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电子商业承兑汇票遭拒付,提起货款给付之诉
【当事人】
原告:杭州某公司
被告:江苏某公司
【基本案情】
原被告系多年的生意合作伙伴,故双方一直没有签订任何的合同。每次送货后采购在送货单上签字,原告开完发票后被告便要付款。原告总共向被告提供了163349元的货物,并开具发票。被告拖欠上述货款未付,原告催讨后,被告给原告提供了两张商业承兑汇票,其中一张遭到拒付,另一张承兑汇票尚未到期。原告杭州某公司诉被告江苏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经诉前调解无果,原告杭州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一、被告支付原告货款50000元并支付该款自起诉之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的逾期利息;
二、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
【法院裁判要旨】
被告向原告背书转让50000元的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系被告在履行买受人货款支付义务时选择的支付方式,双方之间的汇票转让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被告以电子商业承兑汇票方式支付价款但汇票到期未能兑付的情形下,被告是否完全履行了付款义务。
本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虽以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的方式支付货款,但原告就案涉汇票提示付款后被拒付未能取得相应的票面金额、实现票据权利,在此情形下不能认定被告已经完成案涉买卖合同关系下的付款义务,被告仍负有向原告支付货款的义务。
【律师点评】
虽然票据法赋予持票人在付款请求权得不到实现时行使追索的权利,但并无法律规定债权人在付款请求权得不到实现时只能依据票据法的规定继续行使追索权或票据法上规定的其他权利。
原、被告之间的基础法律关系是买卖合同关系,原告基于买卖合同关系提起货款给付之诉,符合民法典的规定,亦不与票据法的规定相冲突;
原告可以明确表示,同意将案涉汇票的权利让渡给被告。
1、及时取得拒付证明:商业承兑汇票到期不能收回款项时,权利人想方设法取得付款义务人拒绝付款的证明材料,可以是义务人出具的书面拒付证明、托收行出具的义务人账户余额不足的书面材料,义务人工作人员拒绝支付的影像资料、邮件、聊天记录等也要及时收集、保存,多多益善。2、提起诉讼:当该商业承兑汇票是经过背书转让的,或给付票据的一方并非该商业承兑汇票上记载的任一参与主体的,最后持票人选择依据什么法律关系提起诉讼
律师解答持票人可以行使追索权,要求付款人进行付款。首先持票人在得知不能收回款项时,应妥善保管好自己手上的票据原件。然后收集对方拒绝付款的证明材料比如对方的拒付书面通知或者对方向持票人发送的银行账户金额足的证明。也可以是双方的聊天记录对方明确标明拒付等。最后再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进行起诉,提起追索权之诉,要求对方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六十一条汇票到期被拒绝付款的,持票人可
兑现的流程有:1、在电子商业承兑汇票到期日的十天内的话,那么该汇票的状态会变为提示付款,或者是发起付款申请或者其他名称。2、可根据提示确认付款申请信息,将该票据背书给出票行。3、如果票据状态已经由提示付款变为提示付款待签收,那么久说明票据已经背书给出票行,出票银行一旦收到该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的背书后,就会立刻付款至你公司的账户内。法律依据:《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承兑人应在票据到期日前
法律分析:公司帐号被冻结了不可以接受和支付电子承兑汇票。1、电子银行承兑汇票是纸质银行承兑汇票的继承和发展,电子银行承兑汇票以数据电文形式替代原有的纸质实物票据。2、电子承兑汇票以电子签名取代实体签章,以网络传输取代人工传递,以计算机录入代替手工书写,实现了出票、流转、兑付等票据业务过程的完全电子化。3、电子银行承兑汇票通过采用电子签名和可靠的安全认证机制,能够保证其唯一性、完整性和安全性,降低了
电子商业承兑汇票到期兑现方式如下:1、需要银行承兑汇票写背书人,然后携带银行承兑汇票和公司公章到公司公户所在银行;2、用户需要银行填写一个托收凭证,还需要加盖公司章,然后一并交给银行办理即可。一、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的风险如下:1、法律地位缺失,在实际操作过程中,电子票据的签发和流动、资金划拨、结算,均是网上虚拟实现,电子交易的签章只通过电子签名的形式来实现;2、电子票据的接受度不是特别高;3、出现纠
兑现的流程有:1、在电子商业承兑汇票到期日的十天内的话,那么该汇票的状态会变为提示付款,或者是发起付款申请或者其他名称。2、可根据提示确认付款申请信息,将该票据背书给出票行。3、如果票据状态已经由提示付款变为提示付款待签收,那么久说明票据已经背书给出票行,出票银行一旦收到该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的背书后,就会立刻付款至你公司的账户内。法律依据:《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承兑人应在票据到期日前
兑现的流程有:1、在电子商业承兑汇票到期日的十天内的话,那么该汇票的状态会变为提示付款,或者是发起付款申请或者其他名称。2、可根据提示确认付款申请信息,将该票据背书给出票行。3、如果票据状态已经由提示付款变为提示付款待签收,那么久说明票据已经背书给出票行,出票银行一旦收到该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的背书后,就会立刻付款至你公司的账户内。法律依据:《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承兑人应在票据到期日前
电子商业承兑汇票到期无法兑付能退回。持票人可以对背书人、出票人以及汇票的其他债务人行使追索权。持票人可以不按照汇票债务人的先后顺序,对其中任何一人、数人或者全体行使追索权。如果对其中的一人或者数人已经进行追索的,对其他人仍可以行使追索权。《票据法》第六十一条汇票到期被拒绝付款的,持票人可以对背书人、出票人以及汇票的其他债务人行使追索权。汇票到期日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持票人也可以行使追索权:(一)
商业承兑汇票到时不兑付:能够行使追索权,如果追索不成可到法院诉讼。 根据票据法: 第61条,汇票到时被拒却付款的,持票人能够对背书人、出票人以及汇票的其他债务人行使追索权。 汇票到时日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持票人也能够行使追索权: ①汇票被拒却承兑的; ②承兑人或者付款人丧命、逃匿的; ③承兑人或者付款人被依法宣告破产的或者因违法被责令终止业务活动的。 第70条,持票人行使追索权,能
电子商业承兑汇票是出票人依托电子商业汇票系统,以数据电文形式制作的,委托金融机构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2020年7月份开始,兰州出现某房地产开发企业下属的子公司出具的电子商业承兑汇票无法承兑,部分汇票背书转让七八次,导致最后的持票人为了实现票据权利,必须行使追索权。经过我们成功诉讼的第一例票据追索权纠纷案件,下面来看行使票据追索权证据证明的几个要
什么是电子汇票电子商业承兑汇票是指出票人依托电子商业汇票系统,以数据电文形式制作的,委托付款人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 以案释法裁判要旨票据具有无因性、文义性、独立性的特征。汇票到期被拒绝付款的,持票人可以对背书人出票人以及汇票的其他债务人行使追索权。汇票的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和保证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持票人可以不按照汇票债务人的先后顺序,对其中任何一个人、数人
电子商业承兑汇票追索权案件要点 一、关于立案管辖权问题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因此持票人可以根据需要选择对自己有利的管辖法院提起诉讼。根据《票据法》第六十一条“汇票到期被拒绝付款的,持票人可以对背书人、出票人以及汇票的其他债务人行使追索权”。第六十八条“持票人可以不按照汇票债务人的先后顺序,对其中一人、数人或全体行使追索权”,
商业承兑汇票作为票据市场地重要组成部分,现在也越来越多地成为企业之间资金融通的重要方式。商业汇票具有提高资金流通速率、缓解资金运转情况等优点,但同时也增加了企业的坏账风险。在当今市场中,企业之间货物买卖、工程建设、融资借贷等合作关系,利用商业汇票进行支付的情况越来越常见,这也就导致司法实践中出现了大量汇票无法兑付而提起票据诉讼的案件,尤其体现在基础合作合同为建设工程的情形中。那么在上
裁判要旨:1.发包人向承包人出具商业承兑汇票的目的在于支付工程款,在汇票到期后,发包人未实际兑付,由于债权的产生是基于双方之间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商业汇票的出具只是一种支付方式,故在商业汇票没有得到兑付的情形下,不产生偿付承兑汇票对应数额的工程款效力,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继续履行支付承兑汇票对应数额的工程款义务。2.在商业汇票未得到实际兑付,且双方并未约定商业汇票出具后原因债权消灭的情形下,二审判
司法实践中,如果公司作为债务人已经在清算后被注销,债权人依据生效判决在对公司申请强制执行时,此时除了可以请求清算义务人承担侵权赔偿责任外,也可以诉请追加未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承担赔责任,如果股东对此有异议,应当采取何种方式寻求救济。 ◆ 裁判规则 在《张荣、甘肃中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2019)最高法民申4450号)一案中,最高法院认为,根据《最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付款人拒付电子商业承兑的,持票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行使追索权向背书人、出票人追讨款项。《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六十一条汇票到期被拒绝付款的,持票人可以对背书人、出票人以及汇票的其他债务人行使追索权。汇票到期日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持票人也可以行使追索权:(一)汇票被拒绝承兑的(二)承兑人或者付款人死亡、逃匿的(三)承兑人或者付款人被依法宣告破产的或者因违法被责令终止
对于逾期行为,可以起诉。
你好。若第三方对于该案件所涉债务并不知情,且与第三方属正常交易,可背书转让给第三方。否则该案件当事人若了解到该电子汇票等情况,可能会行使债权人撤销权。以上希望对我方有所帮助
六个月。票据权利在下列期限内不行使而消灭:(一)持票人对票据的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自票据到期日起二年。见票即付的汇票、本票,自出票日起二年;(二)持票人对支票出票人的权利,自出票日起六个月;(三)持票人对前手的追索权,自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六个月;(四)持票人对前手的再追索权,自清偿日或者被提起诉讼之日起三个月。票据的出票日、到期日由票据当事人依法确定。
现如今房地产行业的不景气,导致大量商业承兑汇票拒付,合法持票人的权益该如何保障? 一、根据《票据法》的相关规定,持票人应当在见票即付的汇票出票日一个月内向付款人发起提示付款或定日付款、出票后定期付款或者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自到期日起十日内向承兑人提示付款。如若未在规定时间内提示付款的,则会丧失对所有前手的追索权,但在作出说明后,承兑人或者付款人仍应当继续对持票人承担付款