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合同签订后尚未办理过户登记,买受人请求确认其享有标的物所有权的,不符合《物权法》第33条规定的物权归属争议,不应纳入物权确认之诉。
买受人受领交付后,虽未自己直接占有,但其通过设定租赁关系方式应视为已实现对案涉房产的间接占有。
案情简介:
2010年,陈某购买张某名下房产,在交付房款、未办过户情况下,将该房出租给谢某用于存放物品。2013年,张某因欠他人债务被法院强制执行,前述房产被作为张某财产予以查封。
陈某提出执行异议被驳回后,提起执行异议之诉,要求确认其系案涉房产所有权人,并解除查封措施。
法院认为:
①《物权法》第33条规定,因物权的归属、内容发生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确认权利。物权确认是指在物权归属和内容不明或发生争议时,利害关系人请求有权机关对争议内容予以明确,从而解决物权争议的行为。
②本案中,当事人系通过签订买卖合同方式意欲转让房屋所有权,陈某取得房屋所有权系买卖合同依法履行的结果,即在当事人针对标的物物权移转达成合议时,至履行阶段结束前,标的物物权归属于张某系确定的。
故双方当事人之间争议不符合物权确认争议的构成要件,本案诉讼性质上不属于确认之诉。
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17条规定:“被执行人将其所有的需要办理过户登记的财产出卖给第三人,第三人已经支付部分或者全部价款并实际占有该财产,但尚未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
第三人已经支付全部价款并实际占有,但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的,如果第三人对此没有过错,人民法院不得查封、扣押、冻结。”
本案中,陈某受领张某交付后,虽未自己直接占有,但其通过设定租赁关系方式已实现对案涉房产的间接占有,故应认定已符合前述规定,判决解除针对该房产的查封措施,驳回陈某有权确认其为所有权人的诉请。
到期后,你应该要求对方进行过户登记,如果对方不同意,你可以起诉对方履行合同要求登记。
法律分析:一般是不可以的。在房产证没有下来之前,房子的产权不能做任何权属更改,也就是说没有下证之前不能更改名字。产权证下来了,购房者如果想更改名字,就意味着房屋产权的权属更改,我国房屋的权属需要更改时是受法律保护的,改名的难度相当大。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一十条 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
购房后发现房屋为“凶宅”,买受人能否行使撤销权? 2016年4月张某通过中介公司的居间介绍,在南开区某小区购买田某的一套二手房。5月15日双方签订了《天津市房产买卖协议》,合同中约定:田某将位于南开区某小区的105房出售给张某,房屋总价款为350万元,双方于本合同签订后十五个工作日办理房屋权属转移手续。 因田某称自己着急用钱,故合同签订后第三日张某便一次性支付了全部购房款,随后双方到房管局
1、对于第三人占有的动产或者登记在第三人名下的不动产、特定动产及其他财产权,第三人书面确认该财产属于被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2、对第三人为被执行人的利益占有的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该财产被指定给第三人继续保管的,第三人不得将其交付给被执行人。3、对第三人为自己的利益依法占有的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第三人可以继续占有和使用该财产,但不得
在今年的“315”消费者维权日,各地媒体相继报道行业中各式各样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乱象。其中,某地媒体报道的一个案例十分典型,也是时下二手房买卖多发的案件。在一起二手房买卖中,中介和出卖人合谋抬高房价,导致买受人以超出房屋真实价值的价格买入房屋,差价则由中介瓜分。二手房市场乱象由来已久,房屋中介结构恶意吃差价的行为如何定性、效力如何?买受人又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呢?根据媒体披露的情况,事主张先生
你好,没有办理过户的可以反悔的,但是需要根据合同支付违约金。
1、买卖房屋未办理过户的,拆迁款依然归房屋所有权证的登记人。2、国家实行不动产登记制度,住房产权权益归房产证登记人所有。3、没有办理过户手续遇到拆迁,现房主对所购买的房屋虽实际占有、使用、收益,但由于其并没有实际取得所购房屋的房屋所有权,故安置补偿的受益人是原房主。
一、房屋买卖未过户拆迁款归谁?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房屋的拆迁补偿款是给房屋所有人的,如果买受人已经全部交纳了购房款的,即使未过户,拆迁款也给买受人。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十五条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对房屋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组织调查登记,被征收人应当予以配合。调查结果应当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 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
一、房屋买卖未过户拆迁款如何规定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房屋的拆迁补偿款是给房屋所有人的,如果买受人已经全部交纳了购房款的,即使未过户,拆迁款也给买受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五条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对房屋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组织调查登记,被征收人应当予以配合。调查结果应当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
律师观点分析1、简述案件详细情况 我方当事人方某、陈某(以下简称方陈二人)与被告佛山市顺德区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XX公司向方陈二人支付逾期交付商品房的违约金共177028.85元;2.判令本案诉讼费由XX公司承担。 事实和理由:2019年4月19日,方陈二人作为买受人与XX公司作为出卖人签订了《商品房
1、买卖房屋未办理过户的,拆迁款依然归房屋所有权证的登记人。2、国家实行不动产登记制度,住房产权权益归房产证登记人所有。3、没有办理过户手续遇到拆迁,现房主对所购买的房屋虽实际占有、使用、收益,但由于其并没有实际取得所购房屋的房屋所有权,故安置补偿的受益人是原房主。
买房后遇到拆迁,不论是否过户拆迁补偿款应归买方所有。我国实行的是不动产登记生效制度,房产过户未经登记,是不发生法律效力的,不能证明自己是合法的产权人,补偿款会支付给房屋所有权证登记的那个人,就是卖房子的人,买房子是另外的关系,拆迁补偿只能双方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就只能通过民事诉讼的方式解决。如果不办理过户手续,极有可能会无法拿到拆迁补偿,因为从法律角度说,房产证上的名字的人,才是房产所有者,拆迁
1. 个人所得税:(税率交易总额1%或两次交易差的20% 卖方缴纳)征收条件以家庭为单位出售非唯一住房需缴纳个人房转让所得税在这里有两个条件,一是家庭唯一住宅,二是购买时间超过5年如果两个条件同时满足可以免交个人所得税;任何一个条件不满足都必须缴纳个人所得税2. 印花税:(税率1%买卖双方各半)不过从2009年至今国家暂免征收3. 契税:(基准税率3%优惠税率1.5% 和1% 买方缴纳) 征收
拆建单位依照规定标准向被拆迁房屋的所有权人或使用人支付的各种补偿金。一般有:(1)房屋补偿费(房屋重置费),用于补偿被拆迁房屋所有权人的损失,以被拆迁房屋的结构和折旧程度划档,按平方米单价计算。(2)周转补偿费,用于补偿被拆迁房屋住户临时居住房或自找临时住处的不便,以临时居住条件划档,按被拆迁房屋住户的人口每月予以补贴。(3)奖励性补偿费,用于鼓励被拆迁房屋住户积极协助房屋拆迁或主动放弃一些权利如
房屋买卖未过户,拆迁时补偿款归房产证上面的户主所有。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首先你要知道这套房子是要写两个人的名字还是你自己一个人的;如果房产证上要写两个人的话,就需要她在国外传真一份委托书过来,委托其它人帮忙办理 就可以(亲戚或者朋友);如果民只写一个人的话就没那么麻烦了。需要的准备的资料有: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需要原件与复印都带上吧)如果是贷款的话还要有银行流水哦!电话打不通可以上他们的网站,应该有客服人员,或者你可以留言的。
需要根据双方签订的 合同以及根据实际履行情况,如对方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或存在违约的 情况,可以起诉主张解除合同并退还款项以及支付违约金等
您好,根据您的描述,涉嫌诈骗,建议您选择及时报警处理。
全权委托公证书”从法律性质上讲是一种委托法律关系,即委托人授权给受托人代为处理某些事务。根据《合同法》第四百一十条规定,受托人可随时解除委托。这种委托授权,即使是经过公证,委托人也可以通过合法的形式随时撤销委托。目前,二手楼交易中由“全权委托书”引发的风险主要体现在产权转移风险和司法诉讼风险两个方面。凭一纸“全权委托公证书”并不能表示房屋的产权一定能顺利转移。因为二手楼买卖交易的过程所涉部门、环节
你好,是基于什么关系抵押的车?如果没有法律依据的卖了,可以提起诉讼要求返还车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