扣押、冻结后,人民法院应当及时进行拍卖、变卖或者采取其他执行措施。第二条 人民法院对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进行变价处理时,应当首先采取拍卖的方式,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温馨提示】若未解决您的问题,请您详细描述遇到的法律纠纷点与需求点,平
设立轮候查封、扣押、冻结制度,目的是为了解决多个债权对同一执行标的物受偿的先后顺序问题。因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的精神,只要不是同一债权,不论是不是同一个债权人,受理案件的法院是不是同一个法院,都应当允许对已被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进行轮候查封、扣押、冻结;同一法院在不同案件中也可以对同一财产采取轮候查封、扣押、冻结保全措施。相关链接
需要。如果查封期限届满的话,轮候查封也要续期,第一次查封的期限一般2年,续封的期限一般1年。轮候查封就是对其他人民法院已经查封的财产,执行法院依次按时间先后在登记机关进行登记,或者在该其他人民法院进行记载,排队等候,查封依法解除后,在先的轮候查封自动转化为正式查封的制度。法律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时候,可以查封或者扣押被告人的财产。
轮候查封,是指对其他人民法院已经查封的财产,执行法院在登记机关进行登记或者在其他人民法院进行记载,查封依法解除后,在先的轮候查封自动转化为正式查封。轮候查封是否需要续封,对此认识不一,有的要求办理续封登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法释〔2004〕15 号)第28条第1款规定,轮候查封、扣押、冻结自在先的查封、扣押、冻结解除时自动生效。人民法院对已查封、
需要。如果查封期限届满的话,轮候查封也要续期,第一次查封的期限一般2年,续封的期限一般1年。轮候查封就是对其他人民法院已经查封的财产,执行法院依次按时间先后在登记机关进行登记,或者在该其他人民法院进行记载,排队等候,查封依法解除后,在先的轮候查封自动转化为正式查封的制度。法律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时候,可以查封或者扣押被告人的财产。
轮候查封债权的执行应按照以下顺序:1.法定优先权债权先于普通债权受偿;2.多个普通债权并存时,若被查封财产足够时,按债权查封顺序先后受偿;3.多个普通债权并存时,被查封财产不足的,分别适用破产与参与分配制度,按债权比例分配,保护各债权人的公平清偿。在一般情形下,先查封的债权人对查封财产享有优先受偿权;但在特殊情况下,即当债务人为自然人或其他组织的,其主要财产因为一个债权被查封、扣押、冻结,除此之外
轮候查封登记是指两个以上人民法院对同一宗土地使用权、房屋进行查封的,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为首先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的人民法院办理查封登记手续后,对后来办理查封登记的人民法院作轮候查封登记,并书面告知该房地产已被其他人民法院查封的事实及查封的有关情况。轮候查封登记的顺序按照人民法院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的时间先后进行排列。查封法院依法解除查封的,排列在先的轮候查封自动转为查封;查封法院对查封的土地使用
法院轮候查封同一财产,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的,按查封的顺序清偿债务。除此之外,区分以下情况处理: 1、被执行人是个人的,如果没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在财产处置时,其他债权人可以申请参与分配。 2、被执行人是单位的,如果符合破产条件,而不申请破产或者法院不受理破产的,按查封的先后顺序清偿。 《最高法院关于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百零八条 被执行人为公民或者其他组织,在执行程序开始后,被
轮候查封就是对其他人民法院已经查封的财产,执行法院依次按时间先后在登记机关进行登记,或者在该其他人民法院进行记载,排队等候,查封依法解除后,在先的轮候查封自动转化为正式查封的制度。2013年9月1日,为进一步规范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适用查封、冻结措施,加强人民检察院的法律监督,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刑事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
1、法定优先权债权先于普通债权受偿。2、多个普通债权并存时,若被查封财产足够时,按债权查封顺序先后受偿。3、多个普通债权并存时,被查封财产不足的,分别适用破产与参与分配制度,按债权比例分 配,保护各债权人的公平清偿。【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九十三条,对人民法院查封;扣押或冻结的财产有优先权、担保物权的债权人,可以申请参加参与分配程序,主张优先受偿权。
轮候查封债权的执行应按照以下顺序:1.法定优先权债权先于普通债权受偿;2.多个普通债权并存时,若被查封财产足够时,按债权查封顺序先后受偿;3.多个普通债权并存时,被查封财产不足的,分别适用破产与参与分配制度,按债权比例分配,保护各债权人的公平清偿。在一般情形下,先查封的债权人对查封财产享有优先受偿权;但在特殊情况下,即当债务人为自然人或其他组织的,其主要财产因为一个债权被查封、扣押、冻结,除此之外
一、轮候查封是不生效查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28条第一款规定:“对已被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其他人民法院可以进行轮候查封、扣押、冻结。查封、扣押、冻结解除的,登记在先的轮候查封、扣押、冻结即自动生效。” 由此可见,轮候查封是不生效查封(注:这里的不生效应当理解为效力待定,首封解封后,轮候查封自动生效)。 二、轮候查封法院的裁定也暂
轮候查封就是对其他人民法院已经查封的财产,执行法院依次按查封的时间先后在等级机关进行登记,或者在该其他人民法院进行登记、排队等候,查封依法解除后,在先的轮候查封自动转化为正式查封的制度。轮候查封并不直接产生正式查封的效力,只有在先的查封、扣押、冻结解除时才自动生效。其法律依据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2020修正)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已被人民法院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