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旨对于确认之诉,除应符合民事诉讼法第119条规定的起诉的一般条件之外,还应符合确认之诉的特别诉讼要件,即提起确认之诉需要具有确认利益,需为原告的权利或权利状况面临现存的不确定风险,具有提起确认之诉消除风险的必要,当事人之间对于权利及法律关系的争议可以通过提起确认之诉得以解决。
当事人对其提起的确认之诉不具有确认利益的,因不具备确认之诉的特别诉讼要件,人民法院应当驳回起诉。裁判理由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对于确认之诉,除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的起诉的一般条件之外,还应符合确认之诉的特别诉讼要件,即提起确认之诉需要具有确认利益,需为原告的权利或权利状况面临现存的不确定风险,具有提起确认之诉消除风险的必要,当事人之间对于权利及法律关系的争议可以通过提起确认之诉得以解决。
本案中,188号判决判令建设公司和建材厂连带承担向吉铁支行偿还借款508万元及利息的责任。在该案件强制执行程序中,建设公司以其曾与吉铁支行签订《备忘录》约定剩余贷款508万元及利息由建材厂以资产抵偿、建设公司不再承担还款责任为由,提出执行异议,被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
后吉铁支行的案涉债权经数次转让,最终由崔某荷通过签订《债权转让协议》受让取得。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将建设公司的案涉财产裁定交付给崔某荷,以抵偿建设公司应承担的部分欠款。
上述事实表明,建设公司与崔某荷之间的债权债务法律关系已经人民法院生效裁判予以认定,并非处于不确定状态,没有提起确认之诉予以救济的必要。
故建设公司所提两项确认之诉,不具有确认利益,不具备确认之诉的特别诉讼要件,原审法院裁定驳回起诉并无不当。建设公司关于其享有提起本案债务消灭的确认之诉的诉权的申请再审理由,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信。
案例索引某建设公司、某建材厂合同纠纷再审案;案号:(2020)最高法民申1481号;合议庭成员:宋春雨、丁俊峰、张娜;
裁判日期:2020年5月29日;来源:裁判文书网;发布时间:2020年6月19日。
来源:每日法言、法律实务探讨声明:本文仅供交流学习,版权归原作者所有,部分文章推送时未能及时与原作者取得联系,若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到您的权益,烦请告知删除。 裁判要旨 确认之诉表现为当事人以提出请求的方式要求国家裁判机关对相关民事法律关系存在与否作出裁判,但确认请求权属于程序请求权,而非实体请求权,更非债权请求权。在确认之诉中,诉讼对方不负有承认的义务。确认之诉既然仅是由国家裁判机关对诉争的民事
1、目前并没有确认之诉不适用诉讼时效的相关规定,但确认之诉是指原告请求人民法院确认自己与被告之间存在或不存在某种法律关系存在或不存在的请求,就是要求确认权利关系或法律关系之诉,承认这种请求的判决。2、而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于一定期间内不行使请求人民法院保护其民事权利的请求权,就丧失该项请求权的法律制度。诉讼时效其适用范围仅限于请求权,而确认之诉属于形成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所以确认之诉没有诉讼时
导语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64条、165条的规定,当事人只要在法定期限内提交上诉状、缴纳上诉费,即可近乎“无理由”启动上诉程序。可见,现行立法只确立了上诉的形式要件,这容易导致滥用或恶意行使上诉权、浪费司法资源情形出现,因此有必要确立“上诉利益”这种上诉实质要件。本案例引入“上诉利益”观点进行裁判,认为裁判结果符合当事人利益的,尽管当事人对事实不服,也不具有上诉利益。但法院并未采取终结诉讼方式结案,而
本文作者:李宁艳江西豫章律师事务所近日,笔者参与办理了一起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案件,在检索案例过程中发现,类似案情不同地区不同法院、同一地区不同法院的裁判规则都不尽相同,遂选取一起典型案例进行分析,以期获得更多启发。案情简介2014年1月,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与林某夫妇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合同约定:房屋首付款由林某在签订合同当日支付,余款向银行贷款支付,房地产公司为其贷款提供保证担保。补充
司法实践中,如果公司作为债务人已经在清算后被注销,债权人依据生效判决在对公司申请强制执行时,此时除了可以请求清算义务人承担侵权赔偿责任外,也可以诉请追加未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承担赔责任,如果股东对此有异议,应当采取何种方式寻求救济。 ◆ 裁判规则 在《张荣、甘肃中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2019)最高法民申4450号)一案中,最高法院认为,根据《最
裁判要旨作为一个主张消极事实的诉讼,其举证责任,原告提供证据证明没有存在的事实有现实困难,因此,其行为意义上的举证责任因其客观上无法提供证据证明而完成。但是,这并不当然代表其结果意义上的举证责任亦已完成,而需要反观作为被告是否有证据证明。事实真伪不明、无法判断时,当事人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点击添加图片描述(最多60个字)编辑 最高人民法院审理认为(精选),诉权是当事人请求法院行使审判权保
房屋买卖合同签订后尚未办理过户登记,买受人请求确认其享有标的物所有权的,不符合《物权法》第33条规定的物权归属争议,不应纳入物权确认之诉。买受人受领交付后,虽未自己直接占有,但其通过设定租赁关系方式应视为已实现对案涉房产的间接占有。案情简介:2010年,陈某购买张某名下房产,在交付房款、未办过户情况下,将该房出租给谢某用于存放物品。2013年,张某因欠他人债务被法院强制执行,前述房产被作为张某财产
我国人民法院对于当事人提出的执行异议之诉的受理条件:执行异议之诉必须在执行过程中,即在执行程序开始后、针对执行标的的强制执行程序终结前提起;案外人、申请执行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必须经过执行异议审查的前置程序,即执行法院已经作出执行异议审查的裁定,案外人或申请执行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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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状要有以下内容:1、双方当事人(原被告)的基本情况。包括姓名、性别、年龄、民族、工作单位和地址。如是单位应写明单位名称、所在地及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职务。2、诉讼请求和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所谓诉讼请求,即要求解决的问题,如请求离婚或要求赔偿多少钱等。3、写明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的姓名和住址。除应写明上述内容外,还应写明诉状所递交的人民法院名称,起诉时的年、月、日,诉状并要有原告的签名和盖章。还要提
律师解答《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二条规定,股东提起解散公司之诉,应当在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第一百八十条规定,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二)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四)依
确认之诉是民事诉讼中诉的一种。当事人要求法院认定某种法律关系存在或者不存在的诉讼。确认之诉没有诉讼时效,诉讼时效针对的是请求权,确认之诉是形成权不适用诉讼时效。【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
小金和花花是一对夫妻,购房之时因花花暂时没有购房资格,决定将自己全款出资的房屋登记在小金名下,后双方因为夫妻感情不和协议离婚,离婚时花花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确认登记在小金名下的房屋归自己所有。最终法院判决房屋归花花所有。但是花花拿着判决书去房产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时,房产登记机关以需要小金和花花一起来签字为由,拒绝了花花的请求!而小金则拒不配合办理房产过户登记,问花花怎么办? 第一:本案
律师解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二十一条规定,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其股东资格的,应当以公司为被告,与案件争议股权有利害关系的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第二十二条规定,当事人之间对股权归属发生争议,一方请求人民法院确认其享有股权的,应当证明以下事实之一:(一)已经依法向公司出资或者认缴出资,且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二)已经受让或者以其他形式继受公司股权,且不违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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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被拆迁的房屋的确权之诉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三十一条规定,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实行为设立或消灭物权的,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具体到个案,由于权利人所主张的被拆迁的房屋已经灭失,即该房屋的所有权因拆除这一事实行为而消灭。鉴于该房屋的所有权已消灭,权利人所要求确认原房屋的所有权不符合法律之规定。 因为按照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权利人向法院提起的是确认之诉。确认之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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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执行人能否提起执行异议之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被执行人提起的事执行异
案外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后,能否另行提起确权之诉?作者:张印富律师/18910178175 《民事诉讼法》(2017年)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人民法院作出裁定,案外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民诉法解释》(2015年)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案外人同时提出确认其权利的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可以在判决中一并作出裁判。”但对于案外人提出执行异议之
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如何处理根据《民法典》的规定,保证分为一般保证与连带保证。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具体分为两种情况处理:1.如果保证人承担是连带保证责任,在债务人破产后,根据《破产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未到期的债权,在破产申请受理时视为到期。附利息的债权自破产申请受理时起停止计息。即使债权人的债权未到期,在债务人破产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